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逃避追缴欠税
案 号 (2022)湘07刑更1828号
发布日期 2023-01-05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刑更1828号
罪犯丁时杰,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光荣路宏宇花园。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湘0702刑初5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时杰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七百六十一万元;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七百六十一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5月29日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执行。服刑期至2026年2月25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22年11月7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四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丁时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截至2022年6月共获表扬4次。该犯本次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共计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罚没收入收据、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丁时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丁时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丁时杰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四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10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童海燕
审 判 员 卜玉平
审 判 员 李 雪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贺惠瑛
书 记 员 何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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