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院判决看发票在税前扣除中的应用
发文时间:2026/11/03
作者:马泽方(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来源:中国税务报(2026年11月3日B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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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是规范税前扣除凭证的重要政策依据。企业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没有取得发票不能税前扣除;企业取得虚开等不合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既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又无法按照第十四条规定提供资料的,其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争议一:28号公告是否溯及既往。在(2024)津02行终351号行政判决中,某企业2017年取得虚开发票且不能提供证实支出真实性的资料,被税务机关依据28号公告责令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企业认为28号公告2018年7月1日才施行,2017年的事项不应适用。法院认为,28号公告给予企业补开、换开发票及提交资料证实真实性等救济措施,能够更好地保护纳税人权益,给予了纳税人对违法行为进行补救的程序性权利,按照「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的溯及力规则,税务机关适用28号公告并无不当。

争议二:发票是否唯一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在(2019)吉01行终17号行政判决中,某企业支付的利息未取得发票,主张28号公告已明确发票不是税前扣除的唯一合法有效凭证。法院认为,28号公告确实认可发票不是唯一凭证,但第九条明确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其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利息支出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企业在支付利息款项时有向收款方索取发票的义务。

争议三:未按规定提供资料的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在(2020)粤71行终1279号行政判决中,某企业取得虚开发票,既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又不能按照28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提供资料,主张业务真实即可扣除。法院认为,企业未能提交符合第十四条规定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无法补开原因的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协议、非现金支付凭证等,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税务机关认定其税前扣除不符合规定并追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争议四:规范性文件能否作为行政诉讼定案依据。在(2024)闽0203行初75号行政判决中,企业主张28号公告仅系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的定案依据。法院解释,规范性文件系落实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细化,亦系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税务机关依照28号公告认定企业税前扣除凭证不合法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企业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没有取得发票不能税前扣除;取得虚开等不合规发票的,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既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又无法提供资料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应严格按照28号公告规定执行,避免税务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2026年11月3日B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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