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5]1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5-08-02
文号:国税发[2005]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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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


  为了做好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总局组织开发了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根据税收征管职责分工,对照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软件操作内容,制定业务操作规程如下:

  一、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的安装及初始化代码设置工作流程

  (一)系统安装

  技术部门根据本单位征管数据集中的情况,安装部署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国税系统必须以省级集中方式部署;地税系统尽量采用省级集中方式部署,网络条件差的区县可采用单机版。

  (二)初始化代码设置

  在已推行综合征管软件的单位,税务机构代码设置、发票代码设置、街道乡镇代码设置、用户设置、征收代码设置、征收品目设置、登记注册类型代码设置、行业代码设置等应从综合征管软件中导入,确保与综合征管软件中有关代码设置保持一致;凡自行开发的征管软件具备数据连接条件的,也可以由征管系统通过数据接。传递有关初始化代码信息;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以上代码可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中录入。

  税务机关代码,应按照总局税务机关代码规范在税务机关代码信息分类与代码管理系统(http//130.9.1.91)中上报的代码设置。

  二、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流程

  (一)用户注册登记工作流程

  根据有关规定,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采取“统一标准、生产许可、政府推广、分步覆盖”的原则。各省级政府和计划单列市政府统一组织选型招标,用户(纳税人)在中标产品范围内自行选购品牌和机型,由特定的单位和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安装和初始化。

  1.税务机关制定推行计划,下达有关通知

  (1)税务机关各税源管理部门根据税控收款机推行计划和实施方案,确定本辖区应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填写《应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名单)),报局领导审批。

  (2)各税源管理部门根据局领导审批的《应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名单》下达《税控收款机使用通知书)),并发放《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给相关纳税人。同时向纳税人发放《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和《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

  2.纳税人购买税控收款机

  (1)纳税人在收到《税控收款机使用通知书》后,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在中标产品范围内,自行选购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税控机型。

  (2)税控收款机售后服务单位对纳税人进行使用操作的培训,并负责安装调试好机器,在《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中填写有关内容。一机多用户时还应登记子用户情况。机器安装人员在填写登记表时应认真核对“机器编号”和“用户卡编号”,保证填写正确。

  3.重新进行票种核定和对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进行确认

  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必须进行发票票种核定,使用税控发票。同时,税务机关须对税控收款机用户的最高开票限额(单张开票最高限额、退票累计金额限额、发票累计金额限额)和数据报送方式、数据报送类型、数据报送期限、数据报送有效期进行审批确认。因此需要进行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第一次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与票种核定同时进行,以后如需变更则单独进行申请审批)。

  (1)票种核定流程:

  ①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位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同时出示和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a.《税务登记证》(副本);

  b.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复印件; 

   c.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d.《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证件。

  ②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位将纳税人提交的上述资料移送税原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③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转交发票综合管理岗审查。

  ④发票综合管理岗审查后,转交主管局长审批。

  ⑤主管局长进行审批。

  ⑥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缴销岗位将核批的发票名称、种类、购票数量、购票方式等内容打印在《发票领购薄》上,登记《发票领购簿》号码,送达纳税人。

  对新办纳税登记的纳税人,应先办理税务登记和发票行政审批事项,再办理税控发票票种核定事项。

  (2)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确认流程

  ①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位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同时出示和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a.《税务登记证》(副本);

  b.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复印件;

  c.《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

  d.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证件。

  ②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位将纳税人提交的上述资料移送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③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转交发票综合管理岗审查。

  ④发票综合管理岗审查后,转交主管局长审批。

  ⑤主管局长进行审批。

  ⑥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

  对于发票开票金额限额的设定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开票累计金额限额≤单张开票最高限额×发票最高持有量(份);

