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4]1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扶贫济困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4-10-14
文号:国税发[2004]1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7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推动全国税务系统思想道德建设,增强广大税务工作人员从事税收工作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切实帮助本系统有特殊困难的干部职工排忧解难,总局党组研究决定设立全国税务系统“扶贫济困资金”。“扶贫济困资金”来源于税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自愿捐款,主要用于救助税务系统内部有特殊困难的干部职工。为管理好、使用好扶贫济困资金,特制定《全国税务系统扶贫济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并经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税务系统扶贫济困资金救助申请表(略)


全国税务系统扶贫济困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推动全国税务系统思想道德建设,增强广大税务工作人员从事税收工作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切实帮助本系统有特殊困难的干部职工排忧解难,统一和规范“扶贫济困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税务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救助的对象:税务人员因公牺牲、死亡造成其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无力提供子女正常教育(大学以前)费用;税务人员因患特殊重症,医疗费用大大超出本人的支付能力;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特殊困难。

  对在见义勇为和暴力抗税事件中牺牲、致残人员的补助,按照《税务工作人员在见义勇为和暴力抗税事件中牺牲、致残实施补助的暂行办法》(国税发[2003]10号)执行。

  第三条 全国税务系统“扶贫济困资金”来源于并仅限于本系统的干部职工个人捐款。

  第四条 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随时接受来自税务系统干部职工个人的自愿捐款。必要时,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在系统内统一组织自愿捐助活动。个人一次捐款1千元以上的,由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发给荣誉证书。

  第五条 资金实行专款专存,专款专用,严格遵守财务制度。

  第六条 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资金的审批、管理、使用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系统需要救助者进行审查和申报。

  第七条 资金使用的批准程序:

  1.需救助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全国税务系统扶贫济困资金救助申请表》(附后)。

  2.需救助者单位签署意见,逐级上报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3.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对需救助者的情况进行核实、审查,并向总局提出救助申请。

  4.总局机关需救助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全国税务系统扶贫济困资金救助申请表》,经所在司(局)核实、审查,报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5.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救助情况进行审查,并对救助金额提出建议。

  6.救助金额最高5万。需救助金额3万以下的,由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批;需救助金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共同审批。

  7.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表批准意见及批准金额,与财务部门联系发放救助金。

  第八条 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年终汇总当年对资金使用的情况,经财务审计,向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专项汇报,并将情况通报全国税务系统。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一经查实,立即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干部职工为全国税务系统的正式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提前离岗人员。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