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寄售业务如何计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发文时间:2020-04-13
作者:李欣
来源:凡人小站
收藏
4217

 有网友咨询:从拍卖行买了一幅字画回来,是否需要取得发票?怎么开票?税率多少?发票长什么样子?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兴起,单位和个人在处置冗余资产、物品的流通过程中,越来越多地采取拍卖、寄售这样的一种形式进行,也越来越被广大群众所接受。从税收的角度看,拍卖、寄售不仅涉及增值税也涉及所得税,其中的税法规定还真的比较复杂。


  拍卖、寄售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取得拍卖品所有权后对外卖出;二是受拍品所有权人委托对外拍卖,收取手续费或佣金。在增值税制度中,按照拍品(或寄售物,以下简称拍品)是房产、旧货、其他货物或无形资产的不同,适用不用的增值税政策。对个人的拍卖行为,也需要按照拍品归属《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财产或特许权的转让,按照不同的所得项目课税。


  一、增值税


  (一)取得拍品所有权或处置权对外拍卖


  这种模式的拍卖,对于拍卖机构来说,取得拍品是购进资产、货物的行为,卖出拍品是销售资产、货物行为。


  1.购进拍品时


  由销售方(即原持有人)开具发票结算,其增值税由销售方按照现行增值税法的规定缴纳,如果销售方不是其他个人(即自然人)时,销售方可以依法开具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销售方是其他个人(自然人)时,除销售房产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他的资产、货物,都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只能在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2.卖出拍品时


  由拍卖机构对外拍卖的价款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结算,其增值税由拍卖机构按照增值税制度规定缴纳。


  如果拍卖机构是一般纳税人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销售资产、物品的类型确定增值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如果拍卖机构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虽是一般纳税人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销售额与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在征收率的确定上:销售房产按照5%的征收率,销售其他资产、货物的,按照3%的征收率。2020年3月至5月,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调减为1%征收率。如果拍卖机构有二手车经营资质的,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拍卖机构是小规模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前,还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即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拍卖机构拍卖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免征增值税。


  (二)受托拍卖收取手续费或佣金


  这种模式下,对于买受人来说,其拍得拍品的支出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手续费或佣金部分,由拍卖机构收取并开具发票;二是资产、货物的价款部分,由所有权人(或处置权人)收取价款并开具发票。


  1.拍卖机构涉税


  对于拍卖机构来说,其收取手续费或佣金,拍卖行对拍品不具备所有权(或处置权),其实质就是中介代理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按照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因此,对于受托拍卖收取手续费或佣金的行为,拍卖行应就其佣金部分作为销售额,依法计算并缴纳增值税,拍卖机构是一般纳税人的,按照6%的税率一般方法计税;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按照3%的征收率(2020年3月至5月调减为1%)简易方法计税。在发票开具上,按照收取的手续费或佣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是普通发票。


  2.拍品所有人(处置人)涉税


  所有人是一般纳税人的,在收取拍品价款时,可依据税法规定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如销售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旧房、旧货、二手车等)。在发票开具上,除销售旧货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外,其他资产、货物可按照销售额、税率(或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所有权人是非其他个人(自然人)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在收取拍品价款时,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可享受按期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和疫情期间的征收率优惠。


  所有权人是其他个人(自然人)的,在收取拍品价款时,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销售房产的增值税征收率为5%,销售其他资产、货物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2020年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适用3%征收率的部分减按1%执行。在发票开具上,除销售房产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他均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三)拍品分类属性的识别


  1.增值税计税规定


  在拍卖(寄售)业务计税过程,无论是哪一种形式的拍卖,销售拍品增值税的计征还需要针对拍品的属性界定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分别按照房产、其他财产、旧货和无形资产等不同的类别征税。


  拍品是房产的,其销售房产的行为按照《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征收增值税。


  拍品是其他财产的,其销售行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销售货物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拍品是自己使用过的旧货的,拍卖人是除其他个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其销售行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拍卖人是其他个人(自然人)的,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拍品是无形资产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2.其他财产和旧货的识别


  不同属性分类的拍品适用不同的增值税制度,其中对于“自己使用过的旧货”和其他财产、物品的政策差异较大,需要予以区别。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进一步明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依照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


