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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失效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 海关总署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3年第36号公告,为确保顺利实施新的出口商品预核签章制度,做好2004年出口商品预核签章工作,现将该公告的有关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各进出口商会将正式启用新的防伪“出口预核专用章”,旧的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并配套使用“商会预核签章表”。为便于企业出口,在2004年1月1日至1月31日的过渡期内,可暂不使用“商会预核签章表”,且2003年加盖的旧专用章仍然有效。自2004年2月1日起,新专用章和“商会预核签章表”必须同时使用,否则海关不接受其申报。现将新的“出口预核专用章”印模,“商会预核签章表”(样式)以及《预核签章表填表说明》、《关于预核签章表数据项说明》转发各关备案。
二、干香菇(税则号:0712.3910)的出口预核签章推迟执行,具体实行时间另行通知。
三、为保证海关与商会的联络畅通,各商会均增加了联络员和联络方式,现将增加后的联络员表一并转发各关。
附件1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出口预核专用章”印模备案的函(商贸办便[2003]347号)
附件2商会预核签章表(样式)、关于预核签章表数据项说明、预核签章表填表说明
附件3出口商品预核签章商会联络员表(略)
海关总署
200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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