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公司股权,所得税如何缴纳?
发文时间:2019-09-12
作者:正和智酷
来源:正和税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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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咨询,他所在的公司是新三板挂牌公司,其股改之时的股东之一是一家香港企业,其实是一个空壳公司,在内地也没有办事处、经营场所和业务。现在该香港企业准备将所持该新三板公司股票全部转让给内地受让方,请教转让差价的所得税如何缴纳?


  这是一个典型的预提所得税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详细说一说。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这家香港企业转让新三板公司股票差价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应按照10%的税率,由支付方(受让方)代扣代缴,在新三板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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