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增值税,现在要做的三件事
发文时间:2026-1-3
作者:郝龙航
来源:第三只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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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变化即时而来,对于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来说,更是一件大事!

  《增值税法》第24条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作出限制性规定:

  第二十七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包括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好吧,这是一下子不给“路子”了,“一箭封喉”,再想迷迷糊糊地蹭免税待遇,不行了!有人可能问什么是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目前看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明为“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无非就是解释美容两个字了,而这也有服务规范来细化,这里是不再分服务了,而是直接对机构进行定性。

  但,不要着急,免增值税不代表就是百害无一利的事,还需要统筹考虑。那么上班后,有哪几个事项需要考虑呢?

  一、摸清自己身份: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就考虑按1%计征增值税吧!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或很快要成为一般纳税人的主儿,就需要评估进项税额的事项了,不免税了当然可以抵扣了,但抵扣的要点可要掌握好了!

  划清界线,以2026年1月1日当日起,原来适用免税处理的,则此时就要布置进项取得的事项了,原来可能更多要的是普通发票,现在能要专用发票就要专用发票;对于2025年12月31日及以前时日已取得的专用发票或也能将存在的普通发票换来专用发票,对不起,要勾选抵扣要谨慎了。通常之前的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是不能在2026年新法实施后抵扣的,技术上可以勾选操作,但政策上相当于是免税时购入的,多数费用类进项是不能抵扣的;

  若有库存商品,无论取得的是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那么可以与供应商商量,退货再购入的方式,换成专用发票,利于判断抵扣;

  对于未抵扣的长期资产,在2026年继续发挥生产价值的,能否从折旧的角度获得部分抵扣,在新政策下并没有细化出来,需要进一步确认。从公平的角度,认可部分较为合理;

  ......

  二、确认销售类型:是货物销售行为,还是服务行为(但有使用物料抵扣)

  如果是美容服务,使用了物料商品,即销售税率是6%,进项多是13%的情形下,这是有利于服务业的,毕竟物料消耗是伴生的;但如果单纯就是销售化妆品等货物,则往往税率就是13%,所以,确定好适用的税率计提与会计处理核算,是另一个重要的事项。

  还要注意,新法实施后,服务的无偿体验是不再作视同销售的,而货物的无偿转让是需要作视同销售处理的。

  三、储值卡、充值预收款项的问题

  可能有的企业在客户储值充值的时候,就直接“作”收入申报增值税了,这是未达到收入发生时点,依政策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在销售行为发生时确认收入(预收情形下),并按新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另外,新规定对于抵扣的管理划分,也是营利性美容机构要特别在技术上关注的,之前免税的时候啥都不抵扣,现在要注意看福利、个人消费、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事项了。

  相应的事项其实并不复杂,也不需要多担心,免税处理固然省事,但不代表就是省钱,合规的掌握起新规定,是财税人的价值所在。权以聊之,相关事项,可更多探讨关注。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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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