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缴存到投资再到领取 企业年金:注意日常税务处理关键点
发文时间:2025-12-26
作者:罗欣语-杨纪韬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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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十四五”以来社会民生统计报告显示,2024年末,全国参加企业年金职工人数为3242万人,企业年金积累基金规模达36422亿元,分别比2020年末增长19.3%和61.9%,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加快发展。

  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等。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是指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那么,从缴存到投资再到领取的各个阶段,企业年金的税务处理需要注意什么?

  企业年金

  作为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年金基金由三部分构成: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在权益归属方面,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自法律行为成立或开始时起——编者注)归属于职工个人;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在缴费比例方面,根据《企业年金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在缴费分配原则方面,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本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实行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

  不难看出,国家鼓励条件成熟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既能提高职工退休待遇,又能增强企业竞争力,还可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年金办法》明确,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进一步明确,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笔者提醒,企业享受企业年金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税前扣除政策,需要满足覆盖范围要求,必须为全体员工缴纳,仅为部分员工缴付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对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实行“递延纳税”模式,不同环节税务处理规则有差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执行。

  在缴费环节,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在投资运营环节,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领取环节,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符合财税〔2013〕103号文件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程序性要求

  根据《企业年金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程序主要包括:企业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制定企业年金方案;方案通过后,再报送至所在地人社部门备案(人社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方案即生效);生效后确定受托人并签订管理合同;选择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

  笔者提醒,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社部门备案函等资料;若年金方案、受托人或托管人发生变化,应于次月15日内重新报送。同时,企业与年金托管人需要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确保税务信息准确传递。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5年12月26日  版次:06  作者:罗欣语 杨纪韬

  中国税务报社何振华税收宣传工作室供稿。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湖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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