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6]2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2006-02-24
文号:国税函[2006]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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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5年,各级税务机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按照个人所得税的“四一三”工作思路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大力推进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绩。2005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2093.9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0.5%,增收356.86亿元,超额完成全年收入计划,首次突破2000亿元。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收入情况

  (一)2005年全国地方税务局共征收个人所得税1728.94亿元,同比增长22.8%,增收320.85亿元(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1146.73亿元,增长22.0%,增收206.97亿元)。

  1.个人所得税收入额列前十名的地区为:广东283.87(含深圳90.32)亿元;上海257.87亿元;北京191.83亿元;浙江143.65(含宁波34.64)亿元;江苏136.72亿元;山东73.65(含青岛17.09)亿元;辽宁62.61(含大连16.86)亿元;福建58.95(含厦门15.16)亿元;河北50.89亿元;四川40.31亿元。

  2.与上年同期相比,个人所得税收入增幅列前十名的地区为:内蒙古42.5%;山西40.8%;河北35.9%;陕西34.6%;青岛30.5%;四川29.8%;新疆28.8%;江苏27.9%;湖北27.8%;贵州27.7%。

  3.与去年同期相比,个人所得税增收额在10亿元以上的地区有8个,分别为:上海54.92亿元;广东46.13(含深圳14.86)亿元;江苏29.78亿元;北京28.74亿元;浙江22.46(含宁波6.81)亿元;山东14.85(含青岛4.00)亿元;河北13.45亿元;辽宁10.62(含大连1.90)亿元。

  (二)2005年全国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356.61亿元,同比增长11.2%,增收35.85亿元。

  1.利息税收入额列前十名的地区为:广东44.13(含深圳6.46)亿元;江苏28.20亿元;山东23.57(含青岛3.22)亿元;上海21.82亿元;浙江21.65(含宁波3.72)亿元;河北19.64亿元;北京19.40亿元;辽宁19.39(含大连4.21)亿元;河南16.96亿元;四川14.86亿元。

  2.与上年同期相比,利息税收入增幅列前十名的地区为:湖北27.1%;厦门19.0%;上海17.5%;贵州、深圳16.6%;湖南14.9%;山西14.6%;江西14.3%;内蒙古、青海14.1%;海南14.0%;青岛13.9%。

  二、2005年个人所得税收入特点

  (一)个人所得税全年各月收入增幅和往年基本一致。除2月份因政策性因素略有影响外,其他各月同比相对均衡,2005年1-12月个人所得税各月收入增幅分别为33.1%、8.4%、33.1%、20.7%、18.7%、20.6%、14.4%、19.4%、17.3%、17.9%、17.3%、24.1%。

  (二)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保持较高增长,推动了地税局个人所得税收入快速增长。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收入额的54.76%,比上年增长22.0%,比个人所得税收入增幅高1.5个百分点,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增幅都在两位数以上,有12个地区增幅在30%以上。

  (三)中西部地区部分能源大省收入增幅高,东部重点税源地区收入绝对值和增量仍排在前列,对税收贡献率较高,带动了个人所得税收入整体增长。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收入额前十名地区的收入为1300.35亿元,占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比重达75.21%,增收额占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累计增收额的比重达73.82%。

  (四)国家税务局征收的利息税收入呈总体增长趋势,但各地增幅和计划完成情况不平衡。分地区看,个别地区收入为负增长,其他地区虽增长但增幅普遍较低。

  三、2005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分析

  (一)经济增长充实了税源,带动了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增长。2005年我国经济运行稳定,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持续增加,平均工资继续快速增长。全年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9.9%,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比去年同期增加158万人,城镇居民人均工薪收入比去年同期增长9.3%,保证了个人所得税收入持续较快增长。

  (二)部分行业企业效益提高,工资、薪金和分红派息发放数较上年有较大提高,推动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由于国内固定资产投资不断加大,石油、煤炭和原材料市场需求扩大和价格上升,一些能源生产和资源型地区的企业效益持续攀升,工资、薪金发放和分红、派息增加,拉动了个人所得税收入大幅度增加。河北、山西、青海、宁夏和西藏等地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增幅都在40%以上;河北、山东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量首次突破10亿元,2005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量过10亿元的地区增加至8个。

  (三)各地落实“四一三”工作思路,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促进了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2005年,各地按照“四一三”工作思路的要求,全面落实《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全面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的管理,促进了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增长。各地继续做好重点纳税人建档工作,截止2005年底,已对770万纳税人建立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一些地方税务机关通过与工商管理部门的协调合作,加强了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内蒙古、贵州、江西、湖南、广东等地采取定期核对户数,合理调整纳税定额,有效地防止了税款流失;深圳市清理无照经营,防止漏征漏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同比增长161%,促进了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增长。

  (四)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的增加,保证了利息税税源增长。2005年1-12月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比上年同期增长18.1%,利息税收入1-12月比上年同期增长11.2%。

