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6]682号 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时间:2006-07-13
文号:国税函[2006]68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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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区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地方税务局税务学会与内蒙古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合作涉税业务的请示》(内注税管字[2006]0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对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

  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到国家税收利益,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鉴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地方税务局税务学会属学术研究团体,不具备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执业资质;内蒙古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不得从事涉税鉴证业务。

  因此,对上述两家合作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做法应予以纠正。

  请遵照执行。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宋兰总会计师汪康视察中税协指示纪要


  2009年7月27日下午,国家税务总局宋兰副局长、汪康总会计师到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视察工作。观看了中税协迁址不久的办公场所,听取了协会领导的工作汇报,对协会领导请示的工作问题作了明确指示。

  会长许善达、副会长兼秘书长刘太明从行业发展、自律管理、培训、监管、行业服务及国际交流等方面向局领导做了全面汇报,同时也提出了需要总局领导解决的几个具体问题。副会长范巍、原副会长赵怀坦、副秘书长王裕康、李树名等也参加了汇报。

  汪康总会计师首先讲话,他指出:这几年注税行业发展很快,问题不少,空间很大。现全国注税行业执业人员7万多人,相当于全国税务人员队伍的十分之一,为我国税收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当前主要有这样几个问题:一是行业发展空间很大,但开拓不够。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需要注册税务师做的业务还有很多,要不断逐步开拓。二是行业和事务所自律性不够,执业准则体系建设刚刚起步,规范性水平不高,与其他一些行业相比有差距。三是行政监督工作不到位。一些税务机关既希望注税行业发展,使其成为有力助手,又怕运作不规范,影响注税工作。特别是最近几起税务师事务所案件,如北京永信永税务师事务所伙同客户偷税、向税务干部行贿,影响很坏,反映出税务机关和行业协会监督力度不够。所以,行业要加强自律,行政要加强监管,当前尤其不能放松。对中税协的工作我要求纳税服务司是,沟通、协调、服务。要把应该由协会和事务所办的事交给协会和事务所去办。总之,推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化发展是我们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税务机关既要大力支持,又要严格监管,促进注税行业健康发展。

  宋兰副局长最后讲话。她首先肯定了中税协新一届理事会在总局党组领导下,一年里在行业发展中所做出的工作与成绩。指出中国注税行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历届协会做了大量的工作。特别是新一届理事会提出按照市场运作的规律研究发展注册税务师行业,按行业特点推动协会工作,这个定位很好,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和总局党组的要求。中税协秘书处和专门委员会的机构设置重大决策由理事会理事审议表决是科学的,是符合工作实际要求的。要加快立法。税务师事务所必须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依法执业、独立公正、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权益为原则。税务机关和中税协要鼓励事务所做大做强,真正发挥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宋兰副局长再次强调行业要加强自律管理,一定要加强监管、依法执业,要鼓励大而强的规范的事务所,淘汰不规范的事务所,对严重违纪违法的事务所要按规定注销,以起到警示作用。同时要求中税协必须高度重视税务师事务所本身的依法纳税问题。

  对于协会请示的几个问题,宋兰副局长指示如下:

  一、关于中税协与纳税服务司共享行业统计资料问题。宋兰副局长表示信息共享本不应该成为问题,完全应该共享。宋兰副局长建议请汪康同志协调纳税服务司解决此事。

  二、关于中税协参加征管法修订工作小组问题。宋兰副局长表示同意,并要求中税协派工作人员自始至终参与征管法的修订工作。

  三、关于中税协建议总局有关司局办理涉及中税协及注税行业的文件应该征求中税协意见的问题。宋兰副局长表示完全同意,纳税服务司和总局各司局,凡涉及注税行业方面的文件均应征求中税协的意见,这有利于提高此类文件的质量和文件的贯彻执行。请办公厅负责协调落实。

  四、关于中税协就事务所在执业中需要业务司给予明确政策的问题。宋兰副局长说,税务机关有责任就税收政策在执行中的问题依法作出明确解释。中税协就事务所在执业中整理的需要总局业务司明确的问题更可直接向有关司局反映或直接给总局领导写签报,请有关司局认真办理回复。

  五、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要求从事涉税鉴证业务问题。宋兰副局长同意中税协的意见。由于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中对税法的标准高于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中对税法的标准,达不到这个高标准就不能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同时,尽管达到标准,如果仅个人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而不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就会消弱税务总局和按照税务总局授权的中税协对涉税鉴证业务的监督。宋兰副局长表示国税函[2006]682号文件必须严格执行。对其他行业资质的人员和中介机构必须符合国税函[2006]682号文件要求才能从事涉税鉴证业务。

  六、关于中税协拟于9月份召开专家委员工作会议并邀请局领导参加会议的问题。宋兰副局长和汪康总会计师表示同意开会并参会。

  最后,宋兰副局长要求中税协领导及全体人员,再接再厉,加强自律制度建设,推动税务师事务所严格依法执业,强强联合,推动注税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总局宋兰副局长和汪康总会计师对中税协的视察和重要讲话,是对注税行业的关心与支持,总局领导现场办公并解决协会面临的迫切问题,也极大地鼓舞了中税协全体成员进一步搞好行业发展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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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