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企业转让定价调整应注意什么?
发文时间:2020-04-15
作者:邱辉 张宇 刘晓萌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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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日报》数据,截至北京时间4月12日16时,新冠肺炎疫情已蔓延至211个国家和地区。随着全球疫情的扩散蔓延,国际经济贸易受到严重影响,全球经济发展面临诸多新的挑战。不少跨国企业现行转让定价政策也因疫情受到冲击。笔者认为,跨国企业应当妥善做好转让定价安排——这不仅有助于企业顺利渡过此次难关,而且有可能转“危”为“机”,实现可持续发展。


  要点一:准确判定亏损情况


  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形下,企业发生的实际损益,经常与其应当承担的损益并不一致。如果企业的利润,是根据其实际承担的功能和风险进行合理分配的,其承担损失时,应将相关损失的成因考虑在内,并正确地将这些损失归属于相应的功能和风险。因此,跨国企业应准确判断疫情造成的损失主要归属于哪一个实体。


  在进行功能风险分析的基础上,企业应合理判定亏损应由一方承担,还是由关联方共同承担。这不仅涉及每一实体的利润水平与税负,而且涉及企业存续经营和持续发展的更高层次需求。在这种情况下,跨国企业可以考虑采用以商业流程分析为基础的“利润/亏损分割”验证方法,对企业进行全方位审视,同时探索补偿机制的可行性。


  具体来说,补偿机制可能包括是否改变关联企业间有形资产交易的定价政策,调整向外国总部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与关联企业开展资金融通交易,以及安排成本分摊或特别利润补偿等。


  要点二:重新审阅基准分析


  受疫情影响的跨国企业,应对既往的基准分析进行重新审阅,判断其适用性及合理性。


  在这方面,跨国企业需要关注可比公司的选择。尤其是对于运用利润率法衡量常规生产或分销回报的企业来说,可比公司如何选择是一个难题。这主要是因为,由于行业特性不同,不同企业间,受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程度可能存在明显差异。某些行业受到的冲击,要比其他行业更加严重,例如零售业、服务业及房地产业等。因此,企业可通过选择特定的可比公司,反映出疫情对企业经营产生的影响。


  值得关注的是,如果可比公司处于不同的经济环境,或处于不同的经济周期,那么数据的差异将会影响基准分析的可靠性。因此,跨国企业可考虑使用可比公司历史相似时期的数据作为佐证。


  在可比公司选择中,侧重功能可比还是行业可比,将决定目标公司与基准数据的系统性差异。功能可比性保证了企业功能的相似,这使得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也能保持可比性。当企业选择功能可比,需要考虑是否针对行业差异进行调整,以及如何调整等问题。反之,行业可比能够通过关注特定行业的可比公司,衡量疫情对不同行业的不同经济影响。如果选择行业可比,则需要通过销量下降程度等定量筛选,选择最相关的公司进行比较。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当前疫情正在全球不同经济体间蔓延,由于各国采取的应对措施不同,疫情对经济的影响也有明显差异,因此,企业应尽量选择本地公司进行基准分析。这种方法更有助于比较分析受测方与可比公司受疫情影响的程度。


  要点三:考虑特殊因素分析


  特殊因素分析是针对企业盈利能力衰减而进行的解释说明。如果企业并非由于不合理的关联交易而发生了亏损,那么,企业应该分析和记录合理的商业理由,为其转让定价的具体安排和结果进行验证和解释。


  举例来说,A公司是一家汽车销售企业,主要从关联方B公司处购进汽车并对外销售。受地震影响,某个汽车关键部件无法按时供应,导致B公司的供应链出现严重问题,进而影响了A公司的销售。这种情况下,对受测方A公司来说,若能够证明与位于其他地方的可比公司相比,A公司所受到的影响有其地域特殊性,那么,其产生的损失就很可能与转让定价安排无关。


  要想证明跨国企业的亏损与其转让定价政策无关,就需要证明企业经历同样的困境。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跨国企业可针对当前的行业销售状况、价格趋势和成本构成等项目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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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