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新2327民初2789号新疆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文时间:2024-10-26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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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新2327民初2789号

原告:新疆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范某,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原告新疆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疆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疆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范某偿还借款本息12280.47元,其中借款本金9000元,利息3280.47元(利息截止2024年5月14日)2024年5月15日后产生的利息按月利率12.9‰执行,直至贷款结清为止;2.判令被告范某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09月18日,原告与被告范某签订《新疆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借款合同》(编号:20210401320)约定原告为被告范某提供生产经营性借款10000元,借期12个月(2021年09月18日-2022年09月17日),贷款利率为8.6‰,贷款逾期利率上浮50%利率为12.9‰,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于2021年09月18日向被告范某发放贷款10000元,现借款已届清偿期,被告范某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截至2024年5月14日,尚欠借款本金9000元,利息3280.47元,原告认为,被告范某未按合同约定向其偿还借款本息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令所请。

被告范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新疆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借款申请表,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还款明细各一份,证实:2021年09月18日,原告与被告范某签订《新疆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借款合同》(编号:20210401320)约定原告为被告范某提供生产经营性借款10000元,借期12个月(2021年09月18日-2022年09月17日),贷款利率为8.6‰,贷款逾期利率上浮50%利率为12.9%,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于2021年09月18日向被告范某发放贷款10000元,现借款已届清偿期,被告范某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截至2024年5月14日,尚欠借款本金9000元,利息3280.47元。

本院认证认为,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09月18日,原告与被告范某签订《新疆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借款合同》(编号:20210401320)约定原告为被告范某提供生产经营性借款10000元,借期12个月(2021年09月18日-2022年09月17日),贷款利率为8.6‰,贷款逾期利率上浮50%利率为12.9‰,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于2021年09月18日向被告范某发放贷款10000元,现借款已届清偿期,被告范某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截至2024年5月14日,尚欠借款本金9000元,利息3280.47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依约定向被告范某提供贷款,被告范某负有按约定偿还贷款的义务,被告未按期偿还贷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偿还贷款并承担逾期利息的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范某偿还借款本金9000元及截至2024年5月14日的利息3280.47元,并承担自2024年5月15日后产生的利息按月利率12.9‰计算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范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由此造成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责任自负。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范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新疆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元,利息3280.47元,合计12280元,并以借款本金9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5日起按月利率12.9‰承担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02元,减半收取53.51元,由被告范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书,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赵  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卡比努尔

书记员 朱力的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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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