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办发[2006]46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六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6-07-03
文号:国税办发[200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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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税务系统“六员”培训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发〔2005〕29号)印发以来,为推动全国税务系统“六员”培训工作,总局组织编印了“六员”培训大纲,举办了16期1100人参加的办税大厅服务员、税收管理员、稽查人员、反避税人员业务骨干教学研讨班。各地税务机关高度重视“六员”培训工作,在规划部署、编制资料、组织师资、完善形式、建立机制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如山东省国税局确定了“六员”培训“七个一”措施;黑龙江省国税局组织编印了“六员”岗位技能培训系列教材;河南省国税局编印了突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学习资料和练习题库,并组织了“全员大学习、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能力大提高”的全员考试;江西省国税局开通每日一题网上练兵平台,并开展了“十员”500佳岗位培训活动;广东省地税局开展了“纳税服务大练兵大比武暨纳税服务之星”评选活动,并研究开发了税收管理员操作平台软件,将管理员的操作过程程序化,使培训更加具体化;重庆市地税局、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地税局等结合“六员”培训的开展,制定部署了“六员”能手竞赛方案;云南省国税局开展评选300名优秀办税大厅服务员、优秀税收管理员、优秀稽查员活动。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各地“六员”培训已普遍开展,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各地在开展“六员”培训方面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个别单位重视程度不够。个别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中对“六员”培训工作的部署过于笼统或者没有“六员”培训项目。二是有的单位协调配合不够有力。一些单位没有将相关业务部门和基层单位的力量很好地整合起来,缺乏明确要求和统一安排。三是有些单位配套保障有待加强。有的单位没有订购或编制统一的培训教材,基层单位培训师资短缺。四是培训形式还比较单一。有重脱产集中培训轻在岗学习指导的倾向,对依托网络信息技术开展“六员”培训缺乏探索。

为推动“六员”培训工作扎实深入地开展,有针对性地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税务系统“六员”培训工作的通知》的总体部署,现就进一步推进“六员”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全面规划,进一步明确推进“六员”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

开展“六员”培训工作,重点在基层,关键在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的高度,将集中开展并不断深化“六员”培训工作作为推进依法治税、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的基础性战略性工程,作为贯彻党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加强和改进教育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升一线干部综合素质和岗位技能,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围绕全面提升“六员”的综合素质和岗位工作技能,坚持以加强指导、优化服务为主线,以编印素材、充实内容为重点,以培训骨干、保证师资为基础,以拓宽渠道、创新形式为依托,以实施考评、全面检查为手段,以全面推进、确保质量为目标的指导思想,扎实做好对 “六员”的岗位业务培训,切实实现“六员”岗位业务技能达标、提升综合业务能力、形成梯次业务骨干的“六员”培训目标。

二、明确责任,协调配合,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六员”培训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部门多、人员广,需要各部门协同配合。各级税务机关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加强对各部门的协调,为“六员”培训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各级教育培训部门要在党组的领导下,切实发挥牵头、协调作用,认真听取各业务部门对“六员”的培训需求,根据“六员”相关岗位人员的基本情况,提出具体的培训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相关业务部门要细化相关工作岗位工作标准,明确岗位工作规范,妥善处理工学矛盾,为“六员”相关人员提升岗位技能和综合素质创造条件并提供支持。

三、周密计划,完善措施,全面扎实推进“六员”培训工作  

推进“六员”培训,基础在筹划,实效在措施。总局拟在进一步推进“六员”培训工作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六员”培训大纲,组织编写《税收管理员培训》纸质教材、《纳税评估》电子教材和《办税服务厅实务》、《税收管理员实务》、《反避税系列案例》、《税务稽查系列案例》等网络教学课件,为各单位开展相关培训提供更详细的教材支持和指导。

(二)组织编制“六员”知识技能网络练习与自测试题,供税务基层干部在岗学习时练习与自我测试。

(三)开通总局远程培训系统,挂载“六员”培训网络课件与相关参考素材,为各地组织“六员”培训及税务干部网上学习提供参考资料。

(四)组织有关领导、专家通过总局视频会议系统开展税收管理员培训系列讲座。

(五)继续组织智力援西讲师团,为西部省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开展税收管理员、办税大厅服务员和稽查人员培训提供师资支持。

(六)召开推进“六员”培训工作座谈会,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引导、推动全系统“六员”培训工作。

(七)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税收统计分析人员、反避税人员和出口退税人员的培训,为各地培训必要的业务骨干和师资力量。

(八)结合公务员培训工作年度考评,以考试形式对部分省(区、市)国税局、地税局的税收管理员培训情况进行抽查,检验各地“六员”培训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培训质量。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已制定的“六员”培训方案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明确目标,细化任务,突出重点,抓好落实。

一是要在实施过程中注重调查研究,不断改进和完善方案;

二是要优化师资配备,整合教学资源,充分发挥本单位师资、业务骨干,特别是参加过总局“六员” 师资培训班人员的作用,积极开发、完善培训项目,抓紧组织实施相关培训;三是要依据总局编印的“六员”培训大纲和本单位的实际需求,编制相关的培训教学资料,以供税务干部培训学习使用;

四是要注重把握培训质量,做到各阶段有目标,各环节有措施,各项目有检查,确保培训效果;

五是要科学确定岗位技能达标标准,精心组织岗位技能达标和业务标兵评选工作,确保通过岗位技能达标和业务标兵评选活动,推动“六员”岗位技能和综合素质提升;

六是要创新、完善培训形式,在有计划地做好脱产集中培训项目的同时,认真研究税务干部在岗学习的方法和机制,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资源,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切实做到六类岗位工作人员日常业务学习有计划、有载体、有辅导、有检查、有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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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