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陕0103执异76号西安某乙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发文时间:2025-03-28
来源: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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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被执行人):西安信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大明宫遗址区玄武路78号办公室301室。

法定代表人:彭文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俊,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

申请执行人:西安东望尚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锦业路中央广场8幢1单元11209室。

法定代表人:姜永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军,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钰宸,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东望尚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望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信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至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信至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信至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1、撤销对信至公司重点资金监管专户中国建设银行×××17账户内6510496.34元的冻结。2、撤销对信至公司重点资金监管专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号为×××78账户内6510496.34元的冻结,并将已执行扣划的5600715.5元资金退还至原账户。事实与理由:信至公司开发的璞悦府项目,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路以北、红旗铁路专用线以东。璞悦府项目系2024年西安市政府保交付名单项目。信至公司与东望公司合同纠纷案件,判决金额为532万元,信至公司于2024年9月10日被申请强制执行。信至公司名下×××78账户被冻结6510496.34元,已被强制扣划5600715.50元;×××78账户被冻结6510496.34元。以上账户均为预售资金监管专户,并与西安市曲江新区大明宫遗址保护改造办公室、浦发银行、建设银行签署了《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目前,项目预售资金监管专户因一般纠纷案件冻结后,将造成璞悦府项目工程施工方停建,材料和人员无法到位,切实导致无法竣工交付,故特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东望公司称,异议人陈述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涉案项目已将实际交付,大量业主已经收房并开始装修。东望公司能够看到资金监管商户有频繁的大额资金支出,所以冻结账户并不存在影响项目按期完工的风险,故不同意信至公司的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东望公司与被执行人信至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6日作出(2023)陕0103民初1682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信至公司向东望公司支付人员基本费、委托管理服务费合计5320000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信至公司向东望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3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3年10月12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东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信至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2024)陕01民终8585号终审判决,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4年9月2日,东望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24)陕0103执7308号。2024年9月10日,本院以6510496.34元为限额冻结了异议人信至公司名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号为×××78账户及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17账户内的存款,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显示,上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户为足额冻结,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实际冻结可用金额为3709481.78元。2024年9月26日,本院扣划信至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78账户内存款5600715.50元至本案执行款专户。

另查明,2022年9月5日,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甲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乙方)、信至公司(丙方)签订《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自建监管协议书》,约定:丙方开发建设的璞悦府项目,坐落于西安市曲江大明宫遗址区××环以南,红旗铁路专用线以东,太元路以北,土地证号:陕(2022)西安市不动产权第0×**,该项目1,3号(幢)楼作为本监管协议的监管项目,丙方选定乙方为本监管项目的监管银行;本监管项目总建筑面积,18509.55平方米,其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为8440.3548万元;监管账户户名:西安信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管账号:×××78。2023年6月30日,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行(乙方)、信至公司(丙方)签订《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自建监管协议书》,约定:丙方开发建设的璞悦府项目,坐落于西安市曲江大明宫遗址区××环以南,红旗铁路专用线以东,太元路以北,土土地证号:陕(2022)西安市不动产权第0×**该项目6号(幢)楼作为本监管协议的监管项目,丙方选定乙方为本监管项目的监管银行;本监管项目总建筑面积为13092.07平方米,其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为4582.2245万元;监管账户户名:西安信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金性质:预售资金监管专户),监管账号:×××17。2024年1月3日,信至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提交《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申请将×××78账户名称由“西安信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为“西安信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作为丙方于2024年1月26日与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甲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乙方)重新签订《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自建监管协议书》,除将×××78账户名称确定为西安信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外,其余主要内容与2022年9月5日签订的《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自建监管协议书》相同。

