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6]6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6-06-28
文号:国税函[2006]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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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总体部署,中央部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必须下推一级,经总局研究决定,从今年4季度起,各省国家税务局的所有三级预算单位以及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全部基层预算单位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鉴于改革范围扩大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工作量增加,新增改革单位尚不熟悉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年内除总局机关信息化建设经费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外,其他中央财政拨款全部实行授权支付方式。现将扩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后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做好组织管理工作

  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是国务院为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制度上防范腐败而推行的一项重要改革。各级国家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工作,确保改革的稳步推行。各省局要做好本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做好改革前期准备工作

  (一)上报《预算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本次纳入改革的预算单位,需填写《预算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由省局审核、汇总后于2006年6月30日前上报总局。表中信息作为预算单位、财政部和代理银行支付系统的基础资料,如有缺项、错项和不完整项等,将会影响各单位用款额度的申请、划转和支付,必须认真填写。

  行政预算单位应符合《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中对全职能局的规定。地(市)国家税务局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国家税务局财务工作归口财务管理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399号)中对地(市)局财务统一归口管理的规定,系统财务和机关财务只能为一个预算单位。各省局应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不得上报。

  (二)填写《国家税务局2006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建议表》

  各省局需将本省预算指标拆分到全部改革单位,包括省局机关财务和全部改革新增单位,省局系统财务部门的预留资金并入省局机关预算中。请各省局登录国税集中支付临时软件拆分预算,并于2006年6月30日之前通过软件将电子数据上报总局,总局将根据各省上报数据生成建议表,并以正式文件报送财政部。

  (三)办理零余额账户的开户手续

  新增改革单位可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中自行选择一家在本地的分支机构作为本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并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申请表》。省局汇总后,在2006年7月5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总局(电子文档通过软件上报),由总局上报财政部。请各预算单位慎重选择代理银行,变更开户银行必须经过财政部批准,年度中间只允许本行间的账户变更,跨行变更只能到每年年终方能办理。

  财政部批复并为新增改革单位配置银行账号后,总局将有关信息反馈至各省局,由省局通知新增改革单位。改革单位到代理银行办理预留印鉴等银行开户手续,并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加盖预留印鉴后上报省局。省局应于9月8日前上报总局,由总局上报财政部。

  (四)填报用款计划表

  各省局应于2006年8月23日前,使用国税集中支付软件填报10、11、12月的《下半年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和《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考虑时间紧急,省内新增改革单位的用款计划暂由省局代填。

  三、做好业务和软件培训工作

  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总局拟对新增改革单位的业务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和国库集中支付软件(新版)操作。培训时间为2006年7月31日至8月12日,每期4天,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请各省局根据上述安排,做好本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前的准备工作,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总局(财务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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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