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6]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综合征管软件业务支持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6-02-16
文号:国税发[2006]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7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金税工程(综合征管软件)的运行维护工作,总局在辽宁、湖南、河南省和深圳市成立了四个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业务支持中心。现将总局制定的《金税工程综合征管软件业务支持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南业务支持中心同时承担税控收款机后台系统的业务支持工作,具体任务按国税函[2006]143号文件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征管司)反馈。

  联系人:总局征收管理司信息管理处

  联系电话:010-634178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合资源、讲究实效,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的信息化建设指导思想,做好金税工程(综合征管软件)(以下简称软件)运行维护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在辽宁、河南、湖南、深圳四省(市)国家税务局设立国家税务总局综合征管软件业务支持中心(以下简称支持中心)。

  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负责各支持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支持中心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全力支持中心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条 为规范支持中心的管理机制,确保支持中心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支持中心是全国软件运行维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负责国税系统软件的业务支持工作。每个支持中心负责若干省(市)的业务支持工作。

  第五条 各支持中心设在征管处,主任由征管处负责人兼任,另外至少指定一名同志专职负责支持中心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支持中心工作人员由专职和兼职人员组成,专职工作人员应有8-12名,兼职工作人员由有关处(室)人员和基层业务骨干组成,工作人员的配备要科学合理。

  第七条 专职工作人员要熟悉软件,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能胜任本岗位的工作。专职工作人员要在支持中心工作两年以上。

  第八条 支持中心负责人的配备及调动事先应征得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的同意。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编写和修订软件业务需求。根据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的调整变化,或基层单位先进的工作经验,编写和修订相应业务需求,确保软件应用与税收政策、税收管理措施的变化保持同步,并保证软件适应基层工作需要。

  第十条 提供业务支持。对软件应用过程中提出的业务问题提供咨询和解答。

  第十一条 审核软件业务规范性。对软件开发和修改进行业务指导,审核软件开发过程和结果是否符合业务规范。

  第十二条 测试与培训。对软件版本升级进行综合业务测试,对下发的软件补丁进行专项业务测试;协助总局编写业务和操作培训教材,并完成培训任务。

  第十三条 上线支持。为上线单位提供现场支持和培训。

  第十四条 业务支持平台维护。参与业务支持平台的维护工作。

  第十五条 课题研究。结合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和工作实际,对软件应用、运行维护以及其他相关领域开展研究。

  第十六条 支持中心应积极主动地开展各项工作,并完成国家税务总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工作流程与要求

  第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各种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和其他调整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支持中心编写和修订业务需求后报总局审核。

  第十八条 通过业务支持平台和书面报告等方式搜集、整理的问题,由主管支持中心负责及时答复;凡涉及修改软件的,由支持中心编制业务需求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对不能确定的问题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后再进行答复。

  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将软件开发和修改的各种文档下发支持中心,支持中心对软件开发过程和结果是否符合业务规范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十条 软件版本升级或调整规模较大时由国家税务总局组织测试。一般性软件补丁由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支持中心进行专项业务测试,支持中心将测试结果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在内联网建立统一的软件业务支持平台,支撑全国软件运为行维护工作。通过该平台实现具体任务的分配和接收、结果乡的反馈及支持中心与各省(市)之间的沟通等工作。支持中心应配备专人负责登录业务支持平台,接收国家税务总局分配的工作任务和各省(市)提交的问题等。

  第二十二条 各省(市)问题的提交,各支持中心问题答复和需求编写等工作要严格按照总局统一的标准完成。

  第二十三条 对各省多(市)提交的问题,支持中心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凡涉及修改软件的,程序修改要求或业务需求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编烈军属完成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复杂问题,支持中心在征得国家税务总局的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限。

  第二十四条 支持中心对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档,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归档和处理,工作结束后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进行知识库的维护。

  第五章 设备与经费

  第二十五条 各支持中心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要为支持中心提供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软硬件和网络环境。

  第二十六条 各支持中心经费由国家税务总局专项拨款,专款专用,支持中心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支持中心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经费支出审批手续和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核。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对支持中心的工作情况实施考评。对业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对两年考评不合格的,撤消支持中心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各支持中心的日常考核工作由所在省(市)国家税务局负责。

  第二十九条 各支持中心要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每年对工作人员进行考评。国家税务总局对表现优异的人员予以表彰。

  第七章 培训与交流

  第三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建立培训机制,定期组织支持中心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技能。工作人员的日常学习和培训工作由各支持中心负责。

  第三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召开例会,组织各支持中心进行工作研讨、交流与协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支持中心应在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以及在实施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实施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