国税办函[2004]4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系统报刊调查摸底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2004-07-30
文号:国税办函[2004]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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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报刊和税收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的管理,巩固税务报刊治理整顿成果,总局办公厅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填报税务系统报刊情况调查表的紧急通知》(国税办函[2004]423号)文件,对税务系统的报刊情况进行了一次摸底调查,并对各地上报的调查表、刊物进行收集整理和统计分析。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此次调查摸底已报资料统计,全国税务系统现共有报刊78份,其中:具有正式刊号的报刊7份(比报刊整顿前的52份减少45份,减少87%),包括报纸1份、期刊6份;具有内部准印证的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共71份(比报刊整顿前的51份增加20份,增加40%),包括总局3份,国税系统46份,地税系统22份。总体看,各级税务机关能够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总局的要求,认真开展税务报刊治理整顿,实现了“停办一批、管办分离一批”的目标,同时,加强了对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的管理。具有正式刊号的报刊大幅度减少;税收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能够按照要求进行内部刊物交流和免费向纳税人赠送,并且大部分刊物能在封面显著位置标注“内部资料免费赠阅”字样;大多数单位能够将税务报刊和税收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报送总局备案。

  二、存在的问题

  1、根据此次已报资料统计,税务系统具有内部准印证的71份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中,有10份期刊没有按照国税发[2004]15号文件的规定,在期刊上标注“内部资料免费赠阅”字样,另有14份期刊只在目录页或封底而未在封面显著位置上标注“内部资料免费赠阅”字样。

  2、有近一半的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将税务报刊和税收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向总局报送备案。

  3、仍有无“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的税收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违规出版。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国税局、顺德区国税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国税局,系属县级单位,所办的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清理。

  4、个别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在税收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上刊登广告。

  5、黑龙江省、浙江省、新疆区、宁波市地税局,没有向总局上报“税务系统报刊情况调查表”。

  三、几点要求

  税务报刊是普及税法知识,开展税收宣传的重要阵地。充分发挥税务报刊的宣传作用,加强税务报刊和税收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的管理,提高报刊的出版质量,是税务系统报刊治理整顿后的重点工作。为此,总局重申以下几点要求:一是必须在税收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的封面显著位置标注“内部资料免费赠阅”字样。二是及时将税务报刊和税收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向总局报送备案。三是没有“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的税收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一律停办。县级以下(含县级)单位不得办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四是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利用税收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公开征订发行、刊登广告、收费或变相收费,严禁利用职权摊派发行。五是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税务报刊和税收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的舆论导向、宣传重点、出版质量、赠阅发行等监督和管理,规范税务报刊的发行工作和税收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的出版,加强督促检查,坚决防止摊派发行问题再次反弹,促使税务系统报刊管理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总局办公厅将适时对税务报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1:税务系统报刊情况统计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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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