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财预字第42号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4-04-06
文号:[94]财预字第4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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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依据财预[2009]84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09年07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直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分金库,轻工总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口粮棉油糖和化肥农药等商品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办函[1994]13号)和《关于进口粮食复合肥农膜原料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办函[1994]23号)以及去年计划内进口结转今年到货的粮食增值税征收后全部返还的有关政策,决定对部分进口商品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根据“即征即退”和完善手续的原则,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内企业根据国家计划进口本通知第二条所列货物,可在货物申报进口并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后,凭有关凭证按规定的申报审批程序申请退还进口增值税。

  二、进口货物准预退税的受理范围:

  经国家批准计划内进口的小麦、棉花、钾肥、磷肥、尿素、复合比肥、农药及农药中间体和农膜原料,以及去年计划内进口结转今年到货的粮食。

  三、进口上述货物应退税款为海关填发的“海关专用缴款书”中进口单位已经缴纳入库的增值税税额。

  四、进口货物退税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进口上述货物的企业应在货物报关进口并且已经缴纳进口增值税后,如实填写“进口货物退税申请表”(格式附后),经纳税地海关审核后。由海关上报财政部并抄报海关总署。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财政部批复有关海关,并抄送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中央总金库和当地中央金库。有关海关根据财政部的批复,开具《收入退还书》并注明财政部的批件文号,从当地中央金库中退付。无财政部批件的,金库有权拒绝办理退税。

  (二)进口上述货物的企业在申请办理退税时,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经海关、国库(银行)盖章齐全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当地中央金库根据财政部批复退税后,在“海关专用缴款书”原件上盖“已退税”章,并退还给申请退税的企业,复印件留存备查。

  2、进口合同复印件。

  3、进口配额证明或登记证明(复印件)。

  4、进口货物单位提出申请退税的书面报告。

  上述证明材料,经有关海关审核后一并上报财政部。

  五、进口货物的所退税款,应退给报关进口并缴纳进口增值税的申请退税企业。两个以上企业联营进口的货物,由负责报关进口并缴纳进口增值税的收货人凭有关进口货物退税凭证,统一办理退税。

  六、进口商品退税必须贯彻“即征即退”的原则。进口商品退税审批单位,按即征即退原则尽快审核办理退税手续,即:纳税地海关受理审核上报“进口货物退税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不超过五个工作日;中央审批环节收到海关报送的初审材料后,审查批复和办理退税有关手续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七、进口货物退税的管理与违章处理:

  (一)进口货物的退税税款,应该直接冲减进口货物成本,不能截留作为利润。国家税务总局及各直属分局和当地海关如发现已退税款未冲减进口货物成本或者挪作他用的,要及时追回所退税款。

  (二)税务机关和海关发现进口单位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退税税款的,应及时追回所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应从重处罚或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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