  退票累计金额限额≤开票累计金额限额的50%。

  因税控纸质发票无版别限制,故税控发票开票金额限额的设定作用等同于原手工发票版别设定,它由税务机关管理人员根据管理需要结合纳税评估来设定控制,其设定原则应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开票需求,可对单张开票最高限额适当从宽,开票累计金额限额一般不超过纳税人月最高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倍,退票累计金额限额一般不超过开票累计金额限额的50%。

  4.纳税人办理以上事项后进行注册登记,并由税务机关实施税控初始化

  (1)纳税人在办理以上事项后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写完整的《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经批准的《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和《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购置的税控收款机用户卡和税控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领票用的发票购领薄等)到主管税务机关注册登记并实施税控初始化,只有经过初始化并写入购票信息后税控收款机才能正常使用。

(2)税务机关税控收款机注册登记管理岗收到纳税人的上述资料后,应进行审核,资料不全、项目填写不完整的,以及“机器编号”和“用户卡”填写错误的,退还纳税人补充更正,审核无误的则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中登记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对税控卡和用户卡的初始化信息写卡,完成对税控收款机的初始化操作。

  软件操作: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中,注册登记岗进入用户注册登记菜单,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如已和征管软件进行接口,则自动调出已导入的税务登记信息、税种登记信息、票种核定信息,并对其他信息(包括最高开票限额、税控机税控卡用户卡信息、子用户信息)进行手工补录;如未和征管软件进行接口,则需手工录入以上所有信息。录入所有信息后,进行初始化信息写卡操作,系统将有关信息(包括税务登记信息、税种税目信息、发票核准信息、税控收款机税控卡信息、用户卡信息、子用户信息)写入税控卡和用户卡。

  完成初始化操作后,纳税人还应继续办理购票手续。

  (二)注册登记变更工作流程

  1.基础信息变更

  税控收款机用户基础信息(税务登记、税种登记、票种核定等内容)变更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税务机关提交变更信息申请,按税务机关要求附报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变更信息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在征管软件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变更,并通过数据接口将变更后的信息导入税控收款机后台管理系统;未实现数据接口的,应当将变更信息分别录入征管软件和税控收款机后台管理系统。

  属于应写卡项目的变更信息,在税控收款机后台管理系统中对税控卡和用户卡进行写卡操作。

  2.税控收款机安装信息变更

  用户的税控收款机安装信息变更时(包括税控机、卡、子用户增加或减少等),用户应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证明,再次领取《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交安装人员重新填写变更的税控机卡信息后,再报送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后进行审核录入,并在税控收款机后台管理系统中对税控卡和用户卡进行写卡操作。

  (三)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丢失(被盗)、损毁管理工作流程

  用户的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中任一项发生丢失(被盗)、损毁等情况时,都须在24小时内向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丢失(被盗)、损毁报告》。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进行核实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转办税服务厅税控收款机注册登记管理岗位录入丢失(被盗)、损毁情况。

  对于用户卡丢失(被盗)、损毁的,纳税人应购买新的用户卡并由税务机关发行后使用;对于税控卡丢失(被盗)、损毁的,先由税务机关使用税务管理卡读取纳税人未抄报的经营收入,再对纳税人购买的新税控卡进行发行;对于收款机主机或主机与税控卡、用户卡一起丢失(被盗)、损毁的,税务机关应先对纳税人未抄报的经营收入进行核定,再对纳税人重新购置的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进行登记发行。对发生纳税人在领回用户卡及发票途中将用户卡丢失的,在办理补卡的同时,重新录入已领购的发票信息。

  对发生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丢失(被盗)的,在按上述程序办理完毕后,税控收款机注册登记岗位应当将丢失(被盗)有关信息列入黑名单。对发票发生丢失(被盗)的,在办理丢失(被盗)发票有关报失手续的同时,将丢失(被盗)发票的号码列入黑名单。

  (四)税控收款机流失管理工作流程

  出现税控收款机用户失踪、发票流失等情况时,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核实后填写《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流失登记表》,转税控收款机注册登记管理岗位录入相关信息,完成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流失登记,并将有关信息列入黑名单。

