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工发[2005]9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5-01-21
文号:总工发[200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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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2000年9月,《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全文废止]下发后,各地税务部门和总工会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有力地推动了工会经费收缴工作。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亟待明确和解决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工会法》有关规定和国税函[2000]678号 [全文废止]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均计算在内。

  二、《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和印制的收据,由工会系统统一管理。各级工会所需收据应到有经费拨缴关系的上一级工会财务部门领购。

  三、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而在税前扣除的,税务部门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各级税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密切配合,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税务部门要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力度,将其纳入税务机关日常和专项检查工作。

    总工办发[2004]29号 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台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9]2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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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微小加工或处理条款由4项扩充到13项,新增洗涤、过滤、简单研磨、简单混合等情形,更多低增值工序不再影响原产资格认定。二是原产地证书取消单份最多填写20项商品的限制,多品种拼单出口更省证书。三是符合条件、计税价格不超过600美元的秘鲁原产货物,可免于提交原产地证书或声明,小额贸易通关更快。四是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从HS2007年版转版到HS2022年版,具体产品原产地标准未变,但申报归类要按新版协调制度核对。五是完善完全获得标准:从他国或地区进口后在中国或秘鲁汇集的旧货物,不视为在当地收集,不能获得原产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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