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明电[200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文时间:2004-02-05
文号:国税发明电[2004]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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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顺利运行和2004年全年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均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进度一经研究,总局决定自2004年2月起,对生产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中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后以一般贸易方式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在2004年内暂按以下操作办法办理“免抵”调库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具体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2月起,对生产企业2004年1月1日后以一般贸易方式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各级主管出口退税审批的税务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可依据总局下发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口岸电子执法系统003数据),并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数据和期末留抵税额计算“免抵”税额,在国家下达的“免抵”调库计划的,于每月23日前将本地区上月“免抵”税额通知办理调库手续的税务机关,由办理调库手续的税务机关通知国库办理调库手续,各地须在每月25日前办理完毕上月“免抵”税额的调库手续,具体调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 

二、“免抵”调库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一般贸易出口额*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计算后的免抵退税额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中较小的数额。 

一般贸易出口额按照总局下发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口岸电子执法系统003数据)确定; 

各地(县)主管征税的税务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征税部门)须在每月15日前根据出口企业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将出口企业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提供给出口退税审批部门。  

三、各地当月实际办理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调库税额,应小于或等于本地区生产企业上月出口货物发生的免抵税额,不得随意调库,更不允许出现办理“免抵”调库税额大于上月出口货物发生免抵税额的现象。  

四、在税务部门办理“免抵”调库手续的同时,生产企业仍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的规定程序及要求,向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税申报,并向退税部门办理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在退税部门向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税申报时,须提供出口发票清单。  

退税部门按规定要求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进行审核后,对已先行办理免抵”调库手续的税款进行核销,年底时不得出现已调库税额大于按规定程序审批免抵调库税额的问题,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  

五、各地国税部门要继续按照国税发[2002]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做好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工作,并督促生产企业及时回收有关出口退税申报单证,加快“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进度。  

六、对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仍按国税发[2002]11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免抵税额。  

七、对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各地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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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