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新4028执1191号梅某、时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发文时间:2024-11-29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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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梅某,男,199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中央城。

被执行人:时某,男,199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梅某与时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新4028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时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向申请执行人梅某支付劳务费5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执行人时某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8月14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

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时某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时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0.89元,已冻结;中国建设银行账户0.00元,已冻结;中国工商账户0.00元,已冻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11.45元,已冻结;兴业银行10.03元,网络资金账户804.39元,已冻结。

3.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时某的不动产、车辆、证券、税务、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证券、税务、保险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时某名下新FR99**摩托车一辆,该车辆已查封,因下落不明,未能实施扣押,故无法处置。

4.本院至尼勒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时某的股权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时某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5.本院至尼勒克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时某的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时某无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6.本院至尼勒克县不动产中心对被执行人时某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时某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7.本院至尼勒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对被执行人时某的车辆登记信息进程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时某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8.本院至时某户籍所在地对其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其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9.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10.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处置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5,625元,尚有5,625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执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履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的,依法应强制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时不具备有效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新4028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2024)新4028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斯波拉提·将达吾列提

审 判 员 邓雄伟

审 判 员 哈 力 甫 · 哈 米 提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宁

书 记 员 娄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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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