  (五)政策性因素和一次性因素对收入产生影响。由于年终一次性奖金政策调整,一些企业将季度奖、半年奖等并入年终奖一次性发放,影响了相关月份收入,特别是2005年2月份收入下降最为明显。2005年6月13日起对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减半征收,一些上市公司较集中的地区收入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同时,2005年一些地区机关和事业单位执行规范工资发放制度,使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增加;各地以执法检查、专项检查为突破口,有效打击了各种涉税违法行为,也保证了收入的增加。

  四、2005年个人所得税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

  2005年,在组织个人所得税收入方面,广东、上海、湖北、山东、浙江、河北、四川、河南、山西、湖南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广东、江苏、北京、浙江、深圳、河北、山东、四川、辽宁、湖北、宁波、山西地方税务局增收较多,为全国完成全年收入任务贡献较大;在税法宣传方面,湖南、广东、厦门、北京地方税务局形式多样,效果显著;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山东、江西、吉林国家税务局和广东、浙江、北京、河北、山东、江苏、上海、厦门地方税务局走在全国前列;在加强收入分析方面,北京、浙江、甘肃、广东、福建、青岛、黑龙江国家税务局和江西、北京、山东、广东、大连、福建、陕西、河北、云南、贵州、内蒙古、海南、青岛地方税务局报送及时,质量较高;在贯彻总局工作部署、加强调研方面,福建、安徽、浙江、江西、上海、厦门、广东、河南、山东、湖北、辽宁、黑龙江、北京、河北、四川、贵州、重庆、深圳、陕西、甘肃、宁夏地方税务局重视程度高,工作认真负责;在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方面,上海、广东、江苏、江西、北京地方税务局积极行动,效果良好。以上单位,特予表彰。

  五、今年工作要求

  2006年,各地税务机关要以贯彻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为契机,以落实《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管理办法》、《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等制度办法为重点,以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系统为核心,继续按照“四一三”工作思路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

  (一)严格执法,规范税基,做好全员全额管理和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要坚决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清理和规范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对现有各项不征税、减免税的补贴、津贴及相关的优惠政策进行清理和规范。要认真落实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和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进一步提高代扣代缴工作水平和对高收入者的管理水平。要认真总结以往对高收入者征管的经验和做法,重点加强对没有扣缴义务人的高收入独立纳税人的管理,一个一个所得项目、行业(职业)地逐步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规范管理。

  (二)总结经验,积极推进,不断优化个人所得税征管环境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国税发[2005]8号文件和全国所得税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开具工作。2006年每个省至少要选择两个以上地级市作为试点单位,组织实施,分步到位。继续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各地要利用税法宣传月,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及各种宣传方式,声势浩大地开展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宣传活动;要通过各种宣传途径,对社会各界关注的个人所得税热点、焦点问题进行反复宣传,不断提高公民依法纳税意识,营造良好的征管环境。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9号)精神,改进对行政事业单位代扣代缴工作的服务和管理,切实加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三)落实办法,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征管

  各地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按照三部委联合下发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等文件的要求,规范和加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征管工作。要充分保证“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生身份证明”的提供;要加强利息所得税收入分析,不仅要关注收入总量的增减变化,更要分析利息所得税收入与居民储蓄存款余额、结构、利率、结付利息额等相关指标的内在联系,也要研究居民消费市场、资本市场等变化对利息所得税收入的影响,总结经验,探索规律,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征管。

  (四)定期分析,及时应对,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个人所得税收入分析,建立个人所得税收入分析制度,做好每月收入分析及预测工作。要从宏观着眼、微观着手,将个人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其原因,具体到地区、行业和企事业单位进行分析,通过逐层剖析,全面准确揭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及时有针对性地采取征管措施,并将分析情况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五)监控税源,挖掘潜力,构筑新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点

  随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生效执行,2006年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将受到一定影响。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当地上年个人所得税收入结构和居民收入水平的实际,认真分析新税法对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影响,做到心中有数,并认真分析当地个人所得税税源结构,充分挖掘征管潜力,确保收入增长和完成全年收入任务。要结合当地经济结构和分配格局,在管理上强化主导税源、聚集零散税源、稽查流失税源,不断拓展新税源。如对个人投资者、二手房交易、房屋出租、艺术品拍卖收入、办班收入、各类中奖收入依法征税,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管理。要随时了解掌握新生税源,拓宽税基,跟踪管理,防止税源流失。

  (六)开展检查,堵塞漏洞,有效打击个人所得税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继续开展以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为主要对象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同时,总局将在适当时候组织开展个人所得税执法检查,检查的重点,一是新税法的执行情况,二是减免税政策的清理落实情况,三是二手房交易征税情况,四是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免税等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和查处的力度,坚决有效地打击个人所得税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对个人所得税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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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