  (五)税控收款机注销管理工作流程

  税控收款机用户按照规定不再使用税控收款机或税控收款机使用年限到期需要更新时,应填写《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表》。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对该用户的税控发票缴销、税控数据报送、税款清算等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对于税控发票已缴销、税控数据已报送、税款已结清的用户,由税控收款机注册登记管理岗位进行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同时注销IC卡(税控卡、用户卡)上的发行信息。

  (六)税控收款机用户注销税务登记工作流程

  税控收款机用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应先完成税控收款机注销管理工作流程,再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三、购票写卡管理与发票购领缴销工作流程

  (一)发票发售及写卡工作流程

  1.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出示和提供以下证件、资料,申请领购发票: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纳税人填写的《发票领购申请表》;

  (3)《发票领购薄》;

  (4)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5)购票人员身份证件。

  2.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缴销岗审核纳税人填写的《发票领购申请表》,符合条件的(即手续完备,购票类别和票种核定一致,新购票量与在用票量之和不超过最高持票量等),在征管软件中发售发票,并通过数据接口将购票信息导入税控收款机后台管理系统,由管理系统写入用户卡;未实现数据接口的,先在征管软件中发售(或手工发售),然后将发售信息录入税控收款机后台管理系统再写入用户卡。不符合条件的,将《发票领购申请表》退还纳税人,不得发售发票。

  (二)月中购买发票工作流程

  纳税人月中需购买发票,凡不超过纳税人票种核定最高用量的,用户卡上发票相关数据继续累加,系统不做清零解锁。但是,新购发票数量及未报验发票之和超过纳税人票种核定最高用量的,必须先缴销原已开未报验发票或按程序重新进行纳税人票种核定(增加发票最高持有量),然后再办理新的发票领购手续。

  (三)发票使用情况报验(发票缴销)工作流程

  税控发票实行电子缴销(查验发票使用情况电子信息),不需查验纸质发票存根联。 

  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或在发票使用期限届满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发售缴销岗位领取和填写《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报验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已存储发票使用信息的用户卡;

  3.单卷发票使用汇总表;

  4.作废发票和开具退票的依据;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相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发票发售缴销岗应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中读取用户卡中的发票使用数据,并与《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报验申请表》及单卷发票使用汇总表核对无误后,在征管软件中发票验旧模块中进行登记录入,或通过数据接口将发票使用信息从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导入征管软件中;如发现违章行为,按税务违法、违章工作程序进行违章处理。

 四、税控数据接收处理工作流程

  (一)税控数据接收流程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指定数据报送时间内(即每月征收期),使用用户卡在税控收款机中抄报上月开票情况。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受理纳税提交的用户卡(或存储开票信息的其他存储介质,也可通过点对点或网络传输开票信息),通过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读取用户卡的税控数据(即税控发票开具信息,根据不同税种、税目和税率分别采集),并通过数据接口传输到征管软件,以实行票表比对。

  (二)票表比对流程

  申报征收岗在征管软件中进行票表比对。在纳税申报环节,根据增值税、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等征收信息与税控收款机开票信息之问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对比,并对审核情况进行处理。具体流程包括:纳税申报表数据和税控收款机开票数据采集;增值税、营业税纳税申报数据与同期税控收款机开票数据比对;票表比对结果的处理。

  对票表比对相符的,受理其纳税申报资料,并对用户卡进行清零解锁(回写监控信息:将发票累计开具额清零,延长开票截止日期,防止机器锁死)。

  对票表比对不符的,不得进行清零解锁操作,并转交异常情况处理岗处理。异常情况处理岗对发生异常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属于技术原因造成票表比对不符的,由技术部门进行处理;属于纳税人填报错误造成票表比对不符的,将纳税资料退纳税人修改后重新申报;除上述两种原因外造成票表比对不符的,由异常情况处理岗先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再交复核岗。复核岗审核后,移交税源管理部门(或纳税评估部门)进行处理,对需要立案查处的,移交稽查部门进行处理。对有问题的纳税户,税源管理部门审查后做出限量发售(即在供应量不变的情况下,由按月一次发售改为分次发售)发票的决定,通知发票发售岗位采取限量发售多次供应的方式发售发票;再通知纳税申报岗位对税控收款机用户卡进行清零解锁操作。纳税人继续办理购票手续。(票表比对具体管理办法由总局另行规定)

