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7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贯彻执行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5-07-28
文号:国税函[2005]74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7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青海和西藏):

为了调查采集卷烟价格信息方面存在的问题,规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我们对全国53户卷烟生产企业2004年1月1日起至2005年4月30日止生产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的内、外包装式样、实物、调拨价格、消费税计税价格、零售价格进行了烟标、实物、价格采集。通过采集,我们发现一些地区在贯彻执行《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以下简称5号令)中存在下列问题:

一是新牌号卷烟投放市场后,生产企业不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试销期满后套用其他牌号卷烟的计税价格;

二是卷烟包装规格发生了改变,生产企业不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仍延用原规格卷烟的计税价格;

三是企业兼并、重组开发的新品牌延用被兼并企业已停产牌号的计税价格;

四是由于缺少卷烟实物对照,企业利用包装物近似的文字描述套用计税价格;

五是5号令规定的1年新产品试销期过长,一些企业充分利用1年内计税价格由企业自定的权力不断推陈出新,逃避税务机关核定税基。

究其原因,既有烟草行业自身管理方面的问题,也有主管税务机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还有征纳双方对政策理解不够透彻的问题,同时政策本身也有待进一步完善。

针对当前存在问题,请各地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

一、自查内容

(一)是否按照5号令要求的数量及标准选择零售单位?对零售单位有什么监督制约措施?请根据最新情况填写《卷烟零售价格信息采集单位名录》。

(二)是否按照5号令要求的采集地点、采集标准和采集期间和采集程序上报零售价格信息?卷烟专销地国家税务局是否都按照生产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要求采集零售价格信息。

(三)对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管理的情况。

1.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投放市场后,生产企业如果没有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是否采取了对应措施来掌握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的情况?采取了何种措施?收到了什么效果?

2.本地区是否存在新牌号、新规格卷烟试销期已满一年但没有及时申请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情况?什么原因?

3.请落实本地区卷烟生产企业生产的所有试销期未满一年的卷烟的具体情况,并填写《试销期卷烟情况调查表》。

二、报送时间及方式

各单位应于2005年8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自查情况报告及本通知附件1、附件2。

附件:

1.卷烟零售价格信息采集单位名录 

2.试销期卷烟情况调查表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