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5]1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5-09-23
文号:国税发[2005]15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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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文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了加强税务检查证管理,现将新修订的《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2005年度税务检查证统一更换工作和新税务检查证式样及更新管理用软件《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等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务检查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检查证是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的证明执法身份和执法权限的法定专用凭证。

    第三条   税务检查证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

    税务检查证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第四条  税务检查证的式样为封皮套内芯,内芯为浅灰色税徽防伪底纹图案。稽查局专用的税务检查证封皮颜色为黑色;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的税务检查证封皮颜色为咖啡色。

    第五条  税务检查证的主要内容包括:持证人的姓名、照片、工作单位、检查范围、检查职责和发证机关、证号、税务检查证专用章、有效期限、发证时间。

    第六条  税务检查证的封皮和内芯的文字均用中文。民族自治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七条  税务检查证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编号。

    税务检查证内芯主页应当盖有发证机关税务检查证专用章。

    第八条  税务检查证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一发放和归口管理。其中,稽查局专用的税务检查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统一发放和归口管理;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的税务检查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部门统一发放和归口管理。

    税务检查证每五年统一更换一次。换证具体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  税务局稽查部门需要使用税务检查证的人员,核发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税务局征收、管理部门需要使用税务检查证的人员,核发征收、管理专用税务检查证。

    前款规定以外的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需要使用税务检查证的,可以核发有效期为三个月的税务检查证。

    国家税务总局选调税务人员需要使用税务检查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相应有效期限的税务检查证,或者由执行税务检查公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核发相应有效期限的税务检查证。

    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选调税务人员需要使用税务检查证的,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核发相应有效期限的税务检查证。

    因临时执行税务检查公务需要而核发相应有效期限的税务检查证,公务执行完毕后应当收回。

    第十条  税务检查证只限于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或者损毁。

    第十一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税务检查证。税务检查证遗失或者损毁,持证人应当及时书面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税务检查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第十三条  持证人因工作变动不属于规定的税务检查证发放范围的,应当在工作变动前将税务检查证缴回检查证主管部门。

    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检查证主管部门、地方税务局检查证主管部门应当随时掌握税务检查证发放、收缴和持证人员变动情况,并及时逐级报告省级国家税务局检查证主管部门、地方税务局检查证主管部门。

    省级国家税务局检查证主管部门、地方税务局检查证主管部门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检查证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税务检查证发放、收缴和持证人员变动情况。 

    第十四条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行使税务检查职权,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  税务检查证发放、使用和年审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0]1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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