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令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节选)
发文时间:2003-01-30
文号:财政部令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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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我部在1986年、1988年、1989年、1991年、1993年、1997年和1999年七次清理的基础上,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1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财政规章)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并逐一做出了鉴定。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共904件,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代替、应予废止或者已明令废止的财政规章265件;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消失,自行失效的财政规章639件。现将这904件财政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一、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税收类 

1.关于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尿素等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69号)

2.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设备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信息产业部财税字[1999]287号)

3.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43号)

4.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3号) 

5.关于停止执行的增值税、消费税归还外汇贷款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104号] 

6.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89号] 

7.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77号] 8.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税字52号]

9.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41号]

10.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税字18号]

11.关于广东省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征收问题的函 [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11号] 

12.关于开采海洋石油评价性试生产收入征税问题的规定[财政部(86)财税字第311号]

13.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降低核定利润率征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86)财税字第290号]

14.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财政部(85)财税字第246号]

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税收类

1.关于免征美国眼科复明协会援助甘肃省眼疾患者医疗物资进口税收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89号)

2.关于2000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总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76号)

3.关于2000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72号)

4.关于2000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61号)

5.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7号)

6.关于做好地方清理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统计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6号)

7.关于国家林业局2000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2号)

8.关于国家濒管办2000年度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1号)

9.关于农业部2000年度种子(苗)种畜(禽)种鱼(苗)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0号)

10.关于2000年度享受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拆船企业名单的通知(财政部财税字[2000]16号)

11.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8号)

12.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3号)

13.关于1999年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47号)

14.关于1999年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46号)

15.关于1999年度享受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拆船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财税字[1999]234号)

16.关于1999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补充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06号)

17.关于1999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65号)

18.关于1999年中国新星石油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64号)

19.关于1999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63号)

20.关于1999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62号)

21.关于1999年进口化肥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42号)

22.关于国家林业局1999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41号)

23.关于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1999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40号)

24.关于农业部1999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39号)

25.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1999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36号)

26.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2号)

27.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号)

28.关于1999年进口农药进口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4号) 

29.关于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1999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0号)

30.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1999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9号)

31.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1999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8号)

32.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华能发电厂项目进口物资享受税收返还政策的通知(财政部财税字〔1999〕3号)

33.关于对远洋鱿钓渔业自捕鱿鱼免征农业特产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号)

34.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号)

35.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39号)

36.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23号)

37.关于拆船业进口废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03号)

38.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78号)

39.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70号)

40.关于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66号)

41.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60号)

42.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8〕46号)

43.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4号)44.关于国有统配煤矿职工住宅建设投资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9号)

45.关于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8号)

46.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7号)

47.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3号)

48.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2号)

49.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1号)

50.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29号)

51.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31号)52.关于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业务免征营业税、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01号)

53.关于易地安置随军遗属建房适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3号)

54.关于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财税字〔1997〕79号)

55.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7〕76号)

56.关于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征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2号)

57.关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和运回自捕水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64号)

58.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7〕42号)

59.关于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号)

60.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12号)

61.关于印发《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后续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6〕105号)

62.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8号)

63.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38号)

64.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3号)

65.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9号)

66.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8号)

67.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若干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3号)

68.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4号)

69.关于取消柴油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72号)

70.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70号)

71.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1号)

72.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6号)

73.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71号]

74.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27号]

75.关于对商业企业规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预明电字〔1994〕3号)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