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9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上半年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2004-08-05
文号:国税函[2004]95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86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4年上半年,各级税务机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大力推进依法治税,不断强化税收征管,企业所得税收入实现了持续稳定增长,充分发挥了企业所得税调节经济和收入分配的作用。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

  据税收快报统计,2004年上半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完成1734.6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收435.40亿元,增长33.5%,完成年度计划的67%.

  (一)国税系统组织收入情况。国税系统组织企业所得税收入932.2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收222.30亿元,增长31.3%.收入额列前10名的地区为:北京322.70亿元;上海125.60亿元;黑龙江59.68亿元;江苏48.76亿元;广东38.33亿元;浙江36.54亿元;山东35.35亿元;辽宁23.10亿元;云南21.69亿元;湖北20.07亿元。前10名地区的收入占上半年收入总额的78.5%.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幅列前10名的地区为:深圳152.2%;湖南100.9%;新疆95.6%;青岛85.3%;山西83.1%;贵州82.4%;陕西76.1%;江西64%;宁波60.5%;宁夏55.4%.

  (二)地税系统组织收入情况。地税系统组织企业所得税收入802.4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收213.09亿元,增长36.2%。收入额列前10名的地区为:浙江98.19亿元;广东96.20亿元;江苏89.41亿元;上海71.73亿元;山东45.62亿元;北京37.75亿元;河北31.41亿元;河南31.25亿元;宁波29.79亿元;深圳27.48亿元。前10名地区的收入占收入总额的69.6%。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幅列前10名的地区为:江西72.8%;山西66.4%;河南53.5%;海南50.7%;江苏50.5%;浙江49.6%;青岛49.5%;安徽48.4%;河北48.1%;辽宁42.1%。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幅大,但不均衡。2004年上半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幅明显高于往年,但地区间、不同经济类型间增幅差异较大。分地区看,东部地区企业所得税收入占全国收入的75.6%,中部地区占14.7%,西部地区占9.7%。国税系统增幅超过50%的地区有15个,增幅低于10%的地区有4个,在增幅列前10名的地区中有4个属于西部地区;地税系统增幅超过50%的地区有5个,增幅低于10%的地区有1个,在增幅列前10名的地区中没有西部地区。分经济类型看,私营企业的所得税增长最快,增幅为74.2%,其次为股份制企业,国有企业则出现了负增长。

  二、企业所得税收入增长的主要原因

  一是经济增长因素。据国家统计局公布,2004年上半年GDP增速达到9.7%,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7.7%,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同比增长41.6%,经济的快速增长,企业效益的稳步提高,带来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快速增长。

  二是政策性因素。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预征企业所得税和交通运输企业代开票政策,企业所得税收入增长明显。浙江地税、青岛地税落实上述两项政策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就达到其总收入的30%以上。

  三是加强征管因素。各级税务机关强化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加大专项检查和清理欠税力度,进一步促进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增长。

  四是汇算清缴因素。各级税务机关高度重视汇算清缴工作,强化管理,严格检查,确保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多数地区汇算清缴中税款入库是收入增长的主要原因,北京国税局仅石油石化行业汇算清缴入库就达63亿元。

  三、下半年的主要工作

  2004年上半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已完成全年计划的67%,为完成和超额完成全年收入任务打下了良好基础。下半年,随着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效应的逐步显现,国民经济增长速度将有所下降,加之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减免税政策的力度不断加大,预计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增幅将比上半年有所放缓。因此,下半年应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坚持依法治税,积极推进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新办企业的管理,搞好国地税沟通与协作,处理好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范围的划分问题;强化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和管理,根据当地实际重新确定重点税源户,定期分析、及时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预缴税等情况;从严管理核定征收企业,严格执行政策,依法、合理核定企业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的各项制度,规范业务流程,严格审批程序。

  (二)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一是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审批项目取消和下放后的具体管理措施,规范事后监督检查的程序,明确管理权限和项目审查标准;二是严格执行交通运输企业代开票政策,凡是未按3.3%预征企业所得税的地区,应及时纠正,维护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和执法的严肃性;三是要继续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高新技术企业、东北老工业基地等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做好执行优惠政策对收入影响的统计。

  (三)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纳税评估水平。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全面推进电子申报,整合现有资源,逐步实现企业所得税数据省级集中,实现相关数据的信息共享,从而提高各类数据的统计、分析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方法,根据当地分行业各类经济指标,建立纳税评估模型或指标体系,以此进一步推动企业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

  (四)改进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方法,加强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分析、预测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每月及时掌握企业所得税收入进度、增减情况和引起收入增减变化的原因。要改进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方法,收入增减变化不仅要与历史同期对比,更要与即期税源对比,重点分析不同经济类型、不同行业企业所得税收入变化情况和原因;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对收入的影响;GDP、企业利润总额和增长幅度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弹性关系。

  2004年上半年,北京、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河南、湖北、广东、云南、陕西等省(直辖市)国税局、地税局积极开展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分析、预测工作;内蒙古、新疆、吉林等省(自治区)国税局及时报送了重点税源监控企业报表。对以上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