  旧货,是指单位和个人使用过的除房产以外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和物品,一般同时具备“具有使用价值”、“可重复使用”两个特点。对于不同时具备这两个特点的财产或物品,比如收藏的古董、字画、红酒等,它们要么不具备使用价值,要么不能重复使用,因此在拍卖寄售中都属于其他财产物品的范围。这不仅仅会涉及增值税的计税,对其他个人来说,也涉及个人所得税的计征。


  二、个人所得税


  拍卖寄售的企业所得税,是按照纳税年度核算并计税的,没有特别的规定。但是对于个人取得拍卖收入,依法需要计算并征收个人所得税。拍卖单位作为支付人,依法负有扣缴税款的责任。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等规定,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各种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的所得,需要按不同的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后,居民个人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并入综合所得,按年综合计税。扣缴义务人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需要依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预扣率预扣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取得上述所得,需要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二)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税


  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纳税人凭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相关境外交易单据或海关报关单据、完税证明等),从其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财产原值是指售出方个人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凭证为准),按以下规定确定:


  1.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2.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


  4.通过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


  5.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参照以上原则确定财产原值。


  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在拍卖财产时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相关税金及附加。


  有关合理费用,是指拍卖财产时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拍卖费(佣金)、鉴定费、评估费、图录费、证书费等费用。


  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财产原值凭证内容填写不规范,或者一份财产原值凭证包括多件拍卖品且无法确认每件拍卖品一一对应的原值的,不得将其作为扣除财产原值的计算依据,应视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按照3%或2%的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原创】新政下固定资产进项税处理:从抵扣到转出的实务解析

实务中,固定资产价值高、使用周期长,且用途可能发生变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的处理也变得至关重要。现行政策根据固定资产原值是否超过500万元以及用途,设置了差异化的处理规则。本文结合新政要点与具体案例,系统梳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与转出方法,为企业提供参考。

情形一:固定资产原值≤500万元

(一)单一用途固定资产

1.用于生产经营、办公等一般计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2.专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简易计税项目等不得抵扣情形的,进项税额需全额转出。

(二)混用固定资产

同时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与简易计税项目、集体福利等情形的,属于混合用途。根据现行政策,其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按比例分摊。

情形二:固定资产原值>500万元

(一)单一用途固定资产

处理方式与情形一一致,即根据实际用途确定是否抵扣或全额转出。

(二)混用固定资产

购入时可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若后续用途发生变化,出现不得抵扣的情形(如用于集体福利、简易计税项目等),需按剩余使用期间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作转出处理。

案例:

2026年1月,企业购入一栋10层房产,原值2.4亿元,进项税额2160万元,折旧年限20年,无残值。该房产原用于出租(一般计税)。2027年1月底,企业将其中一层改为员工食堂(集体福利),并新增物业服务业务,其中水费选择简易计税。2027年混合使用期间相关收入如下:房屋租赁收入900万元,物业服务收入80万元,水费收入20万元。当年需转出的进项税额计算如下:

① 固定资产月折旧额=2.4亿元/20年/12月=100万元

② 食堂月折旧额=100万元/10层=10万元

③ 2027年1月房产净值=2.4亿元-0.12亿元=2.28亿元

④ 2027年员工食堂折旧费=10万元*11个月=110万元

⑤ 2027年需调整的进项税额=(2.28亿元/2.4亿元)*2160万元/(20年-1年)/12个月*11个月=99万元

注释:按照固定资产净值率计算出需要调整的长期资产对应的总进项税额,然后根据剩余使用年限及2027年混合使用的月份数计算出当年需要调整的进项税额。

⑥ 2027年用于集体福利(员工食堂)对应的进项税额=99万元*(110万元/1100万元)=9.9万元

注释:根据2027年员工食堂固定资产折旧额与当年混合使用期间固定资产折旧额占比计算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⑦ 2027年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水费)对应的进项税额=20万元/(900万元+80万元+20万元)*(990000-99000)=17820元

注释:按照2027年简易计税项目收入与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全部销售额占比计算简易计税项目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计算时先扣除上述⑥中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⑧ 次年1月应转出进项税额合计=9.9万元+1.782万元=11.682万元

综上,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处理,对于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混用情形下政策相对宽松,允许全额抵扣;而对于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则需在用途发生不得抵扣情形时,按剩余使用期间进行精细化计算并转出相应进项税。

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应建立固定资产用途台账,及时记录用途变更情况,并结合折旧数据准确计算转出金额,以降低税务风险,确保合规。

热点 | 视同销售vs进项税转出,快速判定不再混淆!

