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字[2003]4号 全国妇联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3-02-14
文号:妇字[200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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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民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广电局(厅)、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推进《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有关劳动保障领域各项目标的落实,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统一认识,增强做好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党的十六大和中央再就业工作会议将扩大就业,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作为我国当前和今后长时期重大而艰巨的任务,对各级党政和群团组织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就业是妇女参与社会发展的基本形式,也是妇女获得独立地位的基本保障。做好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工作,不仅关系到妇女的生存和发展,也关系到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对于促进国企改革和再就业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将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将促进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纳入本部门、本系统再就业工作的整体规划,千方百计帮助妇女扩大就业门路,为她们提供有效的就业服务,力争《十五》期间实现三个200万,即:培训200万下岗失业妇女,为200万下岗失业妇女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多渠道帮助200万下岗失业妇女实现再就业,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二、加强教育与培训,增强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能力。各地妇联要积极协助、配合劳动保障等部门组织下岗失业妇女参加再就业培训,充分发挥再就业信息指导中心、培训基地、妇女学校等阵地在职业教育和就业培训中的作用,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妇女从业人员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实效性的职业培训,提高妇女的就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对有意自行创办小企业、社区服务实体的下岗失业妇女,有针对性地开展生产、经营、管理、销售、财务等方面的创业培训指导,帮助妇女提高职业技能,掌握创业方法,实现自主创业和自主就业。要动员、整合社会力量和多方资源,开展对下岗失业妇女的技能培训,鼓励企业投资和社会力量、团体、个人投资,促进再就业培训主体多元化、机制市场化、成果社会化。

  三、开辟就业门路,不断拓宽妇女就业领域。支持第三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社区服务业发展,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特点,努力开发适合女性特点的就业岗位。以社区服务业为重点,采取促进、扶助和鼓励的政策措施,重点开发家政服务、社区文化、教育、绿化、清洁、社区治安等领域,引导下岗失业妇女在参与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中实现再就业。鼓励下岗失业妇女积极参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扶持部分有条件的下岗失业妇女兴办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社区服务实体。妇联组织兴办的以安置下岗女工为主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体,比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四、完善对妇女的就业服务。加强并逐步完善对妇女就业的服务工作,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普遍开展针对女性特点的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工作。有条件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开设专门为女性提供就业服务的窗口。各地妇联要争取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和支持,进一步建立健全妇联系统的职业介绍机构,充分发挥其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开发岗位等特殊功能。要大力推进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化建设。有条件的妇联系统的职业介绍机构要与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信息网联网,使用统一规范的软件,实现资源共享,为妇女就业提供全面、充分、准确、及时的就业信息和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妇联系统的职业介绍机构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

  五、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城市小额信贷等多种形式扶助下岗失业妇女的工作模式。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银发[2002]394号《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稳妥地发展城市妇女小额信贷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妇女及时提供小额信贷担保支持。鼓励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妇女开办小型企业,对其小企业的设立进行可行性分析和指导,以小额信贷等形式提供启动资金,简化审批手续,给予一定的投资优惠,提供各项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障事务委托代理服务。

  六、对特困妇女群体开展专项就业服务。要把年龄偏大(40周岁以上)、职业技能偏低、家庭生活困难(低保对象)的下岗失业妇女作为就业重点援助对象。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劳动保障专门人员要定期走访这类家庭,为她们提供更为便捷的就业信息、职业介绍服务,优先向她们提供社区服务就业岗位。对其中缺乏市场竞争能力的妇女,要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办法,创造就业机会,提供托底安置,并进行跟踪服务。

  七、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国家再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落实。国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扶持政策,关键要落到实处。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加以广泛宣传,帮助下岗失业妇女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优惠政策。培养并宣传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先进典型,激励更多下岗失业妇女自主择业、勇创新业。加强对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扶持政策如信贷、税收、经营场地等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防止职工裁员及再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现象,对不执行国家再就业扶持政策规定和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做法要及时纠正和处理。做好协议期满后出中心的下岗失业妇女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衔接。做好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的统计工作。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工作取得实效。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艰巨。各地妇联要与民政、劳动保障、税务、广播影视、工商等有关部门建立有效的多部门合作机制,加强领导,各尽其能,整合资源,齐抓共管,形成帮助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的工作合力和通力协作、相互支持的工作格局。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制定工作规划,明确目标责任,突出工作重点,狠抓任务落实,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有序地开展。要结合实际,注重实效,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与做法,抓住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积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把为下岗失业妇女服务的实际效果作为贯彻十六大精神、检验:《三个代表》具体实践的重要内容,努力推进这项工作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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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