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寄售业务如何计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发文时间:2020-04-13
作者:李欣
来源:凡人小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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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网友咨询:从拍卖行买了一幅字画回来,是否需要取得发票?怎么开票?税率多少?发票长什么样子?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兴起,单位和个人在处置冗余资产、物品的流通过程中,越来越多地采取拍卖、寄售这样的一种形式进行,也越来越被广大群众所接受。从税收的角度看,拍卖、寄售不仅涉及增值税也涉及所得税,其中的税法规定还真的比较复杂。


  拍卖、寄售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取得拍卖品所有权后对外卖出;二是受拍品所有权人委托对外拍卖,收取手续费或佣金。在增值税制度中,按照拍品(或寄售物,以下简称拍品)是房产、旧货、其他货物或无形资产的不同,适用不用的增值税政策。对个人的拍卖行为,也需要按照拍品归属《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财产或特许权的转让,按照不同的所得项目课税。


  一、增值税


  (一)取得拍品所有权或处置权对外拍卖


  这种模式的拍卖,对于拍卖机构来说,取得拍品是购进资产、货物的行为,卖出拍品是销售资产、货物行为。


  1.购进拍品时


  由销售方(即原持有人)开具发票结算,其增值税由销售方按照现行增值税法的规定缴纳,如果销售方不是其他个人(即自然人)时,销售方可以依法开具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销售方是其他个人(自然人)时,除销售房产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他的资产、货物,都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只能在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2.卖出拍品时


  由拍卖机构对外拍卖的价款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结算,其增值税由拍卖机构按照增值税制度规定缴纳。


  如果拍卖机构是一般纳税人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销售资产、物品的类型确定增值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如果拍卖机构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虽是一般纳税人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销售额与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在征收率的确定上:销售房产按照5%的征收率,销售其他资产、货物的,按照3%的征收率。2020年3月至5月,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调减为1%征收率。如果拍卖机构有二手车经营资质的,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拍卖机构是小规模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前,还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即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拍卖机构拍卖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免征增值税。


  (二)受托拍卖收取手续费或佣金


  这种模式下,对于买受人来说,其拍得拍品的支出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手续费或佣金部分,由拍卖机构收取并开具发票;二是资产、货物的价款部分,由所有权人(或处置权人)收取价款并开具发票。


  1.拍卖机构涉税


  对于拍卖机构来说,其收取手续费或佣金,拍卖行对拍品不具备所有权(或处置权),其实质就是中介代理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按照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因此,对于受托拍卖收取手续费或佣金的行为,拍卖行应就其佣金部分作为销售额,依法计算并缴纳增值税,拍卖机构是一般纳税人的,按照6%的税率一般方法计税;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按照3%的征收率(2020年3月至5月调减为1%)简易方法计税。在发票开具上,按照收取的手续费或佣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是普通发票。


  2.拍品所有人(处置人)涉税


  所有人是一般纳税人的,在收取拍品价款时,可依据税法规定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如销售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旧房、旧货、二手车等)。在发票开具上,除销售旧货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外,其他资产、货物可按照销售额、税率(或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所有权人是非其他个人(自然人)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在收取拍品价款时,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可享受按期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和疫情期间的征收率优惠。


  所有权人是其他个人(自然人)的,在收取拍品价款时,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销售房产的增值税征收率为5%,销售其他资产、货物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2020年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适用3%征收率的部分减按1%执行。在发票开具上,除销售房产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他均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三)拍品分类属性的识别


  1.增值税计税规定


  在拍卖(寄售)业务计税过程,无论是哪一种形式的拍卖,销售拍品增值税的计征还需要针对拍品的属性界定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分别按照房产、其他财产、旧货和无形资产等不同的类别征税。


  拍品是房产的,其销售房产的行为按照《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征收增值税。


  拍品是其他财产的,其销售行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销售货物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拍品是自己使用过的旧货的,拍卖人是除其他个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其销售行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拍卖人是其他个人(自然人)的,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拍品是无形资产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2.其他财产和旧货的识别


