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6]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及其职责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6-01-23
文号:国税发[200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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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国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工作部署要求,根据总局机构人员变动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对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进行了调整,并明确了职责,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一)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贺邦靖(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

  副组长:李林军(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任)

  郭奉滨(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局局长)

  成员:杨益民(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司司长)

  范坚(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司长)

  张连顺(国家税务总局财务司司长)

  董志林(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司长)

  郝一心(国家税务总局巡视办主任)

  权芳楼(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邢幼平(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服务中心主任)

  (二)领导小组职责

  1.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总局党组的有关要求,分析研究总局机关和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整体情况和重大问题,确定开展政务公开的原则、目标、内容,制定中长期工作方案。

  2.对总局机关和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所涉及的重要问题。

  3.每半年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也可委托副组长召集;如工作急需,可随时召开。具体研究以下工作:

  (1)及时协调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政务公开工作经验。

  (2)研究制定总局机关及税务系统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文件、规定以及检查、考核的方案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工作;审议和研究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检查、考核情况通报。

  (3)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年度考核政务公开工作,研究确定通报表扬的先进典型和批评的部门及单位;研究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违反规定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4)研究确定政务公开民主评议方案,并组织实施。

  4.对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和督促检查。

  二、国家税务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一)办公室组成

  主任:郭奉滨(兼)

  副主任:王陆进(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副主任)

  任荣发(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副司长)

  桑珉(监察部驻国家税务总局监察局副局长)

  工作人员:牛新文(办公厅新闻中心主任)

  张苏林(法规司综合处调研员)

  郝军辉(征管司纳税服务处处长)

  张玉香(财务司综合处处长)

  曹进增(人事司综合处处长)

  李惠玲(巡视办综合处处长)

  姜建会(监察局监督检查室主任)

  胡惠萍(监察局办公室正处级纪检监察员)

  施长恩(机关党委办公室主任)

  方立新(机关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

  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局。

  (二)办公室职责

  1.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总局机关和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工作,做到年初有安排,年度有检查,年终有总结。

  2.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出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的筹备和有关会务工作,起草政务公开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总结、工作简报、《会议纪要》及相关报告、日常工作函件等文稿。

  3.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负责向中央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并就业务问题进行咨询请示;负责与各地税务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日常联系,答复有关政策咨询及工作请示。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4.做好本级政务公开工作档案的归集;协调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政务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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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