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办发[2006]92号 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时间:2006-12-27
文号:国税办发[2006]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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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发布以后,部分省市税务机关来电询问清理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为了更好地开展清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清理文件范围 

  (一)对党政部门制定的涉税文件,清理范围以收文簿中登记及工作中掌握的文件为限。

  (二)其他部门与税务部门联合发布、挂其他部门文号的涉税文件也属于清理范围。对于清理出来的此类文件,省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清理建议,由主办部门公布清理结果;同时,向税务总局上报建议内容和清理结果。

  (三)清理文件的起始时间原则上界定为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但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制定、目前仍在延续使用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也纳入清理的范围。

  (四)原文转发税务总局已经失效或废止的规定、且有单独发文字号的文件,纳入清理的范围。各省税务机关必须明文废止这些文件,并在上报税务总局的报表中作出明确标识,以便于统计。

  (五)对批复类文件应区别对待。抄送本辖区的批复类文件,纳入清理的范围;对没有抄送本辖区的个案批复,由于其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纳入清理范围。

  (六)涉及到纳税人权利义务的内部管理性文件,纳入清理范围。

  (七)以处室名义下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属于清理的范围。由于处室没有制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主体资格,这部分文件应予以全部废止。对于确需继续执行的文件,应以省税务机关名义重新发文。

  二、关于如何清理依据税务总局和其他部门联合发文制定的文件 

  对依据税务总局和其他部门联合发文制定的文件,如依据财税字文号制定的文件,各省税务机关可暂不清理。但是,应明确发文数量,理顺文件间的相互关系。待税务总局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清理结果后,再予清理。

  三、关于清理工作完成时间 

  国税函[2006]872号文件规定,各省须在2007年6月底以前向税务总局上报清理结果,是指上报省税务机关的清理结果。市、县一级的清理工作由省税务机关自行安排,但应向税务总局报送清理报告,具体报送内容和报送时间待省税务机关文件清理工作结束以后另行确定。

  各省税务机关在上报《党政部门涉税规范性文件》(国税函[2006]872号文件附件4)时,一并按照上述时间进度安排,即在2007年6月底以前只填报省级党政部门制定的涉税文件清理结果,其他级次的党政部门涉税文件清理结果,待市、县一级清理工作完成以后统一上报。

  四、关于表格填报口径 

  为便于统计、分析,各省税务机关在向税务总局报送国税函[2006]872号文中规定的表格时,应按照发文时间进行统一填报。

  五、关于如何反馈对总局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意见 

  国税函[2006]872号文件规定,在清理过程中,如发现上级税务机关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为方便省税务机关反馈对税务总局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和意见,税务总局补充制定了《税务总局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意见反馈情况表》。省税务机关在清理过程中,认为税务总局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有效、简洁、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认真、详实地填报《税务总局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意见反馈情况表》,并于2007年6月底以前连同其他清理材料一并上报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六、其他 

  各省税务机关可在总局FTP上下载国税函[2006]872号文件所附报表、清理模板及文件清理表样,网址为130.9.1.1/centre/政策法规司/法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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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