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川0114执异306号成都某有限公司与成都某电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发文时间:2024-12-23
来源: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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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刘某甲,女,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申请执行人: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执行人:成都某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

在本院执行成都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成都某电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某甲对执行成都市新都区××街道××街××号××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对应土地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刘某甲称,2020年4月20日,刘某甲与某电工公司签订《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购买了案涉房屋。刘某甲于2020年4月18日支付定金10000元,于2020年4月25日支付150000元,于2020年7月4日支付230000元,并于2023年4月13日缴清案涉房屋契税、印花税等相关产权手续费用。因案涉房屋所对应的土地被查封,导致刘某甲无法办理过户登记。刘某甲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案涉房屋对应土地的查封。

本院查明,2021年8月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01民初8822号民事判决,判令:1.某电工公司向某公司支付工程款27876867.34元;2.某电工公司向某公司支付资金利息及违约金;3.某电工公司向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4.某公司对其承建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镇××庙街××号××期××段工程在27876867.34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权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5.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某电工公司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11月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民终1332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按某电工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某电工公司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某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12月1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01执6024号执行裁定,裁定: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初8822号民事判决由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5月23日作出(2022)川0114执536号执行裁定,查封了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某电工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查封期限为三年。

另查明,2020年4月28日,刘某甲与某电工公司签订《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刘某甲购买预售许可证××号第××幢××层××号房屋即案涉房屋,总价款390000元。2021年9月6日,成都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刘某甲出具收据显示收到刘某甲缴纳了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的商业物业服务费472元。2022年11月17日,某电工公司向刘某甲出具增值税发票显示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390000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刘某甲与某电工公司于法院查封案涉房屋前签订了《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刘某甲已经向某电工公司支付全部购房款,且在查封之前已经占有案涉房屋,非因刘某甲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刘某甲提出的异议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成都市新都区××街道××街××号××号房屋对应土地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王 瑜

审判员 霍 萍

审判员 佘 冰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沈欣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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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收汇注意事项

出口退税收汇是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重要环节,涉及税务合规、外汇管理及政策执行等多方面。下面来看看有哪些关键注意事项吧!

  一、出口退税收汇的基本规定

  (一)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收汇。

  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

  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二)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温馨提示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三)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

  未按本条规定留存收汇材料。

  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

  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施行前已发生上述情形但尚未处理的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本项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已按规定处理的出口货物,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

  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

  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 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或者货物、原材料生产商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货物运输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以下任一资料: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进口商所在地破产清算机构出具的证明、债权申报证明。

  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资料。

  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提供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因其他原因的,提供合理的佐证材料。

  三、相关税务处理

  (一)未按期收汇的处理

  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虚假收汇的处理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旅游企业增值税“差额计税”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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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重点:扣除的款项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哦!无凭证费用不得扣除。

  二、发票开具:这些“红线”别踩,差额开票看这里!

  选择差额计税的纳税人注意了!向游客收取并支付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等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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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登录电子税务局,在发票开具模块依次点击“蓝字发票开具”→“立即开票”→“选择票种(普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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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择购买方信息和项目名称;

  3、录入含税销售额“530000”,选择扣除凭证类型,录入扣除金额“318000”,备注栏填“旅游服务差额征税: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费等”;

  4、点击保存并继续,票面自动生成~

  三、纳税申报:申报表填报“步步为营”!

  申报时别慌,以A公司为例,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时注意这些栏次:

  旅游服务适用6%税率,数据填列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5栏“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6%税率”栏次;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200000”填入第5栏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对应税额“12000”填入第2列“销项(应纳)税额”;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300000”填入第5栏第3列“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对应税额“18000”填入第4列“销项(应纳)税额”;

  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入“318000”,第13列“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填入“212000”,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填入“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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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另外,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服务扣除项目”栏填写扣除额,按差额销售额适用小微企业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