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沪0118民初23718号某某公司1与某某公司2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文时间:2024-12-27
来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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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公司1,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2,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原告某某公司1与被告某某公司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周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6,1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36,1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4年1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2日,原、被告签订《无锡火车站项目A地块三期户内精装浴霸供应》合同,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后,经双方结算,最终结算金额为722,000元。保修期到期后,被告仍结欠原告质保金36,1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诸法院。

被告某某公司2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无锡火车站项目A地块三期户内精装浴霸供应合同》、结算确认书、产权证,本院确认前述证据的证明效力。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8年12月12日,原、被告签订《无锡火车站项目A地块三期户内精装浴霸供应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采购浴霸,合同总价款为739,970元,货到工地并取得购货方、监理、安装单位的验收合格书面确认后28个工作日付款75%,安装完毕并取得购货方、监理、安装单位的验收合格书面确认后28个工作日内付款15%,结算书双方盖章确认后28个工作日内付款5%,保修期结束后无质量问题支付5%。款项的支付时限自以购货方收到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计。合同物料的免费保修期为工程所在项目总体竣工备案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后起计3年。

2021年6月7日,原被告就案涉浴霸供应项目进行结算确认,最终结算金额为722,000元。

2021年3月31日,被告付款20万元,12月6日,被告付款35万元。

2022年9月29日,原、被告与案外人某某公司3(以下简称某某公司3)签署《即墨市盟旺路项目债权债务抵销协议书》,就原告购买某某公司3开发建造和销售的即墨市盟旺路项目部分物业款项,某某公司3同意以原、被告未结清的工程款进行抵减,该物业款项部分抵偿本案所涉货款135,900元。

2020年12月9日至2022年8月10日期间,原告陆某向被告开具8张总金额为722,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查明,根据某某局办法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案涉项目为火车站北区地块A块,用地单位为本案被告,用地位置位于兴源路与锡澄路的交叉口东北侧。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供了案涉项目的小产权证,该证于2021年3月登记取得,原告表示,小产权证的登记办理以取得大产权证为前提条件,故案涉工程所在项目整体竣工备案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已超过三年。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被告未按时支付质保金,构成违约,理应支付货款,并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当庭抗辩的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公司2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公司1货款36,100元;

二、被告某某公司2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公司1逾期付款利息(以36,1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某某公司2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尹 强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顾莉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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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