  征管软件未实现票表比对功能的地区可实行手工比对。

  五、税务管理卡的使用工作流程

  税务管理卡的使用管理由各税源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分别管理。

  (一)税务管理卡入库登记工作流程

  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从上级部门取得已灌装发行的税务管理卡后,由税务管理卡管理岗录入税务管理卡号信息,进行税务管理卡入库登记,并负责保管好税务管理卡实物。

  (二)税务管理卡发放工作流程

  税源管理部门或税务稽查部门由于工作需要(下户实施税控明细数据检查和为用户修正税控收款机时钟)而需使用税务管理卡时,由申请部门填写《税务管理卡领用申请表}),经局领导批准后,由税务管理卡管理岗登记录入申请内容,发放税务管理卡。

  (三)税务管理卡数据接收工作流程

  税源管理部门或税务稽查部门检查人员使用税务管理卡,对指定纳税人的税控收款机修正时钟或取得明细数据后,将卡交税务管理卡管理岗,通过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读取明细数据。

  (四)税务管理卡回收工作流程

  税源管理部门或税务稽查部门申请的税务管理卡使用完毕后,应将税务管理卡交还税务管理卡管理岗,进行回收登记,清除卡内申请信息,以备下次使用。

  (五)税务管理卡注销登记工作流程

  税务管理卡发生丢失、损毁、被盗而不能继续使用的,由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税务管理卡注销申请,税源管理部门或稽查部门的税务管理卡管理岗进行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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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及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合规指南

前 言

  在当下经济格局中,数字经济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而作为其核心引擎的平台经济,正以强劲的驱动力深刻重塑着商业生态。为进一步提升税收征管效能,推动互联网平台经济稳健发展,近期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意在明确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承担起更主动、更规范的涉税信息提供及扣缴申报、代扣申报义务,构建高效透明、多方协同的税收共治环境。

  2025年06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的授权,国家税务总局于2025年06月26日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及相应解读[3]。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及解读[5],一体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新规落地,互联网平台企业亟须明晰合规路径。本文旨在为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法报送涉税信息及履行扣缴申报、代办申报义务提供指引。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

  (一)涉税信息报送主体

  此次涉税信息报送新规针对境内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根据15号公告的列举,网络商品销售平台、网络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灵活用工平台等互联网平台企业均应履行报送义务。

  结合15号公告第4条,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或者发现涉税风险时,除前述互联网平台企业,“与网络交易活动有关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相关方,也应配合提供涉税信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15号公告,“第三方支付机构”并非“互联网平台企业”,而是与其平行的,有差异的企业。而在涉税信息提供方面,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提供的也是“有限信息”,即仅在税务机关主动要求时,需要配合;而非像互联网平台企业一样,周期性提供相关信息。换言之,在本政策项下,第三方平台企业负有“有限披露”的义务。

  在具体报送主体的确定上,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有多个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若不存在上述主体,则由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均无则由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营利性服务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

  此外,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设立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境内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若不存在上述主体,由为境外互联网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商家入驻、店铺运营、营销推广等服务的境内运营主体报送涉税信息;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则由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指定境内代理人报送。

  新规之下,境内外互联网平台企业乃至第三方支付机构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应寻求境内代理人的帮助。

  (二)应予报送、免予报送的涉税信息

  结合《规定》与15号公告,互联网平台企业应予报送的内容为:(1)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2)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3)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具体而言,收入信息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交易(订单)数量。此外,不仅需要报告收入总额,还需报告退款金额及收入净额。