审查中,信至公司提交了涉案工程的预售许可证两份。其中“曲江预售字第2022332号”《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载明,开发企业为西安信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名称为璞悦府,预售许可范围为3幢、1幢,监管专用账户账号为×××78,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预售字第2023503号”《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载明,开发企业为西安信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名称为璞悦府,预售许可范围为6幢,监管专用账户账号为×××17,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2025年3月6日,本院向西安市不动产信息档案管理中心调查信至公司名下“璞悦府”项目1、3、6幢建筑有无进行不动产所有权首次登记。该中心出具查询结果,显示信至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所有权登记信息。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开设监管账户的商业银行接到人民法院冻结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指令时,应当立即办理冻结手续。”本案中,被执行人信至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其名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78账户及中国建设银行×××17账户虽为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但依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实施冻结。信至公司要求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措施,并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通过调查,被执行人信至公司开发的“璞悦府”项目1幢、3幢建筑尚未办理不动产所有权的初始登记,且申请执行人东望公司对被执行人信至公司所享有的债权亦非因建设该商品房项目而产生的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除当事人申请执行因建设该商品房项目而产生的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债权案件之外,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对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款项,人民法院不得采取扣划措施。”的规定,不应对被执行人信至公司名下×××78账户内资金进行扣划,故本案对该账户内资金采取的扣划行为,依法应予撤销。申请执行人东望公司以相关商品房已经交房为由请求驳回异议人的异议,无法律依据,对其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扣划被执行人西安信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号×××78账户内存款5600715.50元的行为;

二、驳回被执行人西安信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范寅峰

审判员  王伟岳

审判员  阮 宇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家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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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收汇注意事项

出口退税收汇是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重要环节,涉及税务合规、外汇管理及政策执行等多方面。下面来看看有哪些关键注意事项吧!

  一、出口退税收汇的基本规定

  (一)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收汇。

  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

  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二)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温馨提示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三)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

  未按本条规定留存收汇材料。

  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

  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施行前已发生上述情形但尚未处理的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本项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已按规定处理的出口货物,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

  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

  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 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或者货物、原材料生产商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货物运输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以下任一资料: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进口商所在地破产清算机构出具的证明、债权申报证明。

  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资料。

  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提供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因其他原因的,提供合理的佐证材料。

  三、相关税务处理

  (一)未按期收汇的处理

  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虚假收汇的处理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旅游企业增值税“差额计税”攻略

 近期,旅游消费市场活力满满,旅游企业生意兴隆的同时,增值税应该怎么缴?今天,申税小微就为大家拆解旅游服务增值税差额计税的全流程操作,政策依据、发票开具、申报填写一次讲透,快收藏!

  一、旅游服务增值税“差额计税”能省税!

  旅游服务是个“大杂烩”,涵盖交通、游览、住宿、餐饮等多个环节。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举个例子:

  A公司是旅游服务一般纳税人,2024年10月取得旅游收入53万元,其中支付住宿费12.36万、餐饮费5.15万、交通费3.09万、门票费11.2万。

  则A公司不含税销售额为:(53 - 12.36 - 5.15 - 3.09 - 11.2) ÷ (1+6%) = 20万元。

  划重点:扣除的款项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哦!无凭证费用不得扣除。

  二、发票开具:这些“红线”别踩,差额开票看这里!

  选择差额计税的纳税人注意了!向游客收取并支付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等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那差额发票怎么开?以A公司为例(收入53万元,支付费用合计31.8万元):

  1、登录电子税务局,在发票开具模块依次点击“蓝字发票开具”→“立即开票”→“选择票种(普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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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择购买方信息和项目名称;

  3、录入含税销售额“530000”,选择扣除凭证类型,录入扣除金额“318000”,备注栏填“旅游服务差额征税: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费等”;

  4、点击保存并继续,票面自动生成~

  三、纳税申报:申报表填报“步步为营”!

  申报时别慌,以A公司为例,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时注意这些栏次:

  旅游服务适用6%税率,数据填列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5栏“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6%税率”栏次;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200000”填入第5栏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对应税额“12000”填入第2列“销项(应纳)税额”;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300000”填入第5栏第3列“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对应税额“18000”填入第4列“销项(应纳)税额”;

  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入“318000”,第13列“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填入“212000”,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填入“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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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另外,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服务扣除项目”栏填写扣除额,按差额销售额适用小微企业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