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1356号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关于开展向朱玉儒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4-12-13
文号:国税函[2004]1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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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近日,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等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向牛玉儒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组通字[2004]52号),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把开展向牛玉儒同志学习活动作为贯彻落实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在全党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之中,切实抓紧抓好,进一步营造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鼓舞和激励广大税务干部为税收事业建功立业。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开展向牛玉儒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

组通字[2004]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解放军总政治部:

  牛玉儒同志生前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呼和浩特市委书记,蒙古族,1952年出生于内蒙古通辽市。牛玉儒同志参加革命工作30多年来,始终牢记党的宗旨,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真心诚意地为老百姓办实事、解民忧。他以饱满的革命激情和忘我的工作精神,求真务实、锐意进取,在所分管和负责的领域里做出了突出贡献。在担任呼和浩特市委书记一年多的时间里,他团结带领市委“一班人”,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使全市经济快速发展,城乡面貌明显变化,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即使在病重住院期间,他仍心系事业,忘我工作。牛玉儒同志以他坚强的党性、坚定的理想信念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实际行动,模范地践行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生动地诠释了共产党人的先进性,为广大党员干部树立了光辉的榜样,赢得了当地各民族干部群众的衷心爱戴。牛玉儒同志是新时期党员领导干部的优秀代表,他的事迹充分体现了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集中展现了当代共产党人的浩然正气和昂扬锐气,具有鲜明的时代精神。

  今年9月23日,胡锦涛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向勤政为民、鞠躬尽瘁的牛玉儒同志表示崇高的敬意和深切怀念。党需要这样的好干部,人民需要这样的贴心人。我们应该学习他,宣传他,让千千万万个牛玉儒式的好干部涌现出来。”为此,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决定,在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中,广泛开展向新时期党员领导干部的楷模牛玉儒同志学习的活动。学习宣传牛玉儒同志的先进事迹,对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对于大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学习牛玉儒同志,就是要学习他以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自加压力、负重前行、开拓创新、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学习他坚持原则、顾全大局、求真务实、公道正派,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领导作风;学习他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心系群众,为人民的利益不懈奋斗,把一生献给党、献给人民的公仆情怀;学习他清正廉洁、勤奋为官、无私奉献,为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高尚情操。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牛玉儒同志为榜样,牢记党的宗旨,深怀爱民之心,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水平,团结带领广大群众努力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和谐、人民幸福。

  各级党组织要把开展向牛玉儒同志学习活动作为当前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在全党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之中,切实抓紧抓好。要充分运用各种新闻传媒,采取生动有效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牛玉儒同志的先进事迹,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好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学习活动。要使宣传教育活动真正发挥弘扬正气、凝聚人心、振奋精神的重要作用。引导和激励广大党员干部牢记宗旨,坚定理想信念,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努力成为党的好干部、人民群众的贴心人。要通过开展向牛玉儒同志学习活动,在全党形成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让千千万万个牛玉儒式的好干部中共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

  教育活动领导小组

  200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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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