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5]19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5-12-26
文号:财税[2005]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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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列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保险产品清单见附件。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保险产品清单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免征营业税的保险产品清单 


    一、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附加智多星学生平安定期寿险 
2.华锐团体定期寿险 
3.附加学生平安定期寿险 
4.慧丽人生女性重大疾病保险 
5.慧丽人生附加女性生育健康保险 
6.附加红双喜重大疾病保险 
7.附加学生平安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8.福如东海终身寿险(c款)(分红型) 
    二、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中航三星家和终身寿险 
2.中航三星定期寿险 
3.中航三星附加定期寿险 
4.中航三星家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5.中航三星家兴两全保险(分红型) 
    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国寿关爱成长定期
寿险 
2.国寿安泰团体定期寿险(外币版) 
3.国寿关爱一生终身寿险 
4.国寿团体即期年金保险 
5.国寿珍爱一生终身寿险 
6.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2005版) 
7.国寿销售精英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8.国寿康达团体综合医疗保险(A型) 
9.国寿附加关爱一生长期健康保险 
10.国寿团体女性安康保险(2005版) 
11.国寿附加手术并发疾病保险 
12.国寿康宏住院及手术津贴医疗保险 
13.国寿附加珍爱一生长期健康保险 
    四、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友邦育英宝五十五岁两全保险(分红型) 
    五、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1.友邦金盾A款两全保险 
2.友邦金盾B款两全保险 
3.友邦永丰宝年金保险(分红型) 
4.友邦育英宝六十岁两全保险(分红型) 
5.友邦育英宝五十五岁两全保险(分红型) 
    六、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太平阳光天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2.太平抗非典附加团体健康保险一疾病责任 
3.太平抗非典附加团体健康保险一住院津贴 
4.太平附加安宝婴儿疾病保险 
5.太平真爱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6.太平美满之家房贷两全保险 
7.太平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8.太平团体退休金保险(分红型) 
9.太平稳得福两全保险(B款) 
10.太平稳得康两全保险(B款) 
    七、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1.吉利110两全保险(分红型) 
2.吉利双好两全保险(分红型) 
3.吉利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4.国泰团体一年定期寿险 
5.国泰团体一年期重大疾病保险 
6、国泰如意110两全保险 
7.国泰关爱丽人健康保险 
8.国泰关爱佳人健康保险 
9.国泰长富年年年金保险 
10.国泰长发年年年金保险 
    八、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1.友邦金福A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友邦金福B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友邦金福A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4.友邦金福B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5.友邦永丰宝年金保险(分红型) 
6.友邦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7.友邦附加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8.友邦附加康福一生重大疾病保险 
    九、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海康“串串红”两全保险(分红型) 
2.海康“顶梁柱”两全保险(分红型) 
3.海康“双福多”两全保险 
4.海康附加女性保障长期疾病保险(A款) 
5.海康附加“得意宝”提前给付两全保险(分红型) 
    十、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海尔纽约人寿财智宝贝终身寿险

2.海尔纽约人寿智富保两全保险A(分红型) 
3.海尔纽约人寿智富保两全保险B(分红型) 
4.海尔纽约人寿智惠保两全保险A(分红型) 
5.海尔纽约附加
女性重大疾病长期健康保险 
6.海尔纽约人寿母婴重大疾病长期健康保险 
7.海尔纽约人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长期健康保险 
8.海尔纽约人寿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9.海尔纽约附加每日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十一、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合众永安定期寿险 
2.合众附加定期寿险 
3.合众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4.合众团体年金保险 
5.合众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6.合众团体一年定期寿险 
7.合众团体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8.合众团体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9.合众团体社会统筹补充住院医疗保险 
10.合众团体附加门急诊医疗保险(A)款 
11.合众鼎实惠两全保险 
12.合众附加两全保险 
13.合众鼎瑞附加防癌疾病保险 
14.合众附加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15.合众团体一年期重大疾病保险 
16.合众附加永顺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17.合众附加永馨女性重大疾病保险 
18.合众附加社会统筹补充住院医疗保险 
19.合众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20.合众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 
21.合众附加团体门急诊医疗保险(B)款 
    十二、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中宏两全保险(分红型) 
2.中宏附加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十三、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附加定期寿险(2005) 
2.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05) 
3.附加家庭收入保障定期寿险(2005) 
4.定期两全保险(分红型,2005) 
5.终身寿险(分红型,2005) 
6.定期寿险(2005) 
7.定期返还两全保险(长期,2005) 
8.丰彩人生年金保险 
9.真心关爱定期防癌两全保险(2005) 
l0.附加年金保险(2005) 
    十四、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中英人寿金苹果两全保险(分红型)c款 
2.中英附加建筑工程团体急性疾病保险 
3.中英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4.中英即期给付团体年金保险 
    十五、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生命金福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 
2.生命金泰两全保险(c款) 
3.生命金六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十六、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守护专家住院定额个人医疗保险 
2.守护专家住院费用(推广版)个人医疗保险 
3.守护专家住院费用(推荐版)个人医疗保险 
4.守护专家住院费用(推崇版)个人医疗保险 
5.守护专家住院定额团体医疗保险 
6.守护专家住院费用团体医疗保险 
7.守护专家社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8.守护专家门诊费用团体医疗保险 
9.守护专家特需医疗团体医疗保险 
10.关爱专家定期重疾个人疾病保险 
11.关爱专家终身重疾个人疾病保险 
12.关爱专家短期重疾(推广版)团体疾病保险 
13.关爱专家短期重疾(推荐版)团体疾病保险 
    十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重大疾病诊断保险 
2.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 
3.癌症诊断保险 
4.癌症住院津贴保险 
5.团体重大疾病诊断保险 
6.团体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 
7.团体癌症诊断保险 
8.团体癌症住院津贴保险 
9.附加重大疾病诊断保险 
10.附加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 
11.附加重大疾病住院康复津贴保险 
12.附加重大疾病住院药品津贴保险 
13.附加癌症诊断保险 
14.附加癌症住院津贴保险 
15.附加癌症住院康复津贴保险 
16.附加癌症住院药品津贴保险 
17.附加团体重大疾病诊断保险 
18.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 
19.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住院康复津贴保险 
20.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住院药品津贴保险 
21.附加团体癌症诊断保险 
22.附加团体癌症住院津贴保险 
23.附加团体癌症住院康复津贴保险 
24.附加团体癌症住院药品津贴保险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