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可视答疑
发文时间:2026-4-2
作者:
来源:江苏兴化税务
收藏
709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可视答疑

来源:江苏兴化税务       2026.04.02

  大家好,我是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兴化市税务局的史佳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期课程我们一起学习了解办法中的具体规定。本期可视答疑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政策讲解,将从长期资产的定义、长期资产的抵扣规则、混用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进行逐年调整、长期资产处置、进项税额处理等进行讲解。第二部分为案例分析,将用例子讲清楚长期资产混合用途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第一部分,政策讲解一、长期资产的定义办法中所称取得的长期资产,是指以直接购买、自行生产、研发或者建造,接受投资、捐赠或者抵债等各种方式取得的长期资产,不包括租入的长期资产。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按照存货核算的房地产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固定资产包括构成其实体的配套设备、工具、器具等。无形资产包括构成其核心价值和权利基础的相关法律权利和知识成果。不动产包括构成其实体的建筑装饰材料、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

  2、长期资产的进项税抵扣规则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是指长期资产原值所对应的增值税税凭证列明计算或者包含的进项税额。一、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5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抵扣后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并已抵扣进项税额后,发生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专用于5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的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等于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乘净值率,而净值率等于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除以长期资产原值乘以百分之百。4、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后改变用途。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专用于5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后,发生用途改变,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或者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5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以下统称混合用途,按照下列公式在用途改变的当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等于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成净值率。

  5、混合用途期间逐年调整,纳税人取得以下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一、2026年1月1日后含当日,按照会计制度应当开始作为相关资产核算且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第一种情形下,调整年限从长期资产取得或资本化改造完成且原值超过500万元后首次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当月开始计算。2、202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在会计制度上按照相关资产核算,且在2026年1月1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第二种情形下,其调整年限从2026年以后资本化改造完成且原值超过500万元后,首次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当月开始计算。

  资本化改造是指符合会计制度资本化条件的修理、升级、改改造、改建、扩建、修缮、装饰等情形。长期资产原值是指取得长期资产时的入账价值,长期资产形成后发生资本化改造支出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调整其原值。长期资产净值纳税人取得上述两种情形的长期资产,其净值是指按照规定的调整年限采用平均法计算的资产余额。计算公式如下,长期资产净值等于长期资产原值乘以括号一减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除以调整年限乘12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自办法第17条规定的调整年限起始之日起计算。调整年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为十年。3、其他长期资产为五年。纳税人取得上述两条情形以外的长期资产,发生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后改变用途或专用于5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后发生用途改变情形的,以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者摊销后的余额作为长期资产净值。

  纳税人取得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混合用途期间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进行逐年调整。接着刚刚提到用于混合用途需要逐年调整的两种情形的固定资产,那么具体应该如何计算呢?办法第14条规定了具体的方法及顺序,对混合用途期间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进行逐年调整,以下统称分期调整办法幺确定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等于需要调整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乘括号当年混合用途的月份数除以调整年限乘12。公式中所称的需要调整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是指的长期资产原值所对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列明计算或者包含的进项税额。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用于混合用途的涉及资本化改造的固定资产需要调整的进项税额为该资本化改造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资本化改造支出以外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按照办法第十条、第12条的规定单独调整。

  2、计算当年混合用途期间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等于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乘当年混合用途期间按照会计制度记入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长期资产折旧或者摊销额除以当年混合用途期间按照会计制度计提的长期资产折旧或者摊销额3、计算当年混合用途期间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三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三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等于括号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减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乘括号当年混合用途期间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项目销售额加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加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收入。括号除以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全部销售额加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全部非应税交易收入。四计算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并在次年1月纳税申报期内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等于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加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三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在使用上述方法对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时,如果长期资产实际使用年限短于调整年限,应当在停止使用当月所对应的纳税申报期,将剩余未调整的进项税额并入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行一次性调整。长期资产在调整年限内发生资本化改造,并按照会计制度停止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其调整年限相应停止计算,待恢复计提折旧或摊销时,继续按照办法规定执行。纳税人按照规定对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进行调整的,在调整年限结束后,该项长期资产又发生资本化改造,新增入账价值超过500万元的,视为一项新的长期资产,该项资本化改造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按照办法规定执行。调整年限从资本化改造完成后首次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当月开始计算。4、长期资产处置进项税处理第一种情况,整体处置单项长期资产应当在处置时按照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该项资产的进项税额做相应调整。第二种情况,纳税人部分处置单项长期资产,应当在处置时按照会计制度确认的账面价值确定长期资产处置部分和剩余部分的比例,根据处置部分的比例,在处置时按照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处置资产的进项税额做相应调整。

  5、注意事项第一,全面资产清查,立即梳理公司现有及计划中的长期资产,识别单项原值接近或超过500万元的资产,建立专项清单。第二,纳税人应当及时归集长期资产对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做好记录归档。纳税人应当按照办法规定设置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台账,记录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的取得、使用、处置以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并如实准确办理纳税申报。第三愁考虑现有的会计政策以及会计估计,企业所得税的折旧年限规定与办法的调整年限存在一定的差异,需统筹考虑相关会计政策以及会计估计。第四,纳税人在长期资产按照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者摊销后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当根据办法规定对该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追溯计算,并将对应的进项税额调整额随同当年5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一并进行纳税申报。

  第二部分案例分析案例小陈药厂七月购买厂房并于当月投入使用,价值1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90万元,使用年限20年,残值为零。其中一层是员工食堂,用于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二层、三层是生产车间,生产的产品有一般计税项目,也有免税项目,用于三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厂房一年折旧50万元。其中员工食堂按比例算,当年混合用途期间的折旧费用16点六七万元,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一般计税项目销售额100万元,免税项目销售额50万元,无非应税交易收入、简易计税交易收入。

  第一步算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按照调整年限平均先计算2026年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等于90万元乘括号6除以12乘20等于2.25万元。也可以这样理解,把用于混合用途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按调整年限算平均,那么一年的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等于90万元,除以20年等于4.5万元。因为该厂房在2026年7月购买并使用,进项税额需要调整的时间为六个月,所以计算出来的结果,26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是2.2 5万元。

  第二步算员工食堂用于集体福利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员工食堂折旧费用占长期资产总折旧费用算。把第一步计算出的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乘以员工食堂折旧费用占长期资产总折旧费用的比例,计算出两项不允许抵扣项目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两类不允许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等于2.2 5万乘16.67除以55等于0.7 5万元。

  第三步算用于免税项目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按销售额占比算,把第一步算出来,当年的进项税分期调整基数减去。第二步算出来当年用于集体福利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两类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按销售额占比算出免税项目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三类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三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等于括号2.25减0.75乘50除以150等于0.5万元。

  第四步计算当年5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把第二、第三步相加,把第二步算出来用于集体福利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和第三步算出来免税项目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加,就是当年混合用途5类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次年1月纳税申报期内,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当年混合用途5类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等于0.75加0.5等于1.2 5万元。以上就是本期课程的全部内容,感谢大家聆听,谢谢。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728da687171b31d9c16aef0e68a81deb_584d15ce97a97649b4271eb4610e5fdb.jpeg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