  不同属性分类的拍品适用不同的增值税制度,其中对于“自己使用过的旧货”和其他财产、物品的政策差异较大,需要予以区别。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进一步明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依照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


  旧货,是指单位和个人使用过的除房产以外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和物品,一般同时具备“具有使用价值”、“可重复使用”两个特点。对于不同时具备这两个特点的财产或物品,比如收藏的古董、字画、红酒等,它们要么不具备使用价值,要么不能重复使用,因此在拍卖寄售中都属于其他财产物品的范围。这不仅仅会涉及增值税的计税,对其他个人来说,也涉及个人所得税的计征。


  二、个人所得税


  拍卖寄售的企业所得税,是按照纳税年度核算并计税的,没有特别的规定。但是对于个人取得拍卖收入,依法需要计算并征收个人所得税。拍卖单位作为支付人,依法负有扣缴税款的责任。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等规定,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各种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的所得,需要按不同的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后,居民个人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并入综合所得,按年综合计税。扣缴义务人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需要依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预扣率预扣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取得上述所得,需要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二)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税


  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纳税人凭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相关境外交易单据或海关报关单据、完税证明等),从其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财产原值是指售出方个人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凭证为准),按以下规定确定:


  1.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2.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


  4.通过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


  5.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参照以上原则确定财产原值。


  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在拍卖财产时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相关税金及附加。


  有关合理费用,是指拍卖财产时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拍卖费(佣金)、鉴定费、评估费、图录费、证书费等费用。


  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财产原值凭证内容填写不规范,或者一份财产原值凭证包括多件拍卖品且无法确认每件拍卖品一一对应的原值的,不得将其作为扣除财产原值的计算依据,应视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按照3%或2%的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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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价外费用这个词,如客户支付的违约金、包装物押金、代收的政府性基金等等,到底哪些需要并入销售额计税,哪些又能直接剔除呢?下面,跟着申税小微一起了解下价外费用相关知识点吧!

  一、价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注意:以下内容不属于价外费用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TIPS: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价外费用怎么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三、价外费用怎么开票

  1.价外费用与价款的税目应保持一致,使用同一编码。

  2.价外费用开具发票类型与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等应保持一致。

  注意:价外费用的发票既可以与销售货物合并开具,也可以单独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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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精心策划的资产重组倒在税务“实质课税”原则之下

近日,山东黄金(600547.SH)因一起数年前的无偿划转探矿权交易,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及滞纳金高达7.38亿元。此案绝非简单的税务违规,而是一起典型的、在复杂资产重组中,企业税收筹划的“形式合规”与税务机关的“实质认定”之间激烈碰撞的案例。本文将深入拆解其交易结构,剖析其税务处理被否的技术性根源。231ce684063cc59db27629f7489054c3_8574d9fc4c2c2d089474132be49b835d.png

一、 交易链条复盘:一场环环相扣的税务筹划

  山东黄金的操作并非盲目,而是一条逻辑清晰的筹划路径:

  股权收购先行(2021年):山东黄金莱州公司先后以0.48亿和20.34亿收购了持有探矿权的章鉴公司和鲁地公司100%股权。这一步是关键前提。通过股权交易,将潜在的“资产转让所得”转化为“股权转让所得”。

  技术点:若直接转让探矿权,章鉴和鲁地公司需就增值部分缴纳巨额企业所得税。而股权交易下,章鉴的自然人股东缴纳个税后离场;鲁地的母公司山东黄金集团则可能利用自身亏损消化股权转让所得,整体税负可能大幅降低。

  无偿划转核心资产(2021-2022年):两家子公司随后将核心资产——探矿权,按账面净值无偿划转至母公司山东黄金莱州公司。此步旨在适用财税[2014]109号文关于资产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目标是实现划转环节的所得税零成本。

  吸收合并收官(2023-2024年):母公司对两家已成为“空壳”的子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并最终将其注销。此举完成了法律实体的精简与资源的最终整合。

  二、 筹划溃败的技术性析因:特殊性税务处理为何被否?