在实操中,“视同销售”和“进项税转出”是最容易让财务人员混淆的两个知识点——明明都是“货物没直接对外销售”,有的要计提销项税,有的却要把已抵扣的进项税转出去,稍不留意就会出现税务处理错误,不仅可能引发税务风险,还会影响企业的税务成本核算。今天就带大家跳出“表面相似”的误区,抓住核心逻辑,掌握快速判定方法,从此不再混淆!

首先要明确一个核心前提:两者的本质的都是为了维护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和公平性,但发力方向完全不同——简单来说,视同销售是“没卖但要按销售算”,进项税转出是“抵了但不能抵要退回去”。

一、先搞懂:两者的核心定义与本质区别 

很多财务人员混淆两者,根源是没分清“税的流向”和“货物的去向”。我们结合最新增值税政策,用最通俗的语言拆解核心差异。

一)视同销售:税法强制“认作销售”,需计提销项税

1、视同销售,通俗来讲就是:企业的货物或服务没有发生传统意义上的“有偿销售”行为,但税法规定,这种行为要等同于销售处理,需要按市场价格计提销项税额,同时对应的合法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

2、核心逻辑:货物或服务离开了企业,进入了外部流通环节(哪怕是无偿的),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不中断,必须视同销售计税。

(二)进项税转出:已抵扣进项税“不合规”,需原路退回

1、进项税转出,是指企业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时,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但后来发现,这些货物或服务的用途发生了改变,不再符合进项税抵扣的条件,或者发生了非正常损失,按照税法规定,需要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不得再用于抵扣销项税。

2、核心逻辑:货物或服务没有离开企业,但改变了用途(比如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出现了“不可抵扣”的情形,导致原本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变得“不合规”,需要把已经抵扣的部分“退回去”。

二、关键判定 

image.png

三、实操案例 

下面结合财务工作中最常见的4个场景,逐一拆解处理方式,避开易踩坑点。

案例1:职工福利场景(高频易混淆)

A公司中秋发放福利,一部分是自产的月饼,一部分是外购的红酒,均已抵扣进项税。

判定与处理:① 自产月饼: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对内)→ 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生产月饼的原材料进项税可正常抵扣;② 外购红酒: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对内)→ 进项税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需原路转出。

误区提醒:很多财务会把“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误判为视同销售,记住:外购对内,只转进项,不计销项。

案例2:无偿赠送场景(易漏判)

B公司为维护客户关系,向客户无偿赠送自产护肤品和外购茶叶,外购茶叶已抵扣进项税。

判定与处理:① 自产护肤品:无偿对外赠送 → 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② 外购茶叶:无偿对外赠送 → 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已抵扣的进项税可正常抵扣。

误区提醒:“无偿赠送”无论货物是自产还是外购,均属于视同销售,这是最容易漏判的场景,尤其外购货物无偿赠送,很多人会误做进项转出。

案例3:非正常损失场景(界定易错点)

E贸易公司外购的纸巾因仓库管理不善被盗,F工厂自产的玩具因运输途中驾驶不当车祸损毁,均已抵扣相关进项税。

判定与处理:① E公司外购纸巾:管理不善导致的非正常损失 → 进项税转出;② F工厂自产玩具:非正常损失(驾驶不当属于管理范畴)→ 进项税转出。

误区提醒:只有“管理不善”“违法没收”等导致的损失才属于非正常损失,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无需进项转出。

案例4:个人消费场景(日常实操)

G公司老板将自产的家电拿回家自用,H公司老板将外购的手表自用,外购手表已抵扣进项税。

判定与处理① 自产家电:自产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对内)→ 视同销售;② 外购手表:外购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对内)→ 进项税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