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企业转让定价调整应注意什么?
发文时间:2020-04-15
作者:邱辉 张宇 刘晓萌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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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日报》数据,截至北京时间4月12日16时,新冠肺炎疫情已蔓延至211个国家和地区。随着全球疫情的扩散蔓延,国际经济贸易受到严重影响,全球经济发展面临诸多新的挑战。不少跨国企业现行转让定价政策也因疫情受到冲击。笔者认为,跨国企业应当妥善做好转让定价安排——这不仅有助于企业顺利渡过此次难关,而且有可能转“危”为“机”,实现可持续发展。


  要点一:准确判定亏损情况


  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形下,企业发生的实际损益,经常与其应当承担的损益并不一致。如果企业的利润,是根据其实际承担的功能和风险进行合理分配的,其承担损失时,应将相关损失的成因考虑在内,并正确地将这些损失归属于相应的功能和风险。因此,跨国企业应准确判断疫情造成的损失主要归属于哪一个实体。


  在进行功能风险分析的基础上,企业应合理判定亏损应由一方承担,还是由关联方共同承担。这不仅涉及每一实体的利润水平与税负,而且涉及企业存续经营和持续发展的更高层次需求。在这种情况下,跨国企业可以考虑采用以商业流程分析为基础的“利润/亏损分割”验证方法,对企业进行全方位审视,同时探索补偿机制的可行性。


  具体来说,补偿机制可能包括是否改变关联企业间有形资产交易的定价政策,调整向外国总部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与关联企业开展资金融通交易,以及安排成本分摊或特别利润补偿等。


  要点二:重新审阅基准分析


  受疫情影响的跨国企业,应对既往的基准分析进行重新审阅,判断其适用性及合理性。


  在这方面,跨国企业需要关注可比公司的选择。尤其是对于运用利润率法衡量常规生产或分销回报的企业来说,可比公司如何选择是一个难题。这主要是因为,由于行业特性不同,不同企业间,受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程度可能存在明显差异。某些行业受到的冲击,要比其他行业更加严重,例如零售业、服务业及房地产业等。因此,企业可通过选择特定的可比公司,反映出疫情对企业经营产生的影响。


  值得关注的是,如果可比公司处于不同的经济环境,或处于不同的经济周期,那么数据的差异将会影响基准分析的可靠性。因此,跨国企业可考虑使用可比公司历史相似时期的数据作为佐证。


  在可比公司选择中,侧重功能可比还是行业可比,将决定目标公司与基准数据的系统性差异。功能可比性保证了企业功能的相似,这使得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也能保持可比性。当企业选择功能可比,需要考虑是否针对行业差异进行调整,以及如何调整等问题。反之,行业可比能够通过关注特定行业的可比公司,衡量疫情对不同行业的不同经济影响。如果选择行业可比,则需要通过销量下降程度等定量筛选,选择最相关的公司进行比较。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当前疫情正在全球不同经济体间蔓延,由于各国采取的应对措施不同,疫情对经济的影响也有明显差异,因此,企业应尽量选择本地公司进行基准分析。这种方法更有助于比较分析受测方与可比公司受疫情影响的程度。


  要点三:考虑特殊因素分析


  特殊因素分析是针对企业盈利能力衰减而进行的解释说明。如果企业并非由于不合理的关联交易而发生了亏损,那么,企业应该分析和记录合理的商业理由,为其转让定价的具体安排和结果进行验证和解释。


  举例来说,A公司是一家汽车销售企业,主要从关联方B公司处购进汽车并对外销售。受地震影响,某个汽车关键部件无法按时供应,导致B公司的供应链出现严重问题,进而影响了A公司的销售。这种情况下,对受测方A公司来说,若能够证明与位于其他地方的可比公司相比,A公司所受到的影响有其地域特殊性,那么,其产生的损失就很可能与转让定价安排无关。


  要想证明跨国企业的亏损与其转让定价政策无关,就需要证明企业经历同样的困境。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跨国企业可针对当前的行业销售状况、价格趋势和成本构成等项目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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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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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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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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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