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11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2004-10-22
文号:国税函[2004]119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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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经过各方的共同努力较圆满地完成了各项任务。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础数据

  (一)税务登记及开业户数。截止2003年底,在华企业税务登记户数187552户,其中分支机构15206户;投产开业户数150724户,比上年同期增加15190户,开业面87.46%。

  (二)参加汇算清缴户数及汇算面。在实际办理的税务登记户数中,扣除分支机构、处于筹建期和非正常企业等各种原因不参加汇缴的36828户,应参加汇算清缴户数150724户,实际参加150724户,汇算清缴面为100%。

  (三)征收方式。在参加汇算清缴的150724户企业中,按查账征收的有138669户,占总户数的92%;按核定利润率征收的有5841户,占3.88%;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征收的有6214户,占4.12%。

  (四)盈利企业户数及盈利面。本年度盈利企业79931户,比上年同比增加9218户,盈利面为53.03%,比上年提高0.86个百分点;盈利企业中有25576户是当年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足户,即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企业,从而没有缴纳所得税款,该类企业占全部盈利户数的32%.若剔除盈利弥亏后利润为零的企业,则盈利并纳税企业占总户数的比例为43.43%。

  (五)亏损企业户数及亏损面。本年度亏损企业70793户,比上年增加5972户;亏损面46.97%,同比下降0.86个百分点。亏损企业中有出口业务的21225户,占亏损总户数的29.98%。

  (六)企业总收入及出口收入。本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62114.27亿元,比上年增长34.48%,增加了12.67个百分点。其中,出口收入17469.69亿元,比上年同比增长64.73%,对外依赖度为28.13%,比上年同期增加5.21个百分点。

  (七)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盈利企业利润总额为5313.3亿元,比上年增加1151.57亿元,增幅27.67%;需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为396.1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5.35亿元;考虑以前年度的税收调整因素,全年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4938.39亿元,比上年增长30.28%;实际缴纳所得税683.41亿元,比上年增加92.85亿元,增长15.72%。

  (八)预缴税款。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为618.72亿元,预缴率为90.53%,比上年同期提高3.88个百分点。

  (九)汇算清缴补税与退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应补企业所得税106.76亿元,应退企业所得税42.07亿元,净补企业所得税64.69亿元。

  (十)减免税户数及金额。在79931户盈利的企业中,享受所得税优惠的25373户。其中,免税企业12976户,减半征收企业11473户,减率征收企业842户,其他优惠82户,减免税面为31.74%.全额征收企业28982户,占全部盈利户数的36.26%;全年减免税额478.19亿元。征免比例为69.97%,比上年提高12.17个百分点。

  (十一)税负。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率平均为13.90%,比上年下降2.16%。

  二、主要工作尽管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汇算清缴报表、申报软件和汇算清缴软件都作了一定程度的修改,汇算清缴工作量较往年有所增加,但各地在总结以前年度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不仅事前做了大量的准备,而且在实际工作中采取切实措施,从而确保了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一)修订申报表,提高报表的质量和可操作性。涉外企业自2002年度起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与此相适应,总局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做了修改,从实施的情况看,各地税务机关和企业普遍反映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直观明了、填列方便、表间逻辑性强、实用性较高,同时弥补了原设计上的一些漏洞,从而能较为真实、全面地反映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提高了企业申报的质量,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审核评税。

  (二)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汇算清缴工作时效。为保证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工作顺利运转,各地采取一级培训一级、层层培训的办法,保证基层一线征管人员能够尽快掌握汇算清缴的相关政策;在抓好内部培训的同时,各地还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对外广泛开展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向纳税人仔细讲解申报程序、各项税收政策和申报软件,从而使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能够熟练掌握新修订的申报表和软件操作技术,提高了汇算清缴工作的时效。

  (三)实施审核评税,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申报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严格按规定对企业报送资料实施案头审计或审核评税,共对19649户企业进行了调整,占汇算户的13.04%,调增实际应纳税所得额88.02亿元、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1.27亿元,调减亏损总额35.43亿元。主要调整项目为新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差异造成的一些减值准备、工资福利费、未经批准提取的坏帐准备、财产损失、交际应酬费、滞纳金或罚款、非公益性捐赠、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以及非法凭证和其他一些项目。通过审核评税的实施,企业报送年度汇算资料的规范性、数字逻辑性以及自行调整的自觉性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改进,提高了汇算质量。

  三、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通过汇总各地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相关数据,发现少数地区的汇算清缴工作和日常的税收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数据差错现象较为普遍。很多省(市)反映,在复核各基层税务机关上报企业报表中发现相当部分的错误信息和疑点问题,有些是基层税务干部业务不熟没有发现所致,但更多的是基层税务干部没有认真审核企业上报资料所致。

  (二)日常管理力度偏弱。一是各地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力度普遍薄弱。主要表现为总机构在开具汇总申报所得税证明时,列示的分支机构资料过少。二是对企业费用列支的审核力度不够。有些企业出于经营业绩考虑,不按税法规定的年限摊销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开办费等),采取在减免税年度不摊或少摊、不列或少列费用,在全额征税年度再进行摊销(列支)费用,扰乱了正常的纳税申报秩序。三是餐饮、房地产业税收管理质量较低。2003年度汇算清缴中,餐饮、房地产行业的亏损面较大,其最主要的问题是对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核算的控管力度不足。

  针对以上问题,总局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大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力度。一是做好取消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各地应加大对取消涉外企业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力度;二是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各地可以以申报表的数据和申报资料为基础,制订涉外企业所得税审核评税操作规程和所得税日常管理办法,做好事前和事后监督管理;三是继续做好培训工作。各地应进一步加大对基层税务干部的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干部业务素质;四是充分挖掘并发挥汇算清缴数据的效用。各地应逐步建立健全有关行业利润率信息库,探索企业所得税与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减免税等相关指标的关联度,探索一套较为科学的收入分析机制;五是认真做好亏损企业调研和反避税工作。各地应继续对亏损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在掌握企业亏损真实原因的基础上,加大对连续多年亏损且出口收入较多的常亏不倒户的反避税工作力度,全面有效地堵塞因假亏所造成的税收收入流失的漏洞。

  对这次汇算清缴工作,各地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优化服务,规范程序,严格审核。从各地上报资料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税法宣传辅导力度、征管基础工作和汇算清缴工作报告质量等方面综合评定,成绩较为突出的单位有(排名不分先后):北京、天津、河北、山西、黑龙江、吉林、山东、江苏、福建、浙江、江西、湖北、广东、广西、河南、海南、重庆、四川、陕西、青岛、厦门、大连等省(市)国家税务局。希望各地认真总结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经验,发扬成绩,克服不足,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切实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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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