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6]829号 关于加油机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升级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6-09-07
文号:国税函[2006]8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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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装置和计量性能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国税发[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总局近期将开展全国加油机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的升级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油机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的升级

加油机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将从1.1版升级为1.2版,1.2版在1.1版的基础上重点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解决了税控加油机两种税控芯片兼容的问题,本次升级统一了IC卡的数据报送格式,避免了使用两种不同数据格式的IC卡进行数据报送。二是解决了加油站超过40条加油枪时数据不能报送的问题,升级后加油站可采用多张IC卡进行数据报送,一个加油站最多可报送255条加油枪。

请各单位登录总局技术支持网站(网址:http://130.9.1.248)?软件库中下载加油机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1.2版并于2006年11月30日前完成升级工作。

在软件升级和使用过程中,各单位可向湖南省技术支持分中心请求技术支持,技术支持电话:0731-5553667。

二、税务机关主动式读卡器的升级

加油机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升级后,税务机关的加油机主动式读卡器应作相应升级。

(一)总局将统一组织对税务机关使用的福建实达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动式读卡器进行升级,请各地税务机关登录总局技术支持网站(网址:http://130.9.1.248)软件库中下载升级程序包和升级操作说明文档。

(二)北京中钞同方智能卡有限公司、长沙苏博泰克数据有限公司和北京泰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三家企业的主动式读卡器因不具备升级功能,将不作升级。

(三)税务机关如需个别更新主动式读卡器,可向通过有关检测单位检测合格的加油机读卡器和IC卡供货商购置,购置费用自行解决。供货商企业名单见《加油机读卡器和IC卡供货商及联系方式》(见附件)。

请于2006年11月30日前完成读卡器升级工作。

三、税务机关被动式读卡器和IC卡的配置?

税务机关原配置的被动式读卡器和IC卡不需要升级,可继续使用。税务机关如需个别更新被动式读卡器和IC卡,可向通过有关检测单位检测合格的加油机读卡器和IC卡供货商购置,购置费用自行解决。

四、对加油站的有关要求

根据《通知》要求,加油站应配备主动式读卡器和IC卡。加油站可根据《加油机读卡器和IC卡供货商及联系方式》自行选择购买。如加油站已配置了主动式读卡器,应作升级,税务机关可协助读卡器生产单位或服务单位开展升级。升级工作要在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五、读卡器和IC卡价格

读卡器和IC卡的价格按《国家计委关于税控加油机监控微处理器及读卡机具销售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0]1162号)执行。

六、其他

总局将于今年9月中下旬组织培训,另行通知。

本次升级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局(信息中心)反映。

附件:加油机读卡器和IC卡供货商企业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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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