  针对第(1)项信息,正在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7月1日至30日;新设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报送;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送。

  针对第(2)、(3)项信息,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此后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次月报送(如2026年1月报送2025年第四季度信息)。首次报送截止日前,相关企业需尽早建立数据采集、报送的常态化机制。

  《规定》还明确了免予报送的情形。一是平台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无需报送其收入信息;二是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无需报送。准确理解适用上述规定,可减轻企业报送负担。

  (三)未依法报送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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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施行后,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瞒报、谎报、漏报或拒绝报送等,将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并停业整顿的后果,将会影响平台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且一个年度内存在2次以上违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示。为避免罚款及停业整顿造成的经营不便,及时、诚实、全面履行报送义务势在必行。

  二、互联网平台企业扣缴申报、代办申报

  16号公告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该公告与15号公告相衔接,一体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

  (一)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根据16号公告,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变化较大,不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20%-40%的三级累进预扣率执行(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而是采用61号文平行规定的累计预扣法(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辅以一定的调整(费用抵扣机制接近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处理)。换言之,16号公告项下,相关人员所得的扣缴机制,接近于工资薪金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计算时既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还可以按照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率扣缴税款,一定程度上也能减轻从业人员在预扣缴环节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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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号公告解读列举了17种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类型,其中9种,包括此前税务风险高发的直播行业,虽不在个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列举范围之内,可以理解为对个税法实施条例“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的进一步解释,涉猎相关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引起重视。

  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包括主播在内的从业人员,是否可以通过第三方公司或类似主体提供服务,规避相关的信息披露或者个税扣缴义务呢?对于主播来说,信息披露等义务不可避免。根据15号公告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除外,下同),向网络主播或者与网络主播合作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以下简称合作方)支付直播相关收入款项的,应当填报《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附件7),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网络主播以及合作方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也就是说,只要相关收入性质是直播,那么无论是付给自然人,有限公司抑或有限合伙等主体,都需要披露相关信息。而其他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的个人,如非以个人名义提供服务(即以公司等主体名义开展业务),则暂未需要进行相关披露。《规定》第二条明确:“所称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当然了,对于非直播收入之外的其他互联网个人运营收入,一般情况下个体收入相对较低,不会触发非常严重的税务问题。

(二)代办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16号公告明确,按月代办申报,期限为次月15日内。代办申报门槛为: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下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及以下)。若从业人员一个月度内自两个以上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难以自行判断是否达到代办申报门槛。因此16号公告规定,若从业人员从多个平台取得的收入合计超过免税标准,税务机关会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系统向相关互联网平台企业推送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留意税务机关推送的信息,避免漏报、错报。

  至于不慎错报如何处理?若为当期代办申报有误,由互联网平台企业申请退税,若为往期代办申报有误,则由从业人员向税务申请退税,但互联网平台仍有告知义务。

  此外,与15号公告相衔接,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则无需重复报送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三)虚假申报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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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16号公告,互联网平台企业虚假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并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此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第63条,扣缴义务人未按期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将面临最高一万元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将面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乃至承担刑事责任。

  结语

  值得注意的是,涉税信息报送相关规定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互联网平台企业应自2025年7月1日起首次报送涉税信息,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相关规定也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鉴于新规明确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责任,互联网平台企业及相关方应筑牢合规意识,加速内部制度构建,未来,我们将持续追踪新规实施动态,结合实操案例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前瞻性风险预警与可落地的合规解决方案,助力企业在法治化轨道上行稳致远。

  敬请注意,本文章的内容,系我们根据法律法规、政府网站内容及实操服务经验总结,不构成我们针对特定事项的任何法律意见。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解读

引言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是国家税务总局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而制定的重要制度文件。其核心目标是通过分级分类管理,引导纳税人缴费人诚信守法,提升税法遵从度。该部门规章即将于2025年7月1日正式生效。

  为了更好地学习法规精神,落实法规要求,笔者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法规政策演变进行梳理,并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

