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3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与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业务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4-03-09
文号:国税函[2004]34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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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接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来函(中普财[2003]52、500号),请求明确关于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普天)与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熊猫)因所投资企业整体资产整合而进行股权置换交易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来函反映的整体资产整合和股权置换交易的基本情况

  中国普天是北京爱立信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爱立信)的股东,南京熊猫是南京爱立信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爱立信)的股东。

  北京爱立信和南京爱立信原来均同时从事移动通信终端业务和系统业务,为发挥规模效益和专业化管理优势,通过整体资产分拆整合,将北京爱立信的系统业务转移到南京爱立信,而将南京爱立信的终端业务划转到北京爱立信,北京爱立信和南京爱立信将分别只从事终端业务和系统业务。

  由于移动通讯终端业务和系统业务盈利水平存在差异,分拆整合后,两个企业的盈利能力受到影响,进而影响股东的投资回报。为了均衡业务重组后两个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中国普天将其持有的北京爱立信20%的股权置换南京熊猫持有的南京爱立信16%的股权。经评估,中国普天持有的北京爱立信20%的股权价值9311万元,南京熊猫持有的南京爱立信16%的股权价值10837万元。置换后中国普天向南京熊猫支付现金补价1526万元,该现金补价低于支付的股权成本价的20%。

  二、企业整体资产整合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整体资产整合是企业改组的形式之一,它是指两个以上企业(通常是集团性企业)为了提升规模效益,发挥专业管理优势,在整合业务的同时,将全部经营性资产进行分拆整合,将不同类型的资产随业务分别集中归入各个企业。由于不同企业的资产盈利水平不同,为平衡各方股东利益,企业整体资产整合可能还涉及到不同企业股东之间的股权置换。

  企业整体资产整合改组业务涉及的所得税问题应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一)企业整体资产整合业务发生时,原则上应视为资产转让(包括股权转让)业务,当事各方均应确认相关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资产置换中(包括股权置换)补价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或换出总资产的帐面价值20%以下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资产置换需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暂不确认交易中涉及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但收到补价的当事方应将换出资产中与取得补价相对应部分的增值确认为转让所得。计算公式为:与取得补价相对应部分的转让所得=(1-换出资产帐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

  (三)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整合交易,取得的换入资产的计税基础(即通常所说的计税成本)为换出资产的原帐面计税基础加上交易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三、对来函反映问题的具体处理意见

  爱立信公司的整体资产整合交易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事项,应按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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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