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明电[2003]55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3-12-12
文号:国税发明电[200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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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各地就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提出一些问题,要求总局进一步给予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是否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复印件,均可办理税务登记。凭税和登记和自备或承包、承租的车船等运输工具的证明办理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 

  因有中国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运输车辆不需要由交通部门核发车辆道路运输证(或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下同),因此在对邮政部门认定自开票纳税人时对有中国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运输车辆不需要车辆道路运输证。 

  二、对跨省、市、县(区)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可凭总机构出具的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办理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 

  三、地方税务局可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和发票工本费。 

  凡向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认定证书和年审合格标志工本费的,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部门报批。

  四、按照《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办法。为避免在代开票时按票征税发生重复征税,对代开票纳税人可采取以下征收方法: 

  (一)在代开票时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其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3.3%的征收率征收。其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在代开票时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应当为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即3.3%的征收率)和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的所得税征收率。 

  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的所得税征收率不得低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所得税征收率标准。 

  (二)对代开票纳税人按月或按季结算,代开票纳税人在缴纳定额税款时,地方税务局应按其在代开票时取得的税收完税凭证为依据,如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大于定额的,以开票时缴纳的税款为准,不再征收定额的税款;如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小于定额的,则补缴定额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差额部分。 

  (三)对代开票纳税人采取按月还是按季结算,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 

  五、地方税务局代开货运发票时,应加盖代开票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专用章要有代开票地方税务局名称和地方税务局代码。 

  中介机构代开票,要加盖中介机构开票人专章(式样附后)。 

  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和式样、规格国家税务总局不作统一规定,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制定。 

  六、地方税务局应将地方税务局、自开票纳税人和中介机构开具的所有货物运输业发票负责汇总,并按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的级次送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应按有关规定将电子信息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地方税务局、自开票纳税人和中介机构填写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应当包括其开具的所有货物运输业发票,而不仅是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货物运输业发票部分。 

  七、对2002年以后新办的货物运输单位的所得税,由代开票单位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统一代征,由地方税务局统一入库。 

  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单位和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九、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

  十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在填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时暂不填写“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名称”和“运输单位主管税务局代码”栏。取得2004年1月1日后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要求填写全部内容。 

  十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没有货物运输业发票申报抵扣的,可不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 

  十三、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发票号码”字段宽度为10位。货物运输业发票号码长于10位的,在全国货物运输业发票统一式样之前,暂只采集其最后10位。 

  十四、货物运输业发票汇总软件主要用于实现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进行采集数据的汇总导出和对导入文件的可靠性检验两个功能。为了满足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业务操作要求,提供如下解决方法: 

  (一)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集住处的准确性通过与原CTAIS或各省征管软件进行“一窗式”比对来实现。具体方法是:纳税申报数据的核查通过采集数据与增值税申报附表2中7%抵扣项进行“一窗式”表间比对来完成。该功能由征管软件读取采集信息并进行审核,在审核无误后计算汇总数据与附表2中7%抵扣项进行比对。比对无误后才能进行数据的汇总。国家税务总局现已基本完成原CTAIS软件的接口和纳税人采集数据检查软件,并已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支持网站(139.9.1.248)上发布。 

  对于使用自行开发的征管软件进行货物运输业发票数据处理的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接口数据标准,已放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支持网站(130.9.1.248)上。各单位可自行修改其征管软件,满足“一窗式”比对要求。 

  (二)对于营业税纳税人采集信息的准确性,是通过提供纳税人采集数据检查软件,检查数据项的采集是否满足要求,显示纳税人基本住处及发票汇总清单的金额合计和数量合计,以方便使用。该软件现已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支持网站(130.9.1.248)上发布。 

  (三)对于采集汇总信息的查询、统计等数据挖掘要求,将在省级国家税务局数据入库后,使用数据库软件的数据处理能力来实现。即在数据稽核软件中使用浏览器平台提供数据共享、多维查询、统计报表等功能。 

十五、国家税务总局领导要求:“货运业纳税人认定工作,争取在今年十一月底以前全部完成。”从当前全国情况看,有的地区认定工作已基本结束,有的地区还在加速认定工作中,各地工作进度不平衡,总局要求各地对货运业纳税人认定工作应当于今年12月29日前结束。凡在此前不能完成的,应当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于12月30日到总局专题汇报原因。 

  十六、本通知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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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