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6]1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6-07-20
文号:国税发[2006]10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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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总局对原《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国税函[2003]1021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


  附件:

  1.基建项目库项目申报书

  2.国家税务局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新建、购建、扩建项目基本情况表

  3.项目投资概(估)算表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按照规定设立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

  第四条 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是总局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和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对国税局系统已审批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的项目是编报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五条 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项目遵循统一规划、分级审核、合理排序、动态滚动的管理原则,总局统一制定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统一使用管理软件。

  第二章 项目库的组成

  第六条 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申报,经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有明确的建设目标、组织实施规划的项目进行排序后组成。

  第七条 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项目包括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已批准立项,经审核当年进入项目库的基本建设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进入项目库,预算资金未安排或未全部安排,需在本年度或以后年度安排预算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无论项目预算由中央财政资金安排还是全部用自筹资金安排,均需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项目申报要求

  (一)新增项目必须按照要求报送《基建项目库项目申报书》和审批主管部门批准项目立项的批复文件。

  (二)新增综合业务办公用房新建、购建、扩建项目,除填报上款规定的附件外,还须填报《国家税务局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新建、购建、扩建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投资概(估)算表》。

  (三)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按要求将基建项目库项目申报申请及相关材料逐级上报省局。

  (二)各省对项目单位申报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后,按照规定的要求,统一报送总局申请进入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

  (三)总局对各省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的时间

  (一)各省对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批后,随时向总局申报。

  (二)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随时入库,即时排序。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二条 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实行总局和省局两级审核管理,省局对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总局对各省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审核的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90号)第八、第九条的立项条件;是否符合十二、十三条的审批权限;是否符合十四、十五条的审批管理要求。

  (二)新建、购建综合业务办公用房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0]184号)规定的面积计算标准。

  (三)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项目申报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填报要求,项目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排序

  (一)由中央财政安排预算的当年新增项目,总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基本建设项目库排序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1号)的规定在进入项目库时即时进行排序。投资全部用自筹资金安排的新增项目,可不用排序。

  (二)基本建设项目库项目的总排序,原则上按照项目入库年度的先后顺序进行。

  第十五条 项目的调整

  已进入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的项目,由于项目的情况发生变化,可申请进行调整,调整包括项目排序的调整和项目指标的调整。

  第十六条 项目排序调整包括项目优先排序调整和项目延后排序调整。

  第十七条 申请项目优先排序调整的条件

  (一)危房及城市规划拆迁,急需建设的项目,可申请优先排序。

  (二)急需进行维修改造的项目,可申请优先排序。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规定设置的税务分局、税务所级的基层建设项目,可申请优先排序;

  (四)已征地达到规定闲置年限,急需建设的项目,可申请优先排序。

  (五)已进入项目库的项目,由于急需落实征地,可申请优先排序。

  (六)其他特殊情况急需建设的项目,可申请优先排序。

  第十八条 申请项目延后排序调整的条件

  征地及其他基本建设条件不能落实的项目,可申请延后排序。

  第十九条 申请项目指标调整的条件

  经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审批后,项目的名称、建设性质、项目面积、投资概算以及资金结构发生变化的,可申请调整项目相关指标。

  第二十条 项目调整的程序

  总局将各省基本建设项目库中项目情况随时在网上反映,各省对本省项目库中项目的排序和资金情况进行核对,对符合本办法调整条件拟进行调整的项目,随时提出调整申请。总局对申请调整的项目情况随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随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总局每年根据财政部要求编报下年度预算的时间,确定基本建设项目库项目入库的截止时间点,各省按照当时项目库中本省的项目及排序编报下年度基本建设项目预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出库

  (一)原项目单位因机构撤并等特殊原因取消立项的,项目应出库。

  (二)项目库中项目的预算实际安排投资额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项目自动出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总局局内各预算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国税函[2003]1021号)同时废止,原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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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