  一、纳税信用评级法规政策演变脉络

  我国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历经7次重大修订,逐步形成"税费一体化"监管新格局:

  1. 制度初创期(2014-2016)

  2014年:首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确立ABCD四级评价体系,标志信用管理法制化开端。

  案例:某省大型制造企业因2014年虚开发票被直接判D级,当年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量从每月500份骤降至50份,被迫暂停生产线。

  2015年:补充《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办法》,建立动态修复机制。

  案例:某餐饮企业2016年因财务人员误操作逾期申报,通过复评流程纠正后,当年信用评分从85分恢复至92分。

  2016年:《完善纳税信用管理事项公告》引入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税务稽查联动

  案例:某外贸公司因2017年出口骗税被稽查,系统自动追溯调整2015-2017年信用等级,导致其失去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资格。

  2. 体系完善期(2018-2020)

  2018年:新增M级评定(新设企业/无营收企业),扩大覆盖面至90%市场主体。

  案例:某2019年成立的科技初创企业,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合规申报,获评M级后顺利申请到"孵化器企业"税收减免。

  2020年:取消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限制,优化评分规则(非经常性指标缺失从90分起评)。

  案例:某连锁零售企业2021年因分支机构违规列支费用被扣11分,但因总分仍达82分保住B级,避免发票降版降量。

  3. 数字化转型期(2025年)

  2025年:《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整合22项旧规,对纳税缴费信用一体管理,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与税收治理深度融合。

  二、《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核心价值解析

  1. 制度创新点

  评价维度立体化:整合税务内部信息、外部参考信息(海关/工商等)、外部评价信息(银行/房管等)

  案例:某食品企业因2025年供应商虚开发票被牵连,外部信息扣11分叠加内部申报错误扣5分,直接从A级降为C级。

  等级设计科学化:新增M级缓冲带,形成"A(90+)、B(70-90)、M(新设/无营收70+)、C(40-70)、D(<40)"五级梯度

  案例:某2025年新设立的跨境电商企业,因无营业收入但申报合规,获评M级后即时解锁发票申领权限,助力业务快速拓展。

  修复机制人性化:允许6个月内纠错修复(最高恢复11分),建立"复评-修复-动态调整"闭环

  案例:某化工企业因2024年环保处罚被扣22分,通过缴纳罚款、整改污染设施,2025年评分从D级修复至C级,恢复普通发票供应。

  2. 技术赋能

  构建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库,日均处理2000万条涉税数据

  案例:某跨国集团子公司在境外涉税争议,系统自动比对全球关联交易数据,触发风险预警并下调信用等级。

  运用大数据算法实现动态风险扫描,自动触发预警指标

  案例:某零售企业因POS机刷卡流水与申报收入差异超30%,触发异常波动指标,税务机关启动专项核查。

  接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23个部门联合奖惩

  案例:某物流企业因D级信用被铁路部门限制大宗货物运输代理资格,被迫调整供应链布局。

  三、新规对纳税人缴费人的深远影响

  1. 正向激励效应

  A级尊享权益:发票用量提升3倍、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银税互动"贷款额度提升50%

  案例:某农业合作社连续三年获评A级,2025年通过"税银贷"获得低息贷款500万元,扩大有机种植面积2000亩。

  M级扶持政策:新设企业自动豁免D级风险,享受基础辅导服务

  案例:某大学生创业团队2025年注册科技企业,获M级评定后免费获得税务UKey和远程辅导,节省代理记账费用3万元。

  2.负面约束升级

  D级惩戒网络:

  发票管控:专票限额限量(月供≤25份)、普票验旧领新

  案例:某建材公司因D级被限制每月领购专票25份,错失某大型基建项目投标资格

  经营限制:政府采购投标禁入、工程招标扣分、海关通关查验率提升至100%案例:某外贸企业因D级被海关列为高风险企业,2025年出口货物查验率从5%升至100%,通关时间延长3倍

