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贷款可扣除,执行口径需关注
发文时间:2019-10-18
作者:孔令文 闫国强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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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明确了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以及其他事项。


  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以下简称86号公告)以来,不少纳税人向笔者咨询政策适用问题,其中一些具体的执行口径,纳税人尤其需要关注。


  作为金融企业一项重要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该政策自2008年起延续至今,其主要内容基本保持不变。86号公告的出台,依旧相对稳定地延续了此前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政策和口径。笔者提醒金融企业在享受政策利好的同时,也应防范相应的税务风险。


  信用贷款纳入扣除范围▶▶▶


  对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以下简称9号文件),86号公告将信用贷款列入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


  86号公告以正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政策适用对象和适用贷款类型。具体来说,征税适用对象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四类贷款资产、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以及部分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新的金融企业类型和新的金融业务模式不断发展。但是,只有符合86号公告正列举范围的企业和业务,才可享受相关优惠。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相关业务,需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以下简称85号公告)规定执行。值得注意的是,满足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允许将更大范围及更大比例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85号公告对于“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作出了明确的延伸解释,存在特殊业务的金融企业,需要进行全面关注,确保政策适用的准确性、事前资料准备的完整性、事中纳税申报的严谨性以及后续管理过程中的合规性。


  如何计算损失准备金▶▶▶


  86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举例来说,甲公司具有财务公司金融牌照,受银保监会监管,其2019年末贷款资产余额为30亿元,截至2018年末,甲公司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账载余额为3000万元,其中满足9号文件条件并已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的额度为1500万元。根据86号公告规定,甲公司2019年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300000×1%-1500=1500(万元),即甲公司2019年度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为1500万元。


  实务中,当本期会计计提准备金与根据86号公告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金额不一致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值得注意的是,公司计算出来的允许税前扣除额为负数进行纳税调增时,在以后年度也应将负数计算在内,这集中体现在影响“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金额。


  举例来说,乙财务公司2019年度由于风险资产减少,导致根据86号公告计算出的允许扣除的准备金为-500万元,需要进行纳税调增;截至2018年末,实际税前扣除的准备金累计700万元,因此,在2020年度,乙公司在计算准予扣除的准备金时,公式中的“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应为700+(-500)=200(万元)。此外,笔者建议提取准备金年份较长的企业,制作台账并进行准确管理。


  持续关注执行口径▶▶▶


  86号公告对贷款损失准备金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额度,属于限额扣除还是固定额度扣除的问题,尚未明确。考虑到该问题在税法解释和理解不同的情形下,容易出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的时间性差异,同时,金融企业相关准备金的额度巨大,可能引发较为重大的税收后果。因此,在期待税务部门就相关问题给出明确的解读或规延伸规定的同时,相关金融企业需在适用文件的过程中,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就政策执行口径进行深入的沟通,确保税法适用的准确性。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贷款损失准备金政策的具体计算需要覆盖以前年度数据,笔者建议金融企业一方面保持执行口径的连续性,不要随意更改定额扣除或限额扣除的计算方法;另一方面做好台账管理,便于对以前年度进行自查以及计算以后年度的纳税调整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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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