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办发[2005]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2005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5-07-01
文号:国税办发[2005]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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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规范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管理,提高注册税务师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定于2005年7月10日至9月30日对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进行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事务所年检

    1.从严检查事务所违规执业行为。重点检查事务所有无利用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特别是有无依靠税务机关进行强制代理、以费抵税行为;办公地点是否在税务机关大楼内,有无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设立代理窗口(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共享设备代开票点除外);有无只收费、不服务或违反代理协议行为。

    2.从严检查事务所财务会计核算。重点检查事务所有无将代理收入与税务机关进行分成;在费用支出方面,有无超过当地市场标准向税务机关高额支付各种租赁费或以其它名目违规向税务机关及公职人员支付费用等。

    3.从严检查事务所分支机构。重点检查未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事务所自行设立分支机构或以各种形式挂靠的分支机构;只收管理费,但对其分支机构人员、财务、执业等方面不予以统一管理的事务所。

    4.事务所其他方面的检查。事务所注册税务师的人数是否达到规定标准;注册资金是否由注册税务师出资,数额是否到位;事务所有关变更事项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书是否规范;按照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是否建立健全业务工作规程、工作底稿逐级复核、业务报告三级审核签发、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执业质量内部控制系统等。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

    1.执业资格是否具备。检查注册税务师的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是否专职在事务所执业,有无只挂靠不执业的注册税务师;有无同时在两个以上事务所执业并出资或虚假出资情况;有无未办理退休或辞职手续的税务机关公职人员进行执业。

    2.执业行为是否规范。在执业中是否正确执行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有无违反注册税务师业务规程、执业准则行为;有无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不良行为记录。

    (三)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非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年检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年检结果处理原则

    (一)年检结果要进行登记备案,分别记录年检通过和未通过的事务所与注册税务师,其中未通过年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不得继续执业。

    (二)未通过年检的事务所,特别是在税务机关大楼内办公、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代理窗口、强制代理、只收费不服务、以费抵税、与税务机关进行代理收入分成或高额支付各种租赁费和注册税务师人数未达到规定标准以及执业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事务所责令限期整改。

    (三)未通过年检的事务所,特别是未经批准自行设立或挂靠的分支机构以及只缴管理费,但人员、财务、执业等方面完全独立的分支机构,责令事务所立即撤销或解除其分支机构;对虽经批准但没有2名以上注册税务师的分支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分支机构一年内存在两次以上执业质量问题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收回事务所执业证。

    (四)限期整改的事务所,通过整改仍不符合行业规定要求的,进行停业整顿,收回事务所执业证。

    (五)停业整顿后仍不符合行业规定要求的事务所,取消其执业资格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六)对已查清事务所与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之间存在不正当经济利益关系的,提请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七)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年检的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视同未通过年检,分别比照上述第(一)至(五)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年检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一部署。对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进行年检是加强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并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年检方案,统一部署,抓紧落实。具体工作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严格程序,落实到位。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要按照年检的内容先进行自检,如实填写《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附件1)和《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自检的基础上,逐项进行实地核查,把年检工作落实到位,核查后加盖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印章存档。

    (三)深入细致,取得实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年检涉及内容较多,政策性强,各地一定要深入细致的工作,不能走过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特别是对原脱钩改制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加大检查力度,确保年检工作取得实效。对通过和未通过年检的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要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通报并向社会公告。

    (四)加大处罚,规范管理。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年检结果处理原则的有关规定,对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惩处,特别是对事务所未按行业管理规定乱设或挂靠分支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将分支机构进行规范管理。

    (五)认真总结,重点抽查。年检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各地应及时进行总结,认真填写《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汇总表》,并将此表与年检工作的开展情况、发现的重要问题和共性问题、处理情况以及意见和建议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今年第四季度,总局将组织检查小组对各地年检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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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