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跨省变更经营地址及经营范围需要清算么?
发文时间:2019-07-19
作者:杨红军
来源:首善税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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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于战略发展等综合考虑,将原经营主体跨省迁移,即跨省变更原经营地址甚至部分改变经营范围,但不改变控股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实务中原经营主体需要办理所得税清算并注销吗?


  下面就就结合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回复这个问题。


  一、国家层面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企业迁往外省,仍持续经营,不结束自身业务,不应进行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按照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企业将经营地址变更属于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不需清算。


  二、地方层面


  本文以两个地方性操作规定为例:


  1、京津冀纳税人跨省迁移这么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京津冀范围内纳税人办理跨省(市)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京津冀范围内纳税人跨省(市)迁移简化手续有关问题。


  纳税人在京津冀范围内,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省(市)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当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一照一码户办理清税申报),并在规定期限内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迁移前要办结以下事项


  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况的,在未办结有关事项前,不得办理跨省(市)迁移手续:


  1.有未申报记录的;


  2.有各类欠缴或多缴税款、罚款或滞纳金的;


  3.有未结清的出口退(免)税款的;


  4.有未结稽查案件的;


  5.有未结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案件的;


  6.有未处理完的在批文书的;


  7.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时限要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跨省(市)迁移手续,应先完成纳税申报和增值税发票报税,再办理有关跨省(市)迁移手续。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含所得税年度申报),提出办理跨省(市)迁移申请的,应完成当期全部申报并结清已申报税款后,办理有关跨省(市)迁移手续。


  纳税人应自原主管税务机关注销其税务登记或开具《清税证明》之日起30日内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新设立的一照一码户在工商部门办理完变更登记后,应及时到迁入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涉税事宜。


  2、北京市内的企业要办理跨省迁移,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清算?


  已经办理“三证(五证)合一的”纳税人跨省迁出我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履行“结清税款、缴销发票”手续,不做所得税清算申报。但跨省市迁出需要在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清税申报表》,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清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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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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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若选择在预缴时享受专用设备抵免优惠,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的第29.1行“其中:本年允许抵免专用设备投资额(填写专用设备投资类型)”填报专用设备的类型、金额。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同时新增多类设备的可以增加行次,但每类设备仅能填报一次。

  接上例,假设A企业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2025年前10个月的应纳所得税额为35万元,已预缴20万元,未享受减免所得税额优惠。那么,A企业财务人员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填写“350000”;在第30行“减:本年累计已预缴所得税额”填写“200000”。

  A企业若选择在预缴时享受专用设备抵免优惠,那么,财务人员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的第29.1行“其中:本年允许抵免专用设备投资额(填写专用设备投资类型)”选择“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在“本年累计金额”列填写“100000”;第32行“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填写“50000”(350000-100000-200000),即11月征期应预缴企业所得税5万元。若不选择在预缴时享受专用设备抵免优惠,A企业11月征期应预缴企业所得税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