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办发[2006]49号 关于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6-07-11
文号:国税办发[2006]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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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及全国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提高注册税务师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规范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管理,定于2006年7月13日至8月31日对注册税务师及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执业注册税务师和经批准成立的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 非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年检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执业证书。 

  1.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的; 

  2.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的; 

  3.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的。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不得继续执业,注销其执业证书: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执业又坚持不改正的; 

  2.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的; 

  3.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 

  (三)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2次以上处罚记录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执业证书。 

  (四)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在年检公告时向社会公告。 

  (五)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执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三、事务所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执业资质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注册税务师人数未达到规定标准; 

  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 

  3.注册资本或经营资金没有到位,出资人(股东)的出资违反规定; 

  4.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办公地点与税务机关在一起的(不包括设在办税大厅的“一机多卡”); 

  6.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的。 

  (二)执业行为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向社会公告。 

  (1)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的; 

  (2)未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书或协议书不规范的; 

  (3)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 

  (4)工作底稿、业务报告、档案管理存在明显问题的。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三)财务管理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要求; 

  2.隐匿、转移业务收入,虚报经营亏损; 

  3.弄虚作假高额支付租赁房屋、设备等费用; 

  4.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偷税行为。 

  (四)事务所分支机构年检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年检报送材料 

  (一)执业注册税务师 

  1.《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 

  2.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事务所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 

  2.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 

  4.财务会计报表。 

  五、年检方式与程序 

  (一)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自检 

  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应按照本通知年检的项目与标准首先进行自检,注册税务师应如实填写《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事务所负责人应对表中的内容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事务所也应填写《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表》,并对填写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自检结束后,事务所应将《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和《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以及年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报所在地县(区)税务机关。 

  (二)地、县级税务机关审核 

  县(区)国税局、地税局应对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逐项进行审验,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而后将年检材料报地(市)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将年检材料汇总后上报省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三)省局管理中心复查 

  省局管理中心对地、县级税务机关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复审,并根据需要对本地区的事务所进行实地抽查;复查结束后,在《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和《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中签署年检意见,填写《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汇总表》,并将年检结果在本地区主要报刊及行业网站进行公告,同时以文件形式发送地、县级税务机关。 

  (四)全国重点抽查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各地年检开展情况,组织重点抽查。 

  六、年检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开展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年检是加强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是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领导工作小组的作用,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并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统一部署,确保年检工作有序开展。具体工作由省局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深入细致,取得实效。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的年检涉及内容较多,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年检项目与标准,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不能走过场。根据实际情况,各地可进一步细化年检项目。对去年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已纠正,要进行核查。对违规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年检工作取得实效。 

  (三)总结上报,情况反馈。年检工作结束后,各地应及时进行总结,并于9月20日前将年检工作总结报告及《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汇总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届时,国家税务总局将各地年检开展情况及抽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年检开展好的地区予以表扬,同时对年检工作不重视、落实不力的地区予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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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