  尽管交易链条设计精巧,但其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核心要件上,存在多处可能被税务机关挑战的“硬伤”。

  1. 划转对价与资本公积的“会计暗礁”

  根据109号文及配套规定,子公司向母公司划转资产,母公司应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应冲减所有者权益(如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关键问题:探矿权作为核心资产,其公允价值极高而账面净值极低。子公司在划转时,冲减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很可能远低于划转资产的账面价值,这会导致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出现巨额负数(资本公积为负)。

  技术争议:这种会计处理在技术上是否成立?税务机关很可能认定,在划转前,子公司账面上应有大额股东往来(负债),应先完成“债转股”,夯实资本公积后,再进行划转。缺少这一步骤,整个划转的会计基础就显得非常脆弱,不符合“按账面净值划转”的良性前提。

  2. “实质性经营活动”的认定与后续合并的悖论

  109号文要求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资产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表面合规:山东黄金在形式上可能符合此条,因为探矿权划转后仍在集团内持有开发。

  实质挑战:然而,在划转完成后仅1-2年,母公司便迅速吸收合并并注销了划出方子公司。这一后续操作,虽然与划转本身分属不同行为,但向税务机关传递了一个强烈的信号:此次资产整合的最终目的就是消灭法律主体,这与“持续经营”的精神存在内在冲突。税务机关可能从整个交易安排的“连续性”和“最终目的”来审视,认定其商业目的不纯粹,包含了过强的税收驱动。

  3. 计税基础承继的长期风险

  特殊性税务处理下,划入方(母公司)承继的是划出方资产的原计税基础(即低账面净值)。

  风险暴露:一旦该处理被否定,划入方不仅不能在划出环节确认损益,其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也不能按公允价值确认。这意味着,山东黄金莱州公司持有的这些探矿权,在未来开采计提折旧或最终转让时,其税前扣除的成本基数将非常低,从而在未来产生更巨额的应纳税所得额。此次补税,只是为过去的交易买单,而计税基础的锁定,则是一把悬在未来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三、 会计处理疑云:分步收购下能否评估调账?

  文档中引用的一个会计细节,同样值得深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规定,仅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一次性”取得被购买方100%股权时,被购买方“可以”按公允价值调整其自身报表。山东黄金通过分步收购达成100%控股,子公司自身报表不应进行评估调账。

  影响分析:如果子公司在被收购后,未将其持有的探矿权账面价值调整至公允价值,那么后续“无偿划转”所依据的“账面净值”就是一个被严重低估的数值。这虽然不影响划转本身的会计处理,但使得整个交易在集团合并层面和税务层面,资产的真实价值与账面价值严重背离,进一步加剧了交易的税务风险。

  四、 结论与启示:形式合规已不足够

  山东黄金案例为所有进行复杂重组的企业敲响了警钟:

  税务筹划需穿透实质:完美的纸面设计必须经得起“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检验。任何旨在获取税收利益而非真实商业整合的操作,其风险都在急剧升高。

  交易闭环至关重要:不能孤立地看待单一交易步骤,税务机关倾向于将一系列连续、关联的交易视为一个整体来审视其最终税收结果。吸收合并这一“收官之笔”,反而成了引爆前期税务风险的导火索。

  会计处理是税务基础:任何税务筹划都必须有坚实、无争议的会计处理作为支撑。资本公积的处理、分步收购下的计价问题等会计细节,都可能成为决定筹划成败的关键。

  总而言之,山东黄金的这次“滑铁卢”,标志着中国税收监管已进入“实质课税”的深水区。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税务管理必须从“形式合规”迈向“实质合规”,在架构任何复杂交易时,都需抱有对规则的敬畏之心。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不代表官方观点,更无投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