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5-01-15
文号:国税函[2005]59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收藏
124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做好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大培训和辅导力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一项政策性、时效性较强的工作,是提高企业申报质量、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建立基础数据的关键环节,也是检验各地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质量的主要依据。对此,一要提高认识。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领导,要按照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要求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二要加强培训。针对近年来涉外税收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调整幅度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将涉及更多的基层管理机构和新手的状况,各地要采取一级培训一级、层层培训的办法,确保基层一线工作人员能够尽快掌握汇算清缴的相关政策和汇算软件操作程序,保证工作有序运转。三要开展辅导。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抓好对内培训的同时,因地制宜采用多种形式对外广泛开展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向企业详细讲解涉外税收政策、申报程序和软件操作流程。

二、严格审核,确保申报资料质量。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直接关系到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各地在受理企业年终所得税申报时,应认真检查企业所附送的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尤其要注意审核取消若干行政事项审批权限后按规定需要企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有关税务处理事项说明资料的完整性,如发现未按规定报齐或主表附表填报的项目不完整,应及时退回并责令其限期补齐、补正或重新申报;申报数据不能通过计算机审核的,应当场要求其修改后重新报送;对于逾期未申报和未补报资料的企业,汇缴工作小组应进行催报催缴,并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和加收滞纳金。

三、利用资源,发挥汇算清缴数据效用。通过汇算清缴建立的数据是进行后续管理的基础信息,是进行审核评税、税务审计、反避税和收入分析的重要依据,也是完善税收政策的决策参数。各地不仅要注重提高汇算清缴数据的质量,而且要在保管汇算清缴数据、发挥其效用方面下功夫。一是提高电子申报率,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实行企业自愿购买的原则,对于未使用申报软件的企业,各地税务机关必须将企业申报数据录入到软件中,以提高电子汇总的质量和效率。二是要保管好汇算清缴数据,各地要实行专人、专机管理,避免数据丢失。三是利用汇算清缴软件本身带有的查询功能,进行一般分析。四是利用数据挖掘技术,从不同角度对涉税原始数据进行深层次、多维度的分析,最大程度地发挥汇缴采集的企业数据信息,并在此基础上编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基础数据报告,如分企业注册类型、资产规模和地区等指标反映企业亏损、减免税和税收负担等相关情况。

四、完善指标,保证汇总数据质量并及时上报。根据各地意见和建议,对现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指标表进行适当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A类)。

1.在第一项“税务登记户数”项下的“分支机构户数”后面增加“常驻代表机构户数”、“筹建企业户数”、“非正常户数”; 

2.增加第二项“应参加汇算清缴企业户数”和第三项“实际参加汇算清缴企业户数”项下的“其中:常驻代表机构户数”; 

3.第六项“盈利企业户数”项下的“1.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改为“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户数”,“2.全额征收企业户数”改为“2.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户数”;  

4.增加第六项“盈利企业户数”项下的“3.享受地方所得税优惠企业户数”、“4.技术费加成扣除企业户数”、“5.政策性抵免企业户数”、“6.弥补亏损企业户数”,将原来的“3.弥亏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企业户数”作为“6.弥补亏损企业户数”下的子项;

5.增加第八项“零申报企业户数”; 

6.“盈利企业汇算清缴情况”项目下的最后一项“利润总额”改为“税后利润”。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B类)。 

1.在第一项“税务登记户数”项下的“分支机构户数”后面增加“筹建企业户数”、“非正常户数”;  

2.第五项“盈利企业户数”项下的“1.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改为“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户数”,“2.全额征收企业户数”改为“2.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户数”;  

3.增加第五项“盈利企业户数”项下的“3.享受地方所得税优惠企业户数”。 

为保证汇总数据的质量,各地上报数据前应分地区进行预会审,严把审核关;必须严格按汇算清缴工作规程要求报送A类汇总表、B类汇总表、A类指标表和汇算清缴工作报告综合数据表、情况分析图表和年度比较表;各地汇算清缴汇总数据和工作报告以及省地市下发的有关汇算清缴的文件必须制作成光盘或软盘,于2005年7月31日前以特快专递报送总局,超过时限或数据无法打开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五、规范程序,做好汇缴软件升级及运用工作。根据上一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总局将在近期对汇算清缴软件做适当修订,届时请各地及时下载,并将软件补丁下发至各级税务机关。为了统一政策口径,企业或基层税务机关反映的软件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各地应及时通过电话或传真告知总局(国际税务司),由总局研究决定后交与软件开发公司修改软件,不得超越管理权限自行与软件开发公司联系修改汇算清缴软件技术参数和数据。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A类)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B类)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标分析表(A类)

4.汇算清缴工作报告——综合数据表

5.汇算清缴工作报告——情况分析图表(1-3)

6.汇算清缴工作报告——年度比较表(1-4)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