  金融制裁:银行贷款审批否决率提升至80%、利率上浮30%

  案例:某餐饮连锁企业因D级被银行抽贷2000万元,导致3家门店停业整

  3. 合规成本变化

  隐性成本增加:D级企业年均合规成本增加约12万元(税务检查频次×2.3倍)

  案例:某商贸公司2024年因D级被税务机关稽查3次,支付中介整改费用8万元,同比上升400%

  修复成本降低:通过"信用中国"在线修复系统,材料提交时间缩短70%

  案例:某酒店管理公司通过线上修复系统,2小时内完成材料上传,较线下流程提速90%

  四、纳税人缴费人风险应对策略

  1、构建全流程合规管理体系

  企业应建立覆盖税费申报、发票管理、账簿记录的全流程合规制度,制定《税务合规操作指引》,明确各环节责任人和操作标准。定期通过智能系统监控申报逾期、发票异常等风险,设置"三级复核机制"(经办人初审-财务主管复审-法务终审),确保数据准确性。对高风险业务(如关联交易、大额现金交易)实行双签制,留存书面决策记录备查。

  2、建立动态信用风险管理机制

  依托税务大数据平台,实时监测纳税信用指标变动,对扣分超11分的高危事项(如欠税超5万元、虚开发票嫌疑)启动预警响应。建立"红黄蓝"三级风险处置预案:红色级(直接判D行为)立即冻结发票权限并上报监管部门;黄色级(扣分累计达20分)开展专项审计;蓝色级(常规扣分)通过自查补正消除隐患。每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信用风险管理报告》,留存履职痕迹。

  3、完善信用修复标准化流程

  制定《纳税信用修复操作手册》,明确三类修复情形:

  即时修复:非主观过失导致逾期申报,3日内补正并提交《情况说明》;

  常规修复: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需提供完税凭证、银行回单等佐证;

  特殊修复:重大违法案件撤案后30日内申请,需附司法文书及整改验收报告。

  建立修复材料"三审制"(业务部门初审-法务合规复核-管理层审批),确保材料完整性。

  4、针对性化解高频风险场景

  针对D级企业风险,实施"隔离-整改-重建"三步策略:

  隔离期:暂停发票申领,法定代表人签署《合规承诺书》,更换具备CPA资格的财务负责人;

  整改期:开展为期6个月的税务审计,逐项整改关联交易、账簿管理等漏洞;

  重建期:通过公开媒体发布《信用修复声明》,向合作方提供近三期完税证明(加盖税务章)。

  对联合惩戒措施(如银行限贷、招投标限制),同步准备《纳税信用修复进展报告》作为信用佐证。

  5、培育合规文化长效机制

  将信用管理纳入企业治理体系,董事会每年专题审议信用状况,高管绩效考核挂钩信用评级(A级奖励年薪5%,D级扣减20%)。建立“全员合规培训矩阵”:决策层每季度参加政策解读会,财务人员每月参加金税系统实操培训,新员工入职必修《税收违法案例警示课》。设立“合规先锋岗”,对主动报告风险隐患的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形成正向激励机制。

  五、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新设企业误判风险

  情景:某科技公司成立次年因未开展经营被误评M级

  应对:

  1.提交《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经营计划书》《研发投入预算》

  2.主动补录2024年员工社保缴纳记录

  3.最终评分从M级上调至B级,获增值税加计抵减资格

  案例2:发票管理危机

  情景:商贸公司因丢失空白发票被扣11分濒临D级

  应对:

  1. 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附报纸原件)

  2. 提交《发票管理制度整改报告》

  3. 经实地核查后修复至B级,恢复百万元版发票申领

  六、总结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税收治理进入"信用+"时代,纳税人需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管理。建议企业建立"合规-风控-修复"三位一体管理体系,充分利用信用工具提升竞争力,同时防范失信风险带来的连锁反应。未来十年,信用将成为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

  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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