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5]14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5-09-27
文号: 财税[2005]1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65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保险产品清单见附件。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保险产品清单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免征营业税的保险产品 


    一、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恒安标准生命之光定期重大疾病保险(A款) 2.恒安标准生命之光定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 3.恒安标准生命之光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4.恒安标准领创未来累积式分红保险(A款) 5.恒安标准领创未来累积式分红保险(B款) 6.恒安标准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 7.恒安标准附加定期寿险 8.恒安标准团体定期寿险 9.恒安标准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二、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光大永明连年喜年金保险  

    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大地安康妇女团体疾病保险 2.大地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3.附加永康重大疾病保险 4.大地新生儿唐氏综合征医疗保险  

    四、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泰康尊崇一生定期寿险 2.泰康尊崇一生两全保险 3.泰康附加尊崇一生重大疾病保险 4.泰康附加女性生育健康保险 5.泰康附加安享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6.泰康安享晚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7.泰康安心理财两全保险 8.泰康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五、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友邦附加十八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2.友邦附加十九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3.友邦附加二十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4.友邦附加二十一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5.友邦附加二十二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6.友邦附加二十三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7.友邦附加二十四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8.友邦附加二十五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9.友邦附加三十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10.友邦聚宝盆两全保险  

    六、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江门支公司  

1.友邦附加智尊宝儿童豁免基本保险费定期寿险 2.友邦附加十八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3.友邦附加十九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4.友邦附加二十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5.友邦附加二十一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6.友邦附加二十二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7.友邦附加二十三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8.友邦附加二十四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9.友邦附加二十五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10.友邦附加三十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11.友邦聚宝盆两全保险(分红型) 12.友邦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13.友邦附加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14.友邦附加康福一生重大疾病保险  

    七、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1.友邦聚财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2.友邦金盾A款两全保险 3.友邦金盾B款两全保险  

    八、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1.友邦聚宝盆两全保险(分红型) 2.友邦附加十八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3.友邦附加十九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4.友邦附加二十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5.友邦附加二十一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6.友邦附加二十二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7.友邦附加二十三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8.友邦附加二十四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9.友邦附加二十五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10.友邦附加三十岁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11.友邦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12.友邦附加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13.友邦附加康福一生重大疾病保险 14.友邦聚财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15.友邦金盾A款两全保险 16.友邦金盾B款两全保险 

 九、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1.友邦附加加惠*定期寿险(*:五年期、十年期、十五年期、二十年期、二十五年期、五十五周岁、六十周岁) 2.友邦育才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3.友邦育才宝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4.友邦护身符定期寿险 5.友邦附加康福一生重大疾病保险 6.友邦附加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7.友邦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8.友邦附加护身符重大疾病保险 9.友邦聚财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10.友邦金盾A款两全保险 11.友邦金盾B款两全保险  

    十、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1.友邦守护神两全保险 2.友邦金阳年金保险 3.友邦附加加惠*定期寿险(*:五年期、十年期、十五年期、二十年期、二十五年期、五十五周岁、六十周岁) 4.友邦附加永安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5.友邦如意宝五年期两全保险 6.友邦金泰年金保险 7.友邦金安年金保险 8.友邦金祥年金保险 9.友邦年年红*两全保险(分红型)(*:十五年期、二十年期、二十五年期、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六十周岁、六十五周岁、八十周岁) 10.友邦附加儿童重大疾病保险 11.友邦防癌健康保险 12.友邦附加女性生育健康保险 13.友邦附加康福一生重大疾病保险  

    十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国寿鸿裕两全保险(分红型) 2.国寿鸿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3.国寿安泰团体定期寿险 4.国寿公安干警团体定期寿险 5.国寿相伴永远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6.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2003版) 7.国寿康裕重大疾病保险  

    十二、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首创安泰康健重疾养老计划 2.首创安泰祥瑞年金保险 3.首创安泰金利两全保险(分红型) 4.首创安泰祥泰年金保险 5.首创安泰欢乐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6.首创安泰吉祥如意增值终身寿险(分红型) 7.首创安泰璀璨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十三、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中意综合住院保障团体医疗保险 2.中意阳光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3.中意医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A款) 4.中意附加门诊团体医疗保险 5.中意附加重疾保障团体疾病保险(A款) 6.中意附加重疾保障团体疾病保险(B款) 7.中意附加重疾保障团体疾病保险(C款) 8.中意团体定期寿险 9.中意附加团体定期寿险 10.中意怡康行两全保险 11.中意康乐行终身寿险 12.中意附加康乐行重大疾病保险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