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11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发生硫酸毁容案件的情况通报
发文时间:2004-10-25
文号:国税函[2004]11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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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最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发生了一起硫酸毁容的恶性刑事案件,在系统内外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为了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利用典型案件进行警示教育,现将案件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04年4至8月,浙江省国税局在省局机关进行处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省局机关在浙江省绍兴市国税局挂职任局长助理(正科级)的×××(女)和在浙江省湖州市国税局挂职任局长助理(正科级)的杜××(女)同时竞争省局人事处副处长职位,但经过笔试、面试、民主测评后,杜××的三项成绩总分排名列×××之后,其本人心态发生扭曲,并怀疑×××在背后打她的“小报告”,造成其成绩落后,遂产生要采取措施让×××上不了班的念头。7月16日,杜××召集其胞妹杜××、伙同黑龙江省塔河县农民王××策划具体方案,此后,王××又招集塔河县一名叫商×的协助作案。7月20日,王××、商×赶到绍兴,伺机对×××下手,7月27日晚,王××、商×按照策划的方案等候在×××在绍兴的住处,22时40分,由商×对×××实施犯罪行为,向其泼洒硫酸,致使×××被严重毁容。案件发生后,浙江省和绍兴市领导同志立即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公安机关组织精干力量,限期破案。浙江省国税局党组高度重视,局领导多次赴医院探望受害人,与医疗机构共同讨论救治方案,并商请院方尽最大努力,将受害人的伤害减少到最低程度。同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经公安机关缜密侦查,8月3日侦破此案。根据警方通报,该案由浙江省湖州市国税局局长助理杜××、其胞妹杜××、王××、商×4人共同所为,杜××为主使者,商×为直接实施者,现4名案犯全部落网。目前,此案司法机关正在审理中。这是一起典型的由于干部本人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个人私欲极度膨胀,置党纪国法不顾,以身试法的典型案件,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身心创伤,严重地损害了税务机关的社会形象,也暴露出在干部教育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一案件为各级国税局机关和广大干部敲了警钟,教训深刻,发人深省,广大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一定要引以为戒。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治思想工作,通过全面的经常性的思想教育,使广大干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自觉地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保持人民公仆的本色。

  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特别要加强对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社会公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纪政纪教育,加强思想品德修养,增强政策法纪观念。广大税务干部要自觉抵制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增强法律意识,做遵纪守法的表率。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贯彻“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工作方针,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查找在干部管理、队伍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切实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对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严肃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必须严格追究。要从关心爱护干部角度出发,强化对年轻干部的教育管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制定相关制度,及时堵塞在挂职干部管理监督上存在的漏洞,切实解决派出单位管不着、挂职单位不敢管的问题。要及时掌握干部的思想动态,对苗头性的问题要及时抓,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疏导工作,化解矛盾,将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坚决预防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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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