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任职”或“被收入”有时并非冒用
发文时间:2025-03-21
作者:占伟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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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正在进行。有自然人在登录个税App或办理个人所得税业务时,发现自己的“任职受雇信息有误”或者“身份信息被冒用”,此时需要更正申报。但是,有时“被任职”或“被收入”可能并非冒用,无需更正申报。对此,笔者建议纳税人仔细甄别,妥善处理。

  离职时间与税款所属期间隔不超过2个月

  个人所得税申报涉及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这些与工资所属期并无直接关联。工资发放期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工资实际发放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次月的征期,为该笔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

  例如,小赵2024年8月从原单位离职,该单位发放工资模式为次月15日前发放上个月工资,即小赵8月的工资在9月15日前发放,工资所属期为2024年8月;但是,工资实际发放日期为9月15日前,税款所属期为9月;税款所属期次月(10月)的征期,为该笔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

  也就是说,小赵8月的工资在9月发放、于10月征期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正常现象,无需更正申报。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可通过银行流水核实工资到账日期或者核实工资所属期,一般情况下,若离职时间与申报记录间隔不超过2个月,无需进行申诉。

  扣缴单位变更公司名称

  单位变更名称在实务中屡见不鲜。一些企业因经营发展需要,将单位更名,特别是当新名称与原名差异较大时,易出现“被任职”情况。例如,某省旅游集团某市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更名为某省某旅游度假区有限公司,员工可能会误以为被其他单位任职,这属于正常现象,无需更正申报。

  实际上,这仅是名称变更,员工可通过企查查等网络平台搜索单位名称,查看企业公开信息中的曾用名,或者查询前后两个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一致,以判断是否被误任职。

  劳务派遣方扣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据此可知,依据法律的规定,用工单位将工资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发给员工。所以,原则上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应该由劳务派遣公司来发放。

  例如,小钱入职某机场航空安保有限公司的民航安全检查员岗位,按照当时的招聘约定,小钱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由某机场航空安保有限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并按规定预扣预缴小钱的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况下,无需更正申报。

  实务中,劳动者有时可能被派遣到外地工作。为了方便劳动者支取工资,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可以约定由用工单位支付工资,从而解决劳务派遣公司向异地劳动者支付工资的问题。

  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实务中还存在其他“被收入”的情况,也无需更正申报。

  例如,小孙参加某五星级饭店组织的酒店业研讨会并演讲,次月通过个税App发现有一笔来自某商业管理公司的缴税记录。据小孙回忆,自己从未参加过该商业管理公司的任何活动,故打电话给研讨会的组织方——某五星级饭店核实。五星级饭店工作人员称:五星级饭店仅为“招牌名称”,其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名称为商业管理公司,因此,小孙取得该研讨会演讲的劳务报酬所得,由该商业管理公司按规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此外,对于以前任职所在单位还有未结清收入事项的情况,离职后扣缴义务人仍需发放收入并进行扣缴申报。例如,小李2024年9月离职,原单位于2024年12月发放了其2023年某项目兑现奖金,按规定应于2025年1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妥善处理异常情况

  自2025年2月26日起施行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申报的综合所得等信息有异议的,应当先行与扣缴义务人核实确认。确有错误且扣缴义务人拒不更正的,或者存在身份被冒用等情况无法与扣缴义务人取得联系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个税App、网站等向税务机关发起申诉。

  纳税人在通过个税App查询本人的收入纳税情况时,如对某笔收入有疑问,应当先就该笔收入纳税情况与支付单位联系核实。如属于支付单位申报错误,可由支付单位为纳税人办理更正申报;如双方确实对该笔收入有争议,纳税人可就该笔收入信息进行申诉。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申诉之前,应认真阅读申诉须知,对申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请保存好相关佐证材料,以备后续税务机关核实。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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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