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品个税 认清标准 无需纠结
发文时间:2019-07-10
作者:骏哥
来源: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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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5日下午,财政部网站正式对外公布《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这个公告解决了历史上一些曾经被界定为其他所得的项目在新的个税法下实施衔接问题。涉及担保收入、无偿受赠房屋收入、礼品、延税型商业养老险等诸多内容。我们今天专门聊一聊其中关注度最高的礼品个税问题。


  财政部2019年74号公告第三条第一款明确,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这里至少有两个需要关注的知识点:第一、必须是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如果是本单位内部的个人则可能属于综合所得;第二、就有这苦折让性质的礼券不需要征收个税。


  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财税[2011]50号文涉及的部分礼品的征税项目改变了,但是征税原则和标准或者说税与非税的界限没有改变。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伴随原则”,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一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时个人获得的礼品实际是变相购买的结果。如果与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脱钩,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更接近于无偿获取,此时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11]50号文还要求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但是财政部2019年74号公告并未提及赠送礼品的支付到位的扣缴义务。笔者理解,是否需要适用扣缴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一般规则进行处理。


  超市销售鲁花花生油一桶5升,另外赠送一瓶500毫升的酱油。这个时候客户花费145.90元买走一桶花生油,获赠一瓶酱油,属于买赠行为,是在销售花生油的过程中向客户赠送酱油,无需扣缴个税。当然现在超市的促销非常复杂,有的促销成本是由超市负担的,有的促销成本是由厂家负担的,有的是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具体负担方式不同,意味着供应商和超市之间的利益分配有所不同,但是不能改变消费者是买赠的现实。


  新的74号公告第三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即,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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