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陕0422执异2号咸阳某公司与刘某、王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发文时间:2025-02-27
来源: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收藏
1222

异议人(案外人):陕西家绮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爱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军峰,系该公司业务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咸阳丰润盛和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党长水,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刘建民,男,汉族,住三原县城关街道办。

被执行人:王美荣,女,汉族,住三原县城关街道办。

在本院执行咸阳丰润盛和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建民、王美荣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陕西家绮置业有限公司对我院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王美荣名下三原县××段××广场××栋××单元××号房屋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位于三原县××段××广场××栋××单元××号房屋属异议人开发的房屋,房屋建成后,王美荣和异议人业务经理杨军峰关系较好,需要买房,但没有支付房款,异议人为王美荣垫付了该房的全部房款,在办理房产证时,异议人就该房的产权办理在了王美荣名下,王美荣至今未向异议人缴纳房款,且房产证一直在异议人处,该房实际产权人是异议人。故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被执行人王美荣名下三原县××段××广场××栋××单元××号房屋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称:首先异议人为王美荣垫付房款和异议人作为开发商的身份严重对立,主体不适格,无相关证据;其次从购房合同来看,购房人于2019年5月31日取得房屋产权证,时至今日已经长达六年之久,异议人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已超期,不具备提起异议资格;最后,该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故异议人对案涉房屋不享有所有权,不享有足以阻却执行的权利和事由,应驳回异议人异议请求。

被执行人刘建民、王美荣称:三原县××段××广场××栋××单元××号房屋依法登记在王美荣名下,房屋产权归王美荣所有,王美荣已全款交付房屋价款,缴纳房屋契税、大修基金。异议人不具有房屋所有权;应驳回异议人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我院受理咸阳丰润盛和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建民、王美荣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22)陕0422民初286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被告刘建民、王美荣自愿于2022年10月底前返还原告咸阳丰润盛和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50000元及利息912500元(利息计算方式:以750000元为基数,2016年9月28日至2020年8月19日间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8月20日间的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诉讼费19740元减半收取9870元,被告刘建民、王美荣自愿负担。因被告刘建民、王美荣未履行法律义务,咸阳丰润盛和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刘建民、王美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870元、执行费9900元。执行中,我院以(2022)陕0422执14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王美荣位于三原县××段××广场××栋××单元××号房屋,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我院依据(2022)陕0422执147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执行。因和解协议未履行,我院于2023年11月9日恢复本案执行,并作出(2023)陕0422执恢40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决定拍卖被执行人王美荣位于三原县××段××广场××栋××单元××号房屋,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对案涉房屋的拍卖公告。

又查明:案涉房屋为三原县临履街北段精鑫购物广场2幢1单元1503室,系2012年6月12日异议人陕西家绮置业有限公司与王美荣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该合同于2012年6月19日三原县城镇房屋产权发证办公室进行备案登记。该房屋于2019年5月31日依法登记在被执行人王美荣名下,产权证为陕(2019)三原县不动产权第0××5号。我院于2025年2月21日再次查询,案涉房屋三原县临履街北段精鑫购物广场2幢1单元1503室仍然登记在被执行人王美荣名下。异议人陕西家绮置业有限公司对我院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王美荣名下三原县××段××广场××栋××单元××号房屋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案外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对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因案涉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王美荣名下,属于王美荣所有,而非异议人所有,异议人并非案涉房屋的权利人;异议人称该房屋在购买时未缴纳购房款一节,若购房时未缴纳购房款也只是债权而非物权,其主张的权利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且其权利不能够排除执行。综上异议人所提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陕西家绮置业有限公司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林长江

审判员  曹 粤

审判员  陈 楠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佳琦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