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5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2004-05-08
文号:国税函[2004]5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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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4年一季度,各级税务机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围绕组织收入为中心,坚持依法治税,突出规范化管理,企业所得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

  据税收快报统计,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收入完成763.0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收197.16亿元,增长34.8%,完成年度计划的29.5%。

  (一)国税系统组织收入情况

  国税系统组织企业所得税收入387.4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收106.9亿元,增长38.1%。

  收入额列前10名的地区为:北京108.64亿元;上海48.79亿元;黑龙江35.82亿元;江苏23.72亿元;浙江19.03亿元;山东16.82亿元;广东14.81亿元;辽宁11.61亿元;云南11.07亿元;湖北10.05亿元。

  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幅列前10名的地区为:陕西163.2%;湖南150.6%;青海129.4%;新疆93.2%;青岛87.3%;贵州77.2%;江苏69.8%;黑龙江68.5%;广东63.9%;山西56.7%。

  (二)地税系统组织收入情况

  地税系统组织企业所得税收入375.6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收90.3亿元,增长31.6%。

  收入额列前10名的地区为:浙江50.63亿元;江苏41.58亿元;广东40.90亿元;上海30.90亿元;北京23.77亿元;山东20.98亿元;宁波18.64亿元;河北15.22亿元;河南12.72亿元;福建9.54亿元。

  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幅列前10名的地区为:江西81.3%;山西66.5%;甘肃60.1%;河北53.8%;海南53.6%;辽宁53.5%;上海47.8%;安徽46.7%;重庆41.1%;浙江41%。

  (三)组织企业所得税收入不平衡

  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总体较好,但地区间、行业间不同程度地存在不平衡现象。部分地区和国有企业出现了负增长,值得引起警惕。

  分地区看,3月份,国税系统有14个地区负增长,比2月份增加了5个地区;地税系统有4个地区负增长,比2月份增加了3个地区。一季度累计负增长的地区,国税系统、地税系统分别有3个和1个地区。

  分行业看,来自私营企业的所得税增长最快,其次为股份制企业,国有企业则出现了负增长。初步分析,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一是近年来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力度不断加大,优良资产不断被剥离出来改为股份制企业,使得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增长较大,而存续的国有企业盈利能力较弱,缴纳的所得税增长较慢。二是党的十六大以来,私营企业的发展进入了新时期,其中也有一部分是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带动了私营企业的所得税增长。

  分国、地税看,国税系统组织的收入增长较快,地税系统增长较慢。主要原因,一是中央企业一季度的效益创历史新高,据统计,一季度中央企业实现利润1035.2亿元,同比增长27.3%;二是国税系统自2002年开始管理的新办企业,有的减免税优惠期限已过去,开始恢复征收所得税;三是地税系统的所得税管户基本没有增量。

  二、企业所得税收入增长的主要原因

  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收入保持快速增长,其主要原因:

  一是经济快速发展,经济运行质量提高。据有关统计资料,一季度GDP增速超过9%,工业累计增加值增长17.7%,对外贸易增长38%,前两月全国工业企业利润同比增长38.2%,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企业经济效益稳步提高,为企业所得税提供了丰富的税源。

  二是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了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一季度,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着重加强了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加大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新办企业的征收管理力度,加强了日常和专项检查,大力清理欠税,进一步规范和严格了减免税审批、税前扣除审批以及中小企业的核定征收工作,促进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增长。

  三是汇算清缴一次性入库税款增加。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一些地区汇算清缴入库数额同比增加较多。

  三、下一步的主要工作

  2004年,组织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工作开局良好,一季度的快速增长为完成全年企业所得税收入任务奠定了良好基础。但是要充分估计到完成全年企业所得税收入任务的艰巨性和不确定性,求真务实,扎扎实实做好以后的组织收入工作。

  (一)强化征收管理,确保企业所得税及时、均衡入库。各地要继续按照“从单纯管政策转变到既管政策更重管理;从单纯抓管理转变到通过抓管理促收入”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各项征收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规定,严格减免税和税前扣除管理,加大清欠力度,做到及时、足额,应收尽收。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新办企业的管理,对新办企业减免税到期的要及时恢复征税。

  (二)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和管理。各级税务机关都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企业所得税的重点税源户,对重点税源户加强监控和管理,对其生产经营、预缴所得税等变化情况要及时分析和预测,跟踪其发展变化情况。对收入下降的重点税源企业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整体收入不受影响。

  (三)加强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定期分析、预测工作。各地应每月对企业所得税收入进度和增减收情况进行分析,找出异常原因,研究解决办法。从5月份起,月企业所得税收入与上年同期对比增减收幅度超过50%的省级税务机关,应在次月10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增减收原因等情况的分析报告。

  (四)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联系。国税、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联系和沟通,切实落实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的决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解决好征管范围划分问题,确保对纳税人的有效监管,杜绝重管、漏管和扯皮现象的发生。同时,要加强与国家税务总局的信息沟通工作,及时将有关工作情况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一季度,向总局报送有关工作情况较好的单位有:江西国税局按月报送每月工作情况和计划,天津、山东、内蒙、江西、青海国税、山东、湖南、青岛地税报送所得税检查情况总结,湖南、湖北、安徽、河南国税、重庆地税报送去年工作总结和今年工作计划,江苏国税、河南地税报送通过所得税汇算清缴促进所得税管理的情